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 3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3
第二章 管辖 5
第一节 级别管辖 5
第二节 地域管辖 5
第三节 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7
第三章 审判组织 8
第四章 回避 9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10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 10
第二节 共同诉讼 11
第三节 第三人 12
第四节 代表人诉讼 13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 14
第一节 期间 16
第二节 送达 16
第六章 期间、送达 16
第七章 调解 19
第八章 临时救济措施 21
第一节 财产保全 21
第二节 行为保全 22
第三节 强制令、先行给付 23
第九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4
第十章 诉讼费用 26
第一节 诉讼收费的范围 26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预交 27
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 28
第四节 诉讼救助 29
第二编 证据编 30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30
第十二章 举证责任 32
第十三章 书证 33
第一节 提出文书 33
第二节 书证的证明力 35
第十四章 物证 35
第一节 证人作证 36
第十五章 证人证言 36
第二节 证人的询问 38
第十六章 视听资料 40
第十七章 当事人陈述 41
第十八章 鉴定 42
第十九章 勘验 44
第二十章 证明标准与证据判断 44
第二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45
第一节 起诉 45
第三编 审判程序 45
第二节 审前准备程序 48
第三节 开庭审理 49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52
第五节 裁判 53
第二十二章 简易程序 55
第二十三章 小额诉讼程序 57
第二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58
第二十五章 第三审程序 60
第二十六章 再审程序 61
第二十八章 公益诉讼 64
第四编 特别程序 64
第二十七章 选举诉讼 64
第二十九章 股东代表诉讼与债权人代位诉讼 66
第三十章 票据诉讼 67
第三十一章 人事诉讼 68
第一节 婚姻案件 68
第二节 收养关系案件 70
第三节 亲子关系案件 70
第二节 指定财产管理案件 7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1
第三十二章 非讼程序 71
第四节 其他人事诉讼案件 71
第三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72
第四节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73
第五节 指定监护人案件 74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74
第七节 督促程序 74
第八节 公示催告程序 76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和区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77
第三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77
第三十四章 司法协助 80
第三十五章 区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第一编 总则 87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88
第二章 管辖 97
第一节 级别管辖 97
第二节 地域管辖 98
第三节 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07
第三章 审判组织 112
第四章 回避 114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117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 118
第二节 共同诉讼 120
第三节 第三人 125
第四节 代表人诉讼 133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 135
第六章 期间、送达 140
第一节 期间 141
第二节 送达 144
第七章 调解 151
第一节 财产保全 156
第八章 临时救济措施 156
第二节 行为保全 162
第三节 强制令、先行给付 164
第九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67
第十章 诉讼费用 171
第一节 诉讼收费的范围 172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预交 177
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 180
第四节 诉讼救助 183
第二编 证据编 186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187
第十二章 举证责任 192
第十三章 书证 196
第一节 提出文书 196
第二节 书证的证明力 202
第十四章 物证 205
第十五章 证人证言 206
第一节 证人作证 206
第二节 证人的询问 213
第十六章 视听资料 217
第十七章 当事人陈述 221
第十八章 鉴定 228
第十九章 勘验 233
第二十章 证明标准与证据判断 234
第三编 审判程序 237
第二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237
第一节 起诉 238
第二节 审前准备程序 245
第三节 开庭审理 251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257
第五节 裁判 258
第二十二章 简易程序 268
第二十三章 小额诉讼程序 272
第二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275
第二十五章 第三审程序 280
第二十六章 再审程序 286
第四编 特别程序 296
第二十七章 选举诉讼 296
第二十八章 公益诉讼 297
第二十九章 股东代表诉讼与债权人代位诉讼 303
第三十章 票据诉讼 309
第三十一章 人事诉讼 311
第一节 婚姻案件 312
第二节 收养关系案件 317
第三节 亲子关系案件 318
第四节 其他人事诉讼案件 318
第三十二章 非讼程序 31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9
第二节 指定财产管理案件 321
第三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323
第四节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324
第五节 指定监护人案件 325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25
第七节 督促程序 326
第八节 公示催告程序 329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和区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32
第三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32
第三十四章 司法协助 339
第三十五章 区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