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伟文集 卷3 唐律研究》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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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乔伟著;《乔伟文集》编辑委员会编
  • 出 版 社: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0
  • ISBN:7560721869
  • 页数:498 页
图书介绍:本卷共分十五章,包括唐律的产生与形成、唐律中的五刑、唐律中的十恶、唐律中的八议、反对和侵犯皇帝罪、审判上的犯罪、唐律中的诉讼程序等内容。

目录 1

总论 1

引言 1

第一章 唐律的产生与形成 6

第一节 唐初的政治与经济 7

第二节 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17

第三节 唐律的制定与修改 32

第四节 唐律的篇章体例 46

第五节 唐律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54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55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59

第二章 唐律中的五刑 62

第一节 五刑的起源 62

第二节 五刑的沿革(上) 68

第三节 五刑的沿革(中) 76

第四节 五刑的沿革(下) 82

第五节 五刑的内容及赎免 89

一、唐律中五刑的具体内容 90

二、唐律所规定的赎刑制度 97

第三章 唐律中的十恶 101

第一节 十恶的起源与形成 102

第二节 十恶的具体内容(上) 107

第三节 十恶的具体内容(下) 111

第四节 对十恶的处刑原则 120

第四章 唐律中的八议 124

第一节 八议的起源与沿革(上) 125

第二节 八议的起源与沿革(中) 129

第三节 八议的起源与沿革(下) 133

第四节 八议的对象与特权 136

一、八议的对象与范围 137

二、八议者的法律特权 139

第五章 唐律的各项原则 148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年龄 148

第二节 区分故意与过失 152

第三节 划分公罪与私罪 156

第四节 共同犯罪 158

第五节 同居相隐不为罪 162

第六节 再犯与累犯 165

第七节 并合论罪 169

第八节 自首减免刑罚 172

第九节 类推的原则 177

第十节 对涉外案件的处理 182

分论 187

引言 187

第六章 反对和侵犯皇帝罪 189

第一节 谋反逆叛行为 189

一、谋反 190

二、谋大逆 196

三、谋叛 198

四、妖书妖言 201

五、隐匿谋反逆叛 204

六、诬告谋反逆叛 206

第二节 危害皇帝安全的行为 208

一、制造御用物品有误 209

二、侵犯宗庙陵墓宫殿 212

三、宿卫人员失职 216

四、犯跸 218

第三节 对皇帝大不敬的行为 218

一、祭祀不如法 220

二、盗毁大祀神物 221

三、上书误犯庙讳 223

四、指斥乘舆 224

五、无人臣之礼 226

第七章 危害人身安全罪 229

第一节 杀人行为 230

一、预谋杀人 230

二、故意杀人 235

三、过失杀人 242

第二节 伤害行为 244

一、故意伤害 246

二、共同伤害 253

三、过失伤害 255

第三节 诬告行为 256

一、诬告反坐 256

二、告二罪以上 257

三、告二人以上 258

四、告小事虚 258

五、告流罪引虚 259

六、雇人诬告 259

七、诬告加重 259

一、强奸 260

第四节 其他侵犯人身行为 260

八、诬告减轻 260

二、贩卖人口 261

三、压良为贱 263

四、以威力制缚人 263

五、詈人 264

六、不救助 264

第八章 侵犯官私财产罪 265

第一节 强盗窃盗行为 266

一、盗的基本概念 267

二、强盗 268

三、共谋强盗 270

四、律比强盗 271

五、窃盗 271

六、律比窃盗 274

七、共同窃盗 276

八、强盗与窃盗的连累犯 278

第二节 毁损财物行为 279

一、损坏官府财物 280

二、毁损私人财物 283

一、执持人质 285

第三节 勒索财物行为 285

二、恐吓取财 286

第四节 诈骗财物行为 287

一、诈欺官私财物 287

二、诈伪官私文书求财 288

三、料请财物违实 288

四、诈疗疾病取财 289

五、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 289

六、妄以良人为奴质债 289

二、占田过限 290

一、卖口分田 290

第五节 侵害官私田产行为 290

三、盗耕公私田 291

四、妄认和盗卖公私田 291

五、在官侵夺私田 292

第六节 侵占财物行为 292

一、受寄财物而用 292

二、错认奴婢财物 292

三、于他人地内得物不还 293

四、拾遗物不送官 293

第一节 放火失火行为 294

第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94

一、放火 295

二、失火 296

三、见火起不告救 298

第二节 破坏堤防行为 299

一、盗决堤防 299

二、故决堤防 299

第三节 盗及私有禁兵器 300

一、私有私造禁兵器 300

二、窃盗禁兵器 301

一、施机枪作坑阱 302

第四节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02

二、向城内及官私宅舍投射 303

三、于城内人众无故走马车 304

四、在人众中故相惊动扰乱 305

五、侵占巷街阡陌 305

六、穿垣出秽物 306

七、占固山湖之利 306

第十章 妨害管理秩序罪 307

第一节 诈骗行为 307

一、诈骗官爵 309

二、伪造及盗用文书印信 312

三、其他诈骗行为 317

第二节 通奸行为 320

一、和奸 322

二、亲属相奸 323

三、奴奸良人 324

四、和奸妇女同坐 324

五、奸罪加重 325

第三节 违犯封建礼教行为 325

一、匿丧 326

二、居丧嫁娶 327

三、居丧生子 328

四、祖父母父母被囚嫁娶 328

五、祖父母父母及夫被囚作乐 328

六、冒荣居官 329

七、父母死诈言余丧不解官 329

八、国忌作乐 330

第四节 违反户籍管理行为 330

一、脱漏户口 332

二、私度入道 333

三、相冒合户 334

四、不准别合 334

第五节 破坏经济秩序行为 335

一、走私 336

二、私铸钱 338

第六节 其他妨害管理秩序行为 339

一、越城 339

三、盗宫殿门符 340

二、私度越度冒度关塞 340

四、盗官文书印 341

五、拒州县使者 342

六、逃亡 342

七、发墓 343

八、残尸 344

九、夜无故人入家 345

十、犯夜 346

十一、诈教诱人犯法 346

十三、营造违制 347

十四、违令 347

十二、赌博 347

十五、不应得为 348

第十一章 职务上的犯罪 349

第一节 贪污行为 349

一、受财请求 352

二、受所监临财物 354

三、其他贪赃受贿行为 360

第二节 擅权行为 361

一、署置过限 362

二、非法兴造 362

三、擅自兴造 363

四、非法赋敛 364

五、擅奏改律令式 365

六、出使辄干他事 365

七、代署代判 365

第三节 失职行为 366

一、贡举非其人 368

二、稽误制书及官文书 369

三、上书奏事有误 371

四、事应奏不奏 372

五、贻误公事 372

六、主司脱漏户口 373

七、部内田畴荒芜 375

八、不言及妄言灾害 375

九、违法授田课农桑 376

十、应受复除而不给 376

十一、输课税物违期 377

十二、不修堤防桥梁 377

第四节 违纪行为 378

一、漏泄机密 379

二、私发官文书 380

三、旷职 381

四、出界 382

五、逃亡 382

六、弃毁符节制书 383

第十二章 军事上的犯罪 385

第一节 违反兵役行为 385

一、征兵不如法 387

二、冒名相代 387

三、征人稽留 389

四、丁夫杂匠稽留 389

一、乏军兴 390

第二节 贻误军机行为 390

二、大集校阅违期 391

三、调发杂物有违 391

四、应发兵符而不给 392

五、应遣番代违限 393

第三节 临阵惧敌行为 393

一、巧避征役 394

二、放弃城守 395

三、临阵先退 396

第四节 失亡与逃亡行为 396

一、役使防人逃走 397

二、私放征人还 398

三、从军逃亡 399

四、在防逃亡 400

第五节 擅发兵行为 400

一、擅发兵 400

二、私发戎仗兵器 402

第六节 违犯军令行为 403

一、资敌情报 403

二、烽候不警 404

三、奸人出入不觉 405

四、私役丁夫杂匠及兵防 406

五、私留兵器 406

第十三章 审判上的犯罪 408

第一节 追捕不力行为 409

一、追捕而不行及逗留 410

二、捕者格杀罪人 411

三、道路行人不救助 412

四、捕人漏露其事 413

第二节 纵囚失囚行为 413

一、失囚与纵囚 414

二、失纵流徙囚犯 415

三、囚应禁而不禁 416

四、以金刃及他物供囚 417

第三节 出入人罪行为 418

一、故出故入 419

二、失出失入 421

三、赦前断罪不当 422

四、捕得逃囚不报 423

第四节 决罚不如法的行为 424

一、笞杖决罚不如法 425

二、徒流决罚不如法 426

三、死刑决罚不如法 426

四、孕妇决罚不如法 428

五、收赎官当不如法 429

六、缘坐没放不如法 430

七、监管不如法 430

第五节 其他妨害审判行为 431

一、主守令囚翻供 431

三、劫囚与窃囚 432

二、牒至不即遣囚 432

四、杀人私和 433

五、伪证 435

六、藏匿罪人 436

第十四章 唐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438

第一节 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 438

一、婚姻成立的条件 440

二、父母及尊长的主婚权 442

三、法定的结婚年龄 442

四、对婚姻的限制 443

五、违法的婚姻 447

六、对违律为婚的处理原则 449

七、婚姻关系的解除 452

第二节 调整家庭及继承关系的法律 454

一、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 455

二、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 460

第三节 其他民事性质的法律规范 462

一、调整债务关系的法律 464

二、调整买卖关系的法律 465

第一节 告诉的程序 469

第十五章 唐律中的诉讼程序 469

一、当告不告及告诉不理 470

二、知有犯法不举劾 471

三、被枉申诉不理 472

四、邀车驾及挝鼓上诉 472

五、犯罪自首不送 473

六、在外长官犯罪不得即推 473

第二节 对告诉的限制 474

一、告祖父母父母及亲属 475

二、部曲奴婢告主 477

四、老幼及笃疾不得告诉 480

三、在囚不得告举他人 480

五、邀车驾告事不实 481

六、禁止越诉 481

七、告赦前事 482

八、禁用匿名书告人 482

九、告事不得称疑 483

十、教令人告事虚 484

第三节 证据与刑讯 485

一、八议者据众证定罪 487

三、罪疑听赎 488

二、相容隐者不得为证 488

四、依告状鞫狱 489

五、讯囚先察辞理 490

六、对拷囚之限制 491

七、反拷告人 493

第四节 判决与执行 493

一、断罪须引律令格式正文 494

二、制敕断罪不为永格不得引为后比 495

三、狱结取囚服辩 496

四、死刑复奏报决 496

五、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 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