目录 2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立法目的】 2
第二条【行政许可的含义】 13
第三条【适用范围】 14
第四条【合法原则】 14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0
第六条【便民原则】 42
第七条【陈诉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44
第八条【信赖保护原则】 51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转让】 54
第十条【行政许可监督】 59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70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 70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73
第十三条【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06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权】 108
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权】 111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设定权】 113
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18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应当明确的事项】 121
第十九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122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125
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内停止实施行政许可】 134
第三章 行政话可的实施机关 136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136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139
第二十四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153
第二十五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157
第二十六条【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159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 162
第二十八条【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163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66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166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 166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的公示义务】 171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真是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的义务】 176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180
第三十三条【鼓励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府实施行政许可】 188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196
第三十四条【申请材料的审查】 196
第三十五条【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 201
第三十六条【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 203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04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标准和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204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211
第四十条【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 213
第四十一条【行政许可的效力范围】 217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 219
第三节 期限 219
第四十三条【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查期限】 224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期限】 226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中的除外事项】 230
第四节 听证 231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231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242
第四十八条【听证程序】 262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262
第四十九条【行政许可的变更】 262
第五十条【行政许可的延续】 265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267
第六节 特别规定 267
第五十一条【本节和本章其他规定的适用规则】 267
第五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268
第五十四条【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70
第五十五条【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275
第五十六条【当场予以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277
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279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279
第五十八条【收费原则和经费保障】 279
第五十九条【收费规则以及对费用所得款项的处理】 295
第六章 监督检查 298
第六十条【政府内部在实施行政许可方面进行层级监督、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298
第六十一条【书面检查原则以及相关要求】 299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权适用的情形及程序】 301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遵守的纪律】 303
第六十四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实施属地管辖、有关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相互协作】 306
第六十五条【个人、组织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 307
第六十六条【行政机关监督被许可人依法履行开发利用有限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义务】 307
第六十七条【行政机关监督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履行的义务】 308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督促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自检制度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311
第六十九条【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 312
第七十条【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315
第七章 法律责任 316
第七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16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17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4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体违法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327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34
第七十六条【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37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法律责任】 339
第七十八条【申请人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341
第七十九条【申请人以违法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342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从事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343
第八十一条【未经许可从事应经许可的活动的法律责任】 344
第八章 附则 346
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计算问题】 346
第八十三条【施行日期及现行行政许可的清理】 346
附:本书所涉法律文件目录 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