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目录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一、人民检察院对侵权渎职案件的管辖 1
二、侵权渎职案件检察工作 8
第二章 侵犯渎职犯罪的主体 44
一、国家工作人员 44
二、司法工作人员 51
第三章 渎职犯罪的惩治 53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惩治 53
二、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惩治 70
三、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犯罪的惩治 163
四、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的惩治 182
五、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的惩治 190
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的惩治 208
七、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犯罪的惩治 218
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犯罪的惩治 242
九、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犯罪的惩治 254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犯罪的惩治 282
十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犯罪的惩治 289
十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惩治 293
十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犯罪的惩治 300
十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的惩治 327
十五、放纵走私犯罪的惩治 364
十六、商检徇私舞弊、商检失职犯罪的惩治 366
十七、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动植物检疫失职犯罪的惩治 378
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犯罪的惩治 399
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犯罪的惩治 415
二十、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的惩治 424
二十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犯罪的惩治 430
二十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的惩治 461
二十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犯罪的惩治 462
第四章 国家工作人员侵权犯罪的惩治 485
一、非法拘禁犯罪的惩治 485
二、非法搜查犯罪的惩治 490
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犯罪的惩治 492
四、虐待被监管人犯罪的惩治 497
五、报复陷害犯罪的惩治 511
第五章 侵权渎职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 516
一、报案、控告、举报、受案、初查 516
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受理 528
三、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及立案标准 531
四、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的一般规定 563
五、讯问犯罪嫌疑人 569
六、询问证人、被害人 571
七、勘验、检查 573
八、搜查 581
九、扣押物证、书证 584
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593
十一、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刑事赔偿及应追究的责任 605
十二、鉴定 607
十三、辨认 624
十四、通缉 625
十五、侦查羁押期限 627
十六、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及撤销案件 634
常用侵权渎职犯罪惩治法律规范 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