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7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9
第二节 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 21
第二章 自然人 26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0
第二节 监护 52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82
第四节 住所、户籍登记 107
第三章 法人 11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6
第二节 企业法人 152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83
第四节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194
第四章 合伙 20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4
第二节 有限合伙 230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241
第一节 物 241
第二节 有价证券 253
第三节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257
第六章 法律行为 2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71
第二节 意思表示 279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285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304
第五节 条件和期限 311
第七章 代理 32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28
第二节 意定代理 341
第三节 无权代理 367
第四节 表见代理 382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390
第八章 诉讼时效 39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97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及起算 430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中断 448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 464
第九章 期间与期日 473
第一节 除斥期间 474
第二节 期日、期间 486
第十章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494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494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 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