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概述 1
第一节 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概述 1
一、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主要任务 1
(一)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主要任务 1
(二)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主要任务 1
二、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1
(一)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 1
目录 1
(二)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2
三、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的对象 2
(一)纪律检查工作的对象 2
(一)纪律检查工作的工作机制 3
(二)行政监察工作的对象 3
四、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的工作机制 3
(二)行政监察工作的工作机制 4
第二节 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概述 7
一、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7
(一)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7
(二)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7
二、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式 10
(一)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10
(二)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工作方式 11
(一)纪律检查机关办案人员的回避 12
第三节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12
一、回避 12
(二)行政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回避 14
二、对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纪律要求 19
(一)对纪律检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纪律要求 19
(二)对行政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纪律要求 19
第四节 保护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 20
一、一般规定 20
二、维护被调查人的申辩权 21
三、维护被处理人和有关人员的申诉权 21
六、维护被调查处理人的财产权 23
五、维护被调查处理人的知情权 23
四、维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 23
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的保护 24
第二部分 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程序 25
第一节 受理 25
一、纪律检查机关的受理 25
(一)受理范围 25
(二)受理管辖 26
二、行政监察机关的受理 27
(一)受理范围 27
(二)受理管辖 27
一、党纪案件的初步核实 29
第二节 初步核实与初步审查 29
(一)初步核实的条件 29
(四)受理的形式 29
(三)受理材料的来源 29
(五)受理的程序及受理材料的处理 29
(二)初步核实的方式 30
(三)初步核实的任务 30
(四)初步核实的程序 30
(五)对初步核实情况的处理 35
(一)初步审查的范围 38
(二)初查的程序 38
(三)对初步审查情况的处理 38
二、政纪案件的初步审查 38
(六)初步核实的时限及计算方法 38
第三节 立案 39
一、党纪案件的立案 39
(一)立案机关 39
(二)立案的条件 39
(三)立案的批准权限 39
(四)立案的程序 45
(五)立案的审批时限 51
二、政纪案件的立案 51
(一)行政监察机关检查程序的一般规定 51
(二)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程序的一般规定 53
(三)立案的条件 53
(四)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 55
(五)立案决定的通知 57
第四节 调查 57
一、党纪案件的调查 57
(一)调查的条件 57
(二)案件检查的措施 57
(三)调查程序 73
(四)对调查结果的处理 84
二、政纪案件的调查 89
(一)调查的条件 89
(二)调查措施及具体要求 89
(三)调查措施的解除 106
(四)调查程序 108
(五)办案期限及计算 111
(六)对调查结果的处理 114
(七)调查的中止 119
第五节 移送审理 119
一、移送审理的条件 119
二、移送审理时需移送的材料 119
三、制作《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120
四、提前介入审理 122
第六节 追究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 122
一、妨碍纪律检查机关查处案件行为的处理 122
二、妨碍行政监察机关查处案件行为的处理 123
一、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机关同有关机关的协作 126
(一)行政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 126
第七节 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机关同有关机关的协作 126
(二)行政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协作 127
(三)行政监察机关与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的协作 127
二、相关机关办案权限 128
(一)公安机关办案权限 128
(二)检察机关办案权限 134
(三)人民法院办案权限 138
(四)审计机关职责和权限 140
(一)党纪处分的指导思想 145
(三)给予党纪处分必须坚持的原则 145
(二)党纪处分的任务 145
第一节 党纪处分概述 145
一、党纪处分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145
第三部分 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案件处理 145
(四)党纪处分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146
二、党纪处分的种类 146
(一)个人处分种类 146
(二)组织处分种类 147
三、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147
(一)普通党员违纪 147
(一)决定机关 148
四、处理决定 148
(三)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的批准权限 148
(二)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违纪 148
(四)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违纪 148
(二)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 149
(三)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 151
(四)对处理决定的批准和改变权限 151
(五)对处理决定的复查 151
五、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的限制 152
(一)警告处分 152
(二)严重警告处分 152
(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2
(四)留党察看处分 152
(一)从重处分 153
(五)开除党籍处分 153
六、党纪处分运用规则 153
(二)从轻处分 154
(三)减轻处分 155
(四)加重处分 156
(五)免予处分 156
(六)合并处理的处分规则 157
(七)法规竞合的处理规则 157
(八)共同违纪 157
(二)违法党员的纪律处分 158
(一)对受到改组或者解散的党组织中的党员的处理 158
(十)比照处理 158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58
(九)集体违纪 158
(三)预备党员违犯党纪的处理 160
(四)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处理 161
(五)违纪党员死亡的处理 161
八、对违纪党员违纪获得的不正当利益的处理 161
(一)对违纪党员违纪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处理 161
(二)对违纪党员违纪获得的其他利益的处理 161
(四)主动交代 162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 162
(二)国家工作人员 162
(一)党的工作人员 162
九、相关名词解释 162
(五)直接经济损失 163
第二节 政纪处分概述 163
一、政纪案件的处理方式 163
(一)处理方式的种类 163
(二)运用方式 167
(三)监察建议 169
(四)监察决定 175
(二)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违纪 180
(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违纪 180
二、行政处分种类 180
三、行政处分权限 180
(三)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违纪 181
第三节 党纪处分量纪规定 181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81
(一)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 181
(二)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 181
(三)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言论的行为 182
(四)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的行为 182
(五)违反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反对或者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的行为 182
(六)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行为 182
(九)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的行为 183
(十)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行为 183
(七)组织、领导、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行为 183
(八)组织、领导、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行为 183
(十一)在党内组织、参加秘密集团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 184
(十二)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的行为 184
(十三)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行为 184
(十四)投敌叛变的行为 184
(十五)向敌人自首的行为 184
(十六)叛逃行为 184
(十七)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185
(十八)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186
(二十一)编造和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行为 187
(二十)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187
(十九)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的行为 187
(二十二)在涉外活动中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 188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188
(一)发展党员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188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 188
(三)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 189
(四)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 189
(五)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189
(六)在选举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189
(十)违反考试、录取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190
(十一)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行为 190
(八)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行为 190
(九)在干部、人事、劳动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行为 190
(七)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90
(十二)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的行为 191
(十三)擅自变更在国(境)外路线的行为 191
(十四)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的行为 191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行为 191
(十六)脱离组织的行为 191
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192
(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192
(二)非法占用公物的行为 193
(四)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或者第三人收受财物的行为 194
(三)违反规定收受礼品应交公而不交公的行为 194
(五)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从业的行为 196
(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197
(七)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 198
(八)住房方面的违纪行为 199
(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行为 200
(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违纪行为 200
(十一)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201
四、贪污贿赂行为 201
(一)贪污行为 201
(三)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 202
(四)受贿行为 202
(二)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202
(五)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203
(六)斡旋受贿行为 204
(七)退(离)休人员斡旋受贿行为 204
(八)单位受贿行为 205
(九)行贿行为 207
(十)对单位行贿的行为 207
(十一)介绍贿赂的行为 208
(十二)单位行贿行为 208
(十三)挪用公款行为 209
(十四)党和国家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公务中的违纪行为 210
(十五)个人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行为 215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216
(二)职务侵占行为 216
(十六)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 216
(一)走私行为 216
五、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216
(四)单位挪用资金、款物的行为 218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 219
(六)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 219
(七)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的行为 219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谋利的行为 220
(九)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221
(十)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 221
(十一)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行为 222
(十二)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票据等行为 223
(十三)非法占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24
(十四)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行为 225
(十五)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25
(十六)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227
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27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227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行为 227
(三)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228
(四)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行为 228
(五)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行为 228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 228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 229
(七)借用公款的行为 229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行为 230
(十一)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 230
(十二)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的行为 230
(九)党和国家机关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行为 230
(十三)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行为 231
(十四)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231
(十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231
(十六)违反规定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行为 231
(十七)单位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231
(十八)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232
(一)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233
(十九)财经方面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 233
七、失职、渎职行为 233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34
(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34
(四)党组织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行为 234
(五)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的行为 236
(六)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 237
(七)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失职、渎职行为 239
(八)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 241
(九)在安全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243
(十)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244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行为 247
(十二)强令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 248
(十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行为 248
(十四)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的行为 248
(十五)保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248
(十六)因工作失职、渎职,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249
八、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249
(一)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的行为 249
(二)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的行为 250
(三)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为 250
(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251
(七)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252
(五)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252
(六)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252
(八)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253
(九)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253
九、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253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行为 253
(二)通奸行为 253
(三)重婚行为 253
(四)包养情妇(夫)的行为 253
(一)进行色情活动的行为 254
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254
(九)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254
(七)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254
(六)拒不承担抚养教育或者赡养义务的行为 254
(五)利用职权、教养、从属等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54
(八)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行为 254
(二)嫖娼、卖淫行为 255
(三)制作、复制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255
(四)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255
(五)观看淫秽影视书画的行为 255
(六)观看淫秽表演的行为 255
(九)猥亵、侮辱妇女行为 256
(十)涉毒行为 256
(八)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 256
(七)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256
(十一)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257
(十二)赌博行为 258
(十三)妨碍依纪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259
(十四)扰乱和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59
(十五)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 259
(十六)伪造、买卖、抢夺、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260
(十七)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行为 261
(十八)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261
(十九)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261
(二十)违反国家关于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261
(二十四)包庇行为 262
(二十三)违反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262
(二十一)违反国家关于保护文物古迹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262
(二十二)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的行为 262
(二十五)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 263
(二十六)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的行为 263
(二十七)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的行为 263
(二十八)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263
(二十九)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263
第四节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 264
一、适用对象 264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 264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64
(二)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266
(三)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268
(四)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70
(五)关于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271
(六)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273
(七)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273
(八)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 275
(九)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 275
(十)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275
(十一)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277
(十二)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 277
(十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278
(十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 279
(十四)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 279
(十六)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280
(十七)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282
(十八)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282
(十九)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282
(二十)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 282
(二十一)已构成犯罪的财政违法行为 282
(二十二)妨碍调查、检查的行为 283
第五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纪律规定 283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 283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283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 284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 284
(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285
(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286
(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报告本人兼职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 286
二、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286
(一)纪律处分 286
(二)组织处理 287
(三)退还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赔偿经济损失 287
(四)追究法律责任 287
(五)受处分后的任职限制 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