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第一章 研究罗马法之理由 1
第二章 罗马法之意义 6
第三章 罗马法之分期 8
第一节 罗马历史之段落 8
第二节 罗马法之历史分期 9
第三节 各家分期之批评 11
第四章 罗马法之渊源 13
第一节 罗马法之实质渊源 13
第二节 罗马法之资料 39
第五章 罗马法近代化之演进 41
第一节 教会法之影响 42
第二节 罗马法研究之复兴 43
第三节 罗马法之适应中世社会 45
第六章 罗马私法之分类 48
本论 53
上篇 人法 53
第一章 人之意义及身份 53
第二章 自由权 54
第一节 生来自由人 54
第二节 解放自由人 55
第三章 奴隶 59
第一节 奴隶之原因 59
第二节 奴隶之地位 63
第三节 奴隶之解放 66
第四节 优帝之变更 72
第一节 市民 74
第四章 市民权 74
第二节 拉丁人 76
第三节 外国人 77
第五章 家属权 79
第六章 家父权之性质 81
第七章 家父权之发生——婚姻 83
第一节 合法婚姻或称夫权婚姻 83
第二节 无夫权婚姻 91
第三节 婚姻之效果 92
第四节 婚姻之解除 98
第五节 姘合制度 101
第六节 改婚 102
第八章 家父权之发生——收养 103
第一节 自权人之收养 103
第二节 他权人之收养 107
第三节 遗嘱收养 111
第九章 家父权之发生——认领 112
第十章 家父权之效力 114
第一节 关于财产之效力 114
第二节 关于契约之效力 116
第三节 关于侵权之效力 117
第十一章 家父权之终止 118
第十二章 监护 121
第一节 监护制度之由来 121
第二节 监护之种类 122
第三节 监护之性质 128
第四节 选任监护人之限制 130
第五节 监护人之职权 132
第六节 被监护人之保护 137
第七节 监护之终止 138
第八节 妇女监护之特征 139
第九节 多数监护人 140
第十节 事实监护人 141
第十三章 保佐 142
第一节 保佐之性质 142
第二节 保佐之种类 142
第三节 监护与保佐之比较 148
第十四章 人格减等 150
第一节 “人格减等”名词之由来 150
第二节 人格减等之意义 151
第三节 人格减等之等级 152
第十五章 名誉减损 155
第一节 名誉减损之意义 155
第二节 名誉减损之由来 155
第四节 名誉减损之效力 156
第三节 名誉减损之原因 156
第十六章 法人 158
第一节 “法人”名词之由来 158
第二节 法人观念之演进 159
第三节 法人之性质 160
第四节 法人之种类 161
本论 167
中篇 物法 167
第十七章 物之意义 167
第十八章 物之种类 169
第一节 非交易物 169
第二节 交易物 171
第十九章 物权之内容 175
第一节 所有权之观念 176
第二十章 所有权 176
第二节 所有权之演进 177
第三节 所有权之取得 181
第四节 市民法之取得方法 181
第五节 万民法之取得方法 196
第六节 所有权之保护 210
第二十一章 占有 211
第一节 占有之意义 211
第二节 占有之取得 213
第三节 占有之要素 216
第四节 占有之性质 216
第五节 占有之保护 217
第六节 占有之丧失 219
第二十二章 他物权之意义 221
第一节 役权之意义 222
第二十三章 役权 222
第二节 役权之性质及其与债权之异殊 223
第三节 役权之一般原则 223
第四节 役权之种类 224
第五节 役权之设定 234
第六节 役权之消灭 236
第七节 役权之效力 237
第二十四章 永佃权 239
第一节 永佃权之性质 239
第二节 永佃权人之权利 240
第三节 永佃权人之义务 241
第四节 永佃权之设定 242
第五节 永佃权之消灭 242
第六节 永佃权与地役权之区别 244
第二十五章 地上权 245
第一节 地上权之性质 245
第二节 地上权人之权利义务 245
第三节 地上权之设定 246
第四节 地上权之消灭 247
第二十六章 质权 248
第一节 质权之性质 248
第二节 质权之沿革 249
第三节 质权之设定 252
第四节 质权之效力 255
第五节 质权之保护 259
第六节 质权之消灭 260
第一节 概括继承之意义 262
第二十七章 概括继承之通则 262
第二节 概括继承之性质 263
第三节 遗产之待继 264
第四节 概括继承人之种类 265
第五节 资产占有制 267
第二十八章 法定继承 272
第一节 自由人之继承制 272
第二节 解放自由人之继承制 279
第二十九章 遗嘱继承 281
第一节 遗嘱之方式 281
第二节 遗嘱能力 286
第三节 遗嘱继承人之设定 289
第四节 补充继承人 291
第五节 遗嘱之效力 293
第六节 遗嘱之限制 294
第三十章 继承确定之效力 298
第三十一章 遗赠 300
第一节 遗赠之性质 300
第二节 遗赠之方式 300
第三节 遗赠之标的 303
第四节 遗赠数额之限制 305
第五节 遗赠之失效 306
第三十二章 信托 308
第一节 信托之意义 308
第二节 遗赠与信托之一致 309
第三节 信托之种类 311
第三十三章 债之概念 314
第一节 债之意义 314
第二节 债之性质 315
第三十四章 债之标的 317
第三十五章 债之发生——契约 319
第一节 契约之要件 319
第二节 契约之种类 321
第三节 要物契约 321
第四节 口头契约 327
第五节 文书契约 332
第六节 合意契约 334
第七节 无名契约 352
第八节 合约 354
第九节 自然债务 358
第三十六章 债之发生——准契约 360
第一节 无因管理 360
第二节 共有 363
第三节 债务履行之错误 364
第四节 条件不成就之返还 365
第五节 不法原因 366
第三十七章 债之发生——侵权 367
第一节 窃盗 368
第二节 强盗 370
第三节 财产权之侵害 371
第四节 属人权之侵害 373
第五节 胁迫 375
第六节 诈欺 376
第三十八章 债之发生——准侵权 378
第一节 承审员职务上所为之损害 378
第二节 抛弃物件所致之损害 379
第三节 悬挂物件所致之损害 380
第四节 运送人馆舍及马厩主人所致损害 380
第五节 家主对于奴隶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 381
第六节 动物所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382
第三十九章 附带责任 383
第一节 家父对家子或奴隶所为契约之附带责任 384
第二节 本人对代理人所为契约之附带责任 385
第四十章 债之移转 386
第一节 债务之移转 386
第二节 债权之移转 386
第四十一章 债之消灭 390
第一节 清偿 390
第二节 给付不能 393
第三节 提存 393
第四节 免除 394
第五节 抵消 397
第六节 混同 398
第七节 更改 399
第八节 当事人之死亡 400
第九节 无偿原因之竞合 400
第十节 消灭时效 401
第十一节 人格减等 401
第十二节 争讼 402
本论 405
下篇 诉讼法 405
第四十二章 法院之编制 405
第一节 民事法院 405
第二节 刑事法院 414
第四十三章 共和时代——法律诉讼之程序 418
第一节 法律诉讼之特征 419
第二节 法律诉讼之方式 420
第三节 法律诉讼程序之缺陷 426
第四十四章 帝政前期——程式诉讼之程序 427
第一节 程式诉讼之由来 427
第二节 程式诉讼之程序 429
第三节 程式之内容 435
第四节 程式之种类 439
第五节 裁判官之命令 442
第六节 禁令 445
第四十五章 帝政后期——特别诉讼之程序 449
第一节 绪论 449
第二节 传唤制度之改革 451
第三节 审理制度之改革 453
第四节 上诉 454
第五节 执行 455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