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证据指南》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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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海琰主编;陈闯等编写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5
  • ISBN:780182427X
  • 页数:189 页
图书介绍:本书是有关劳动、工伤案件的证据运用普法书。

目录 1

医疗事故案件举证导读 1

一般医疗证据规则 5

1.感染艾滋病死亡,家属状告医院,应当遵循什么样的举证原则? 5

2.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案件中,是否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7

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官是如何采信证据的? 9

4.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1

5.医学文献能作为证据证明医院因误诊造成病人伤残吗? 14

6.医疗纠纷中,偷录的谈话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15

7.患者术后输血感染有关病毒,赔偿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18

8.法院要求医院提交某证据,但医院拒不提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 21

9.医疗事故中,医生和患者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22

10.什么是证据交换? 25

11.医疗事故等级对患者举证索赔有何意义? 28

12.医疗事故纠纷中,如何运用证据保全? 31

13.医疗损害赔偿可否举证要求精神损失费? 34

14.如何举证分割医疗事故赔偿金? 36

15.如何看待医疗公证的证据效力? 39

16.医疗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吗? 41

医疗鉴定 41

17.不管是谁作出的医疗鉴定证明都必须要有鉴定人签字以及职称说明吗? 45

18.患者家属拒绝或拖延尸检导致无法进行医疗鉴定的情况下,医方应当负法律责任吗? 47

19.医院方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法律责任由谁负? 48

20.与医院达成“不准进行鉴定不准起诉”的协议后,还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吗? 50

21.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有何区别? 52

22.医疗事故鉴定被作出鉴定的部门撤销,在诉讼中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54

23.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以被随意推翻吗? 56

24.医疗事故鉴定还需要当事人质证吗? 58

25.二审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9

26.医疗鉴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的惟一证据? 62

27.拒绝医疗鉴定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65

28.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纠纷的最终证据吗? 68

29.医疗事故鉴定不公,当事人是否可提起诉讼? 70

30.医疗事故鉴定中,可以申请医疗鉴定人回避吗? 72

3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不同? 74

3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80

33.医学会在鉴定的过程中,是否可以委托法院对有关证据作出确定? 84

34.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鉴定,但案件的认定又需要鉴定,法官是否应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和解释? 87

35.医患纠纷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作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有何区别? 91

病历资料 98

36.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无法提供病历时,案件会如何认定? 98

37.病历真实性遭质疑,法院如何处理? 99

38.患者是否有权复印病历? 101

39.医务人员出具虚假病历导致案件错判,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03

40.病历资料除了病历还有哪些? 105

41.医疗纠纷发生后,哪些病历资料、实物需要封存? 108

42.手术同意书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110

43.他人能否代签手术同意书? 112

44.住院病历应当依法如何记载和书写? 114

45.什么是医嘱?医嘱不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18

46.什么是护理记录? 120

47.什么是病程记录?病程记录的要求和内容有哪些? 122

48.如何看待电子病历的效力? 126

其他医疗纠纷 129

49.非法行医的行为能否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证据? 129

50.患者可以举证让医院对非医疗事故负责吗? 131

51.如何认定和判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抢救行为? 134

52.如何证明医疗纠纷属于无过错输血感染,从而免除医院的法律责任? 138

53.患方延误诊疗是否构成医院免责的依据? 140

54.如果患者因为疾病的自然发展而出现不良后果,医院可否因此免责? 141

55.如何判断和认定并发症的出现? 143

56.对于医疗过程中的破坏事件,由医院还是医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6

57.如何判定非法行医罪是否成立? 147

58.如何认定和判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意外情况? 150

第四条 【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倒置】 154

第三条 【法院的举证指导、当事人申请取证】 154

第二条 【举证责任】 154

第一条 【起诉材料】 154

一、当事人举证 1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154

附录:常用证据法规 154

第五条 【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155

第六条 【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155

第七条 【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裁量】 155

第八条 【自认】 155

第十三条 【涉及第三方利益无争议事实的举证】 156

第十一条 【境外证据的证明】 156

第十二条 【外文证据的译文】 156

第九条 【免证事由】 156

第十条 【原件、原物优先原则】 156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取证】 157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取证的形式】 157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范围】 157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取证的程序】 157

第十五条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范围】 157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57

第十四条 【证据材料的编排和法院签收】 157

第二十条 【书证的调查收集】 158

第二十一条 【物证的调查收集】 158

第二十二条 【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 158

第二十三条 【证据保全的申请程序与担保】 158

第二十四条 【证据保全的方法与见证人】 158

第二十五条 【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 158

第二十六条 【鉴定人的确定】 158

第三十一条 【文件、材料的摘录】 159

第三十条 【勘验笔录】 159

第二十九条 【鉴定书内容的审查】 159

第二十七条 【申请重新鉴定事由】 159

第二十八条 【自行委托鉴定】 159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160

第三十二条 【被告答辩】 160

第三十三条 【举证通知与举证限确定】 160

第三十四条 【举证适时与证据失权】 160

第三十五条 【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与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 160

第三十六条 【举证期限的延长】 160

第三十七条 【证据交换】 160

第四十一条 【新的证据】 161

第四十三条 【不属于新证据后果及除外】 161

第四十二条 【新证据提出时间】 161

第三十八条 【证据交换时间】 161

第四十条 【再次证据交换】 161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的程序】 161

第五十一条 【质证顺序】 162

第五十条 【质证对象】 162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162

第四十七条 【质证的作用】 162

第四十八条 【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162

第四十六条 【对新证据提出的相关后果】 162

第四十五条 【对新证据的抗辩】 162

第四十四条 【再审程序的新证据】 162

四、质证 162

第五十二条 【分别质证】 163

第五十三条 【证人资格】 163

第五十四条 【传唤证人的申请及证人费用】 163

第五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义务】 163

第五十六条 【证人不能出庭事由】 163

第六十二条 【质证笔录】 164

第六十四条 【法官独立审查证据】 164

第六十三条 【证明要求】 164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164

第五十七条 【证人作证的内容与排除】 164

第六十一条 【专家辅助人】 164

第六十条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方式】 164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的出庭义务】 164

第五十八条 【询问证人及证人的隔离与对质】 164

第六十九条 【补强证据】 165

第六十八条 【非法证据排除】 165

第七十条 【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165

第六十六条 【综合判断证据】 165

第六十五条 【单一证据的审查】 165

第六十七条 【调解与和解中自认的效力】 165

第七十四条 【事实自认与反悔的效力】 166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166

第七十五条 【妨碍举证的推定】 166

第七十七条 【最佳证明规则】 166

第七十三条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166

第七十二条 【相反证据、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166

第七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166

第七十八条 【证人证言的认定】 167

第七十九条 【心证在裁判文书中的公开】 167

六、其他 167

第八十条 【保护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 167

第八十一条 【简易程序特别规定】 167

第八十二条 【法律效力】 167

第八十三条 【时间效力】 167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16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 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