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合伙契约与规制纠纷案例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部分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吗?——胡柳、李雨蓝等五名合伙人连带责任赔偿案 2
一、案情介绍 2
二、不同意见 2
(一)全体合伙人都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二)可以约定部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3
三、作者观点 3
四、法理分析 4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合伙协议作为成立基础 4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主体平等作为一般表决原则 4
(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共同出资和共同经营作为运作基础 5
(四)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和无限连带作为承担责任则 6
(五)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非法人资格作为社会组织定位特征 6
二、不同意见 7
一、案情介绍 7
案例2: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独立起诉应诉并承担民事责任吗?——某会计师事务所五名合伙人不服承担连带责任案 7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8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8
三、作者观点 9
四、法理分析 9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自己的独立名义 9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自己的独立意志 10
(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11
(四)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自己的独立目的 11
(五)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自己的独立责任 12
案例3:出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在法律地位上有何区别?——某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隐名)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抗辩案 13
一、案情介绍 13
(二)“内部合伙人”也应与正式合伙人共同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
(一)未经法定机关确认登记的“内部合伙人”不是真正的合伙人 14
二、不同意见 14
三、作者观点 15
四、法理分析 15
(一)出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15
(二)出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不同 16
(三)出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归属不同 16
(四)出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的责任承担不同 16
案例4:我国现行法律允许设立有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吗?——注册会计师不服财政部门不予批准设立有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案 17
一、案情介绍 17
二、不同意见 18
(一)禁止设立有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18
(二)禁止设立有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18
四、法理分析 19
三、作者观点 19
(一)有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与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区别 20
(二)有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 20
案例5:地方财政部门将“法人资格所”规范为“有限责任合伙所”合法吗?——某地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不服财政部门“规范意见”案 22
一、案情介绍 22
二、不同意见 23
(一)将“法人资格所”规范为“有限责任合伙所”没有法律依据 23
(二)将“法人资格所”规范为“有限责任合伙所”具有法律依据 24
三、作者观点 24
四、法理分析 25
(一)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特征 25
(二)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产生背景 27
(三)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与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区别 30
(四)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与有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区别 30
二、不同意见 34
一、案情介绍 34
合伙事务所设立纠纷案例6:履行出资义务是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必备条件吗?——三名注册会计师诉财政部门不批准其设立合伙所案 34
(一)以“没有出资证明”为由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35
(二)以“没有出资证明”为由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具有法律依据 35
(三)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履行出资义务 36
(四)审批机关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36
三、作者观点 36
四、法理分析 37
(一)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金的意义和因由 37
(二)《注册会计师法》为何没有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38
案例7: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哪些法律构成要件?——王云龙、李向东不服财政部门不予批准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案 40
一、案情介绍 40
二、不同意见 40
(二)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可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41
(一)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不能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41
(三)寻求立法解释后才可确认是否符合设立合伙所的条件 42
三、作者观点 42
四、法理分析 43
(一)关于非注册会计师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利弊分析 43
(二)对现行法律关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分析 44
(三)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构成要件及其法理分析 46
案例8:注册会计师可否成为两个以上合伙组织的合伙人?——王秉章不服其他合伙人对其除名退伙案 52
一、案情介绍 52
二、不同意见 53
(一)注册会计师不应成为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53
(二)注册会计师可以成为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53
三、作者观点 54
四、法理分析 54
(一)注册会计师能否成为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54
(二)注册会计师能否同时成为其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55
一、案情介绍 57
案例9: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能否成为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某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诉工商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案 57
二、不同意见 58
(一)境外国际事务所向境内合伙事务所投资具有法律依据 58
(二)境外国际事务所向境内合伙事务所投资没有法律依据 58
三、作者观点 59
四、政策链接: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 60
案例10: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执业是否应按合伙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诉两家有限责任事务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案 62
一、案情介绍 62
二、不同意见 63
(一)两家有限责任事务所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3
(二)两家有限责任事务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3
三、作者观点 63
(二)两家事务所联合执业不符合“协作型联营”的法律特征 64
四、法理分析 64
(一)两家事务所联合执业不符合“法人型联营”的法律特征 64
(三)两家事务所联合执业符合“合伙型联营”的法律特征 65
五、政策链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66
案例11:向财政部备案是合伙事务所办理工商登记的前置程序吗?——五名注册会计师诉工商局不履行合伙事务所登记手续案 70
一、案情介绍 70
二、不同意见 71
(一)向财政部备案并不是事务所办理工商登记的前置程序 71
(二)向财政部备案是事务所办理工商登记的前置程序 71
三、作者观点 72
四、法理分析 72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 72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机关 74
(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 74
一、案情介绍 76
案例12: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法律标志是什么?——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未经工商登记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案 76
二、不同意见 77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法律标志 77
(二)《执业证书》是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法律标志 77
(三)《营业执照》是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法律标志 78
三、作者观点 79
四、法理分析 79
(一)《合伙协议》不能作为合伙事务所成立的法律标志 79
(二)《执业证书》作为合伙事务所成立的法律标志有其合理性 79
(三)《营业执照》作为合伙事务所成立的法律标志符合现行法律 80
合伙事务所决定与执行纠纷案例13: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合伙事务应遵循什么原则和方式?——某会计师事务所部分合伙人请求确认合并决议无效案 82
一、案情介绍 82
三、作者观点 83
四、法理分析 83
(一)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合并决议有效 83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并决议没有法律效力 83
二、不同意见 83
(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的决定原则 84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的表决方式 85
(三)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伙争议的处理办法 86
五、政策链接: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87
案例1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有哪些?——非执行合伙人诉执行合伙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案 89
一、案情介绍 89
二、不同意见 90
(一)执行合伙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 90
(二)执行合伙人设立分支机构是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合伙事务 90
三、作者观点 90
(一)现行法律对合伙事务执行方式的规定 91
四、法理分析 9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92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的法律地位 93
(四)非执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监督检查权限 95
案例15: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全体合伙人应承担哪些法定义务?——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案 97
一、案情介绍 97
二、不同意见 98
(一)合伙人从事与本所相竞争业务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98
(二)合伙人从事与本所相竞争业务违反了法律规定 99
三、作者观点 99
四、法理分析 100
(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报告义务 10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101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101
(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利益维护义务 102
合伙人入伙纠纷案例16:吸收新合伙人的法律依据、表决方式及其法定程序有哪些?——两名合伙人诉本事务所吸收合伙人决议无效案 104
一、案情介绍 104
二、不同意见 105
(一)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105
(二)可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表决 105
(三)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表决 105
三、作者观点 106
四、法理分析 106
(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伙人入伙的法律程序 106
(二)关于“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理解问题 108
(三)关于合伙人入伙是否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问题 108
案例17: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生效的法律标志是什么?——部分合伙人要求确认入伙人入伙行为无效案 110
一、案情介绍 110
(一)《入伙协议》签署日期是合伙人入伙生效的法律标志 111
(二)财政部门确认同意日期是合伙人入伙生效的法律标志 111
二、不同意见 111
(三)办理工商登记日期是合伙人入伙生效的法律标志 112
三、作者观点 112
四、法理分析 113
(一)《入伙协议》签署日期不能作为合伙人入伙生效的法律标志 113
(二)财政部门确认同意日期作为入伙生效时间得不到司法认可 113
(三)履行法定登记手续作为合伙人入伙生效时间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114
案例18:会计师事务所新合伙人入伙后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合伙人刘某某以合伙协议免责约定抗辩承担连带责任案 115
一、案情介绍 115
二、不同意见 115
(一)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15
(二)新入伙人仅应以投入财产份额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116
(三)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不应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16
(一)新合伙人入伙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17
三、作者观点 117
四、法理分析 117
(二)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同规定 118
案例19:吸收合伙人的意向性承诺是否具有入伙协议的法律效力?——“受薪合伙人”请求确认其合伙人身份案 120
一、案情介绍 120
(一)合伙事务所设立背景 120
(二)入伙纠纷的起因 121
二、不同意见 121
(一)原告的诉讼意见及其理由 121
(二)被告的答辩意见及其理由 121
三、法院判决 122
(一)人民法院确认的事实 122
(一)吸收新合伙人的意向性协议是否具有入伙协议的法律效力 123
(二)吸收新合伙人的意向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 123
(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123
四、法理分析 123
案例20:“挂名合伙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挂名合伙人”请求确认其合伙人身份案 125
一、案情介绍 125
二、一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 127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127
(二)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127
三、二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 127
(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 127
(二)被上诉人答辩意见及其理由 128
(三)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和判决 128
四、法理分析 129
(一)关于《挂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 129
(三)关于两名合伙人身份的有效性 130
(四)关于挂名合伙人能否向第三人抗辩 130
(二)关于《合伙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 130
(五)本起案例对合伙人的启示 131
案例21:后任合伙人应否与前任合伙人共同承担入伙前的合伙债务?——WG事务所后任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抗辩案 132
一、案情介绍 132
(一)WG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背景 132
(二)民事赔偿案的因由 132
二、法院的审理判决与执行 133
(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133
(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133
(三)人民法院对合伙人财产的强制执行 134
三、法理分析 134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验资业务中是否具有过错 134
(二)主债务人的财产尚未执行前可否执行合伙事务所的财产 135
(三)主债务人与合伙事务所财产均未执行前可否执行合伙人财产 135
(四)后任合伙人应否承担入伙前合伙债务的赔偿责任 136
(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作出的除名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138
二、不同意见 138
合伙人退伙纠纷案例2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退伙形式及其法律依据有哪些?——合伙人杨某某不服其他合伙人对其除名案 138
一、案情介绍 138
(二)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名决议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139
三、作者观点 140
四、法理分析 140
(一)协议退伙的法律依据及其不同情形 140
(二)声明退伙的法律依据及其不同情形 142
(三)除名退伙的法律依据及其不同情形 144
(四)法定退伙的法律依据及其不同情形 146
案例23:退伙人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是否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薛某某以免责约定抗辩承担连带责任案 149
一、案情介绍 149
二、不同意见 150
(一)退伙人仍应对其入伙期间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50
(二)退伙人可根据免责约定不再对入伙期间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150
三、作者观点 150
(一)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151
四、法理分析 151
(二)退伙人对退伙后发生的合伙债务免除责任的时间界定 152
(三)关于退伙人承担退伙前合伙债务责任的诉讼时效 152
(四)大陆法系国家对退伙人责任免除的规定 152
案例24: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对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与分割?——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结算纠纷案 154
一、案情介绍 154
二、法院审理与调解 155
(一)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 155
(二)经人民法院调解全体合伙人达成的协议 155
三、法理分析 156
(一)合伙人退伙时应结算和分割的合伙财产范围 156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退伙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 157
(三)退伙人对尚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权利与义务 158
(五)退伙人退伙时间的确定及其法律依据 159
(四)退伙人可否分享退伙前计提的风险和教育基金 159
一、案情介绍 162
合伙财产管理与使用纠纷案例25:如何界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同财产的法律性质?——两名合伙人对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异议案 162
二、不同意见 163
(一)产权证书是界定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法定依据 163
(二)债权人应首先提出确权诉讼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合伙财产 163
(三)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资金购置的房产应界定为合伙财产 163
三、作者观点 163
四、法理分析 163
(一)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法律性质的意义 164
(二)国内外立法对合伙财产法律性质的规定 164
(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不同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65
(四)合伙财产与独资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区别 166
五、政策链接: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 168
一、案情介绍 171
案例26:合伙人能否自由约定合伙财产的权利归属并由债权人代位行使?——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债权抗辩案 171
二、不同意见 172
(一)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合伙财产中属于合伙人个人的权利 172
(二)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合伙财产中属于合伙人个人的权利 172
三、作者观点 173
四、法理分析 173
(一)对出资财产的权利归属作自由约定不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173
(二)《民法通则》禁止将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界定为合伙人个人所有 174
(三)《合伙企业法》禁止个人债权人代位行使其在合伙组织中的权利 175
案例27:第三人可否将所欠合伙债务与应享合伙人个人债权进行抵消?——某事务所抗辩债权人以个人债权抵消合伙债务案 177
一、案情介绍 177
二、不同意见 177
(一)关于债权债务互相抵消的要求合理合法 177
三、作者观点 178
(二)债权债务抵消的要求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178
四、法理分析 179
(一)禁止第三人将所欠合伙债务与应享合伙人个人债权抵消的意义 179
(二)互负债权债务适用法定抵消的情形及其构成要件 180
(三)互负债权债务适用合意抵消的情形及其构成要件 182
案例28:合伙财产在转让、分割和对外担保等方面有无法律限制?——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擅自转让合伙股份案 184
一、案情介绍 184
二、不同意见 184
(一)合伙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184
(二)第三人并不因股份转让协议有效而当然入伙 185
(三)合伙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185
三、作者观点 186
四、法理分析 186
(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转让限制 186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分割限制 187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代位行使权限制 188
(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担保限制 189
(五)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抵消限制 189
合伙债务及其清偿纠纷案例29:合伙人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哪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事务所合伙人拒绝对侵权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 192
一、案情介绍 192
二、不同意见 192
(一)全体合伙人都应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92
(二)无过错合伙人不应对过错合伙人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 193
三、作者意见 193
四、法理分析 193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同之债及其法律特征 194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违约之债及其法律特征 195
(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之债及其法律特征 196
(一)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性保证”责任 199
二、不同意见 199
案例30: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清偿对外债务应遵循哪些原则?——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清偿顺序异议案 199
一、案情介绍 199
(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补充性保证”责任 200
三、作者观点 201
四、法理分析 201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债务的主体清偿原则 201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债务的无限清偿原则 202
(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债务的连带清偿原则 203
(四)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意义 204
案例31:清偿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有无先后顺序?——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清偿顺序案 206
一、案情介绍 206
(三)应适用双重优先权清偿原则 207
(二)应适用合伙债权优先清偿原则 207
(一)应适用个人债权优先清偿原则 207
二、不同意见 207
三、作者观点 208
四、法理分析 208
(一)双重优先权清偿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208
(二)双重优先权清偿原则的利弊分析 209
(三)合伙债权优先清偿原则的利弊分析 211
(四)我国司法实践对双重优先权清偿原则的采用 211
案例32:决定合伙人内部之间债务分担比例应遵循哪些原则?——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内部债务分配纠纷案 213
一、案情介绍 213
二、不同意见 214
(一)应按照出资比例决定合伙人内部债务分担数额 214
(二)应按照利润或亏损分担比例决定内部债务分担数额 214
(三)约定比例或出资比例优先于盈余分配比例 215
(二)利润和亏损分担比例优先于平均负担 215
(三)应按照平均分担原则决定合伙人内部债务分担数额 215
三、作者观点 215
(一)法定比例优先于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 215
四、法理分析 216
(一)约定比例优先原则 216
(二)适用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原则 217
(三)参照出资比例分担原则 217
(四)平均分担原则 217
(五)公平合理分担原则 218
合伙解散与清算纠纷案例3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有哪些?——合伙人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导致合伙事务所解散案 220
一、案情介绍 220
二、不同意见 220
(一)不具备合伙人法定人数并不意味着合伙事务所必然解散 221
(二)不具备合伙人法定人数则必须解散合伙事务所 221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法定原因 222
三、作者观点 222
四、法理分析 222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法律后果 225
案例3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及其职责权限有哪些?——某合伙事务所清算人产生及其职责权限异议案 227
一、案情介绍 227
二、不同意见 227
(一)财政部门向合伙事务所委派清算小组没有法律依据 228
(二)财政部门向合伙事务所委派清算小组具有法律依据 228
三、作者观点 228
四、法理分析 228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人的确定 229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人的辞职与被解任 229
(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人的职责权限及其清算程序 230
二、不同意见 233
一、案情介绍 233
案例35:在清算程序中应按什么原则对合伙债务进行清偿?——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债务清算案 233
(一)对尚未到期的合伙债务应由合伙人到期后清偿 234
(二)在清算时对尚未到期的合伙债务应当视同到期 234
三、作者观点 234
四、法理分析 234
(一)未到期债务应视同到期 234
(二)应向债权人通知或公告 234
(三)应当按优先顺序清偿 234
(四)合伙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35
(五)过期请求不再清偿 235
(一)合伙事务所设立背景 236
(二)该起民事赔偿案件的因由 236
一、案情介绍 236
案例36:合伙人应否承担脱钩改制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清算责任?——改制后的合伙事务所不服承担清算责任案 236
二、一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 237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237
(二)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237
三、二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 237
(一)上诉人上诉理由与请求 237
(二)二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 238
四、法理分析 238
(一)法院没有认定原告是否使用验资报告的基本法律事实 239
(二)原告在主债务人尚未清偿债务前对合伙事务所没有请求权 239
(三)法院判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39
(四)改制后的合伙事务所只应对改制前事务所承担清算责任 240
(五)改制后的合伙事务所仅应以接受的财产为限承担清算责任 240
编外:合伙纠纷案例的另类解读——作者合伙感怀诗25首(1)会计师合伙好了歌 242
(4)合伙犹如并蒂莲 243
(2)10种最具危险合伙人 243
(3)合伙本应是一伙 243
(5)合伙心要合 244
(6)合伙是你我 244
(7)合伙全凭一颗心 244
(8)合伙须将私欲除 244
(9)合伙也把性命牵 245
(10)合伙当初如参禅 245
(11)合伙选人莫求全 245
(12)认定君是合伙人 246
(13)细解合伙味 246
(14)人伙不是你的错 246
(15)合伙感觉比蜜甜 246
(18)合伙纠纷何时了 247
(19)互让三分又何妨 247
(17)合伙不必觅闲愁 247
(16)合伙知音却难求 247
(20)除名退伙别心急 248
(21)该分手时就分手 248
(22)不信合伙无真情 248
(23)为有合伙事业好 248
(24)来年合伙还与君 249
(25)正是合伙好时节 249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附录1 适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法律法规 25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50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55
1.3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256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节录) 257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61
1.6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 268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71
1.8 关于贯彻实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74
附录2适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司法解释 277
2.1 关于合伙人是否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责任的批复 277
2.2 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限期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 277
2.3 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否首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问题的批复 278
2.4 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公民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 278
2.5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279
2.6 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279
2.7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280
2.8 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280
2.9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281
3.1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282
附录3 适用深圳特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法规 282
3.2 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 293
附录4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国外合伙组织法律规范 300
4.1 香港合伙经营条例 300
4.2 《日本民法典》关于合伙的规定 307
4.3 《日本商法典》关于隐名合伙的规定 310
4.4 《瑞士债法典》关于合伙的规定 311
4.5 《德国民法典》关于合伙的规定 314
4.6 《法国民法典》关于合伙的规定 320
4.7 《意大利民法典》关于合伙的规定 329
4.8 英国合伙法(1890) 334
4.9 美国统一合伙法(1994) 342
参考文献 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