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前言 1
第一篇 营业税 7
引言 7
第一章 营业税的建立 9
第一节 沿用、整理旧税制 9
第二节 营业税的酝酿 18
第三节 《营业税法》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27
第四节 营业税及其他税种的整理 36
第二章 战时营业税的调整 48
第一节 各省、市营业税的战时措施 48
第二节 《营业税法》的修正 53
第三节 中央接管与整顿营业税 58
第四节 《营业税法》的再次修正 61
第五节 修正营业税法后的推进情况 71
第六节 抗日战争时期营业税收入情况 75
第三章 抗战胜利后的营业税 80
第一节 战后复员期间营业税的整理措施 80
第二节 营业税复归地方征收与税法的再次修正 85
第三节 营业税的稽征 91
第四节 特种营业税 98
第五节 证券交易税与交易所税 107
第二篇 契税 113
引言 113
第一章 北京政府时期的契税 115
第一节 契税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115
第二节 契税的征管制度与措施 119
第三节 举办验契 122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契税 127
第一节 国地收入划分后的契税 127
第二节 再办验契 135
第一节 改革契税税制 142
第三章 抗日战争时期的契税 142
第二节 中央接管后的契税整理 147
第三节 契税的征收程序与收入情况 152
第四章 抗战胜利后至国民党政权崩溃时期的契税 155
第一节 收复区契税的整理 155
第二节 改进契税征管的措施 158
附:契税附加 162
第三篇 房捐 167
引言 167
第一章 房捐的兴办 169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期的房捐 169
第二节 临时性房捐的征收 171
第三节 部分省市房捐的推行 174
第二章 房捐章程的统一 194
第一节 《房捐征收通则》的制定与公布 194
第二节 《房捐条例》的公布与执行 200
第三节 《房捐条例》的两次修正 207
第四节 房捐的征收与管理 211
第四篇 屠宰税 221
引言 221
第一章 屠宰税的开办 222
第一节 屠宰税的沿革 222
第二节 《屠宰税简章》的公布和修改 224
第三节 屠宰税的实施情况 226
第二章 屠宰税的调整 236
第一节 屠宰税并入营业税 236
第二节 屠宰税的改制 245
第三章 《屠宰税法》的公布和修正 252
第一节 《屠宰税法》及其修正的主要内容 252
第二节 各地实施《屠宰税法》的情况 253
引言 263
第五篇 土地税 263
第一章 土地税制的建立与演变 265
第一节 城市土地税的创办 265
第二节 土地税的主要规定 268
第三节 《战时征收土地税条例》的公布实施 273
第四节 《土地法》的修正公布 277
第二章 土地税的征收管理 283
第一节 地籍整理程序 283
第二节 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改良物税的征管 287
第三章 土地税的推行 289
第一节 抗日战争时期土地税的推行 289
第二节 抗战胜利后土地税的征收 292
第六篇 筵席及娱乐税 301
引言 301
第一节 民国初年少数省、市开征“两捐”的情况 302
第一章 筵席捐及娱乐捐的沿革 302
第二节 “两捐”征收制度的发展 303
第二章 筵席税及娱乐税法的统一 309
第一节 抗战初期的筵席捐、娱乐捐制度 309
第二节 《筵席及娱乐税法》的制定及其实施 315
第三节 抗战胜利后《筵席及娱乐税法》的修正及实行 321
附:部分省、市筵席及娱乐税收入统计 332
第七篇 营业牌照税 339
引言 339
第一章 营业牌照税的演进 341
第一节 牙帖、当帖和屠宰证 341
第二节 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与烟酒营业牌照税 349
第三节 特种营业执照税与普通商业牌照税 357
第四节 营业牌照税的举办 363
第二章 营业牌照税统一法令的公布与实施 366
第一节 《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的颁行 366
第二节 《营业牌照税法》的颁行 373
第三节 《营业牌照税法》的修正 380
第四节 《营业牌照税法》的再次修正 388
附:营业牌照税收入统计 393
第八篇 使用牌照税 397
引言 397
第一章 车、船、驼捐的沿革 398
第一节 车捐 398
第二节 船捐 402
第三节 驼捐 407
第四节 车、船捐的调整与改进 408
第二章 使用牌照税的统一 419
第一节 《使用牌照税征收通则》的制定与实施 419
第二节 《使用牌照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424
第九篇 特别税课 441
引言 441
第一章 特别税课制度的建立与实行 442
第二章 其他税捐的开辟 450
第十篇 苛捐杂税 461
引言 461
第一章 苛捐杂税概况 463
第一节 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 463
第二节 关卡林立的征收 466
第三节 滥征附加 469
第四节 层层摊派 473
第二章 主要的苛捐杂税 477
第一节 花捐 477
第二节 赌捐 487
第三节 自卫特捐 496
第三章 苛捐杂税的整顿 499
附:废除苛杂、减轻田赋附加统计 507
编后记 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