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1
第一节 证据之本质 1
第二节 证据之主义 2
第三节 证据之意义 5
第四节 证据之种类 10
第五节 证据之目的物 17
第二章 举证之责任 30
第一节 举证责任之意义 32
第二节 举证责任之效用 34
第三节 举证责任之前提 38
第四节 举证责任之分担 39
第五节 举证责任之转换 60
第三章 自由心证 62
第一节 自由心证主义之意义 63
第二节 自由心证基础之形成 65
第三节 自由心证之效果 67
第四节 自由心证之扩张 68
第五节 自由心证之限制 70
第一节 证据之申请 73
第四章 证据手续 73
第二节 证据之陈述 78
第三节 证据之决定 79
第四节 证据之调查 87
第五节 对于调查证据结果之辩论 122
第六节 上诉审中之证据手续 124
第五章 各个证据方法 126
第一节 证据方法之性质 128
第二节 证据方法之种类 130
第三节 证据方法与证据原因 131
第四节 证据方法与证据契约 132
第五节 证据方法之利用 133
第一目 证人 136
第一款 证人之意义 137
第二款 证人之能力 140
第三款 证人之义务 143
第四款 证人之回避 181
第五款 人证之舍弃 183
第六款 以证人为证据之调查手续 185
第七款 请求给付日费及旅费之权利 202
第八款 证言之评判 204
第二目 鉴定人 206
第一款 鉴定人之意义 208
第二款 鉴定人之能力(鉴定人之资格) 212
第三款 鉴定人之义务 213
第四款 鉴定人之回避 221
第六款 由鉴定人以调查证据之手续 222
第五款 舍弃鉴定人之证据方法 222
第七款 日费旅费及垫款之给付请求权 232
第八款 鉴定之评判 233
第九款 鉴定证人 234
第三目 证书 236
第一款 证书之意义 237
第二款 种类 239
第三款 证书提出之义务(Vorlagepflicht;Edltins-pflicht) 248
第四款 证书之证据方法之舍弃 255
第五款 证书之证据调查手续 256
第六款 证书之评判 301
第四目 检证物 311
第一款 检证之意义 313
第二款 检证物之物体 314
第三款 检证忍耐之义务 314
第四款 检证之抛弃 317
第五款 检证手续 318
第六款 检证结果之评判 320
第五目 讯问当事人本人之证据调查 321
第一款 意义 323
第二款 讯问能力 325
第三款 答复讯问之义务 326
第四款 讯问当事人本人证据方法之抛弃 327
第五款 讯问当事人本人之证据调查 328
第六款 日费及旅费等之给付请求权 329
第七款 讯问当事人本人之证据评判 329
第六章 据证保全 330
第一节 证据保全之意义 331
第二节 证据保全之要件 333
第三节 证据保全之手续 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