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条例》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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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余振龙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
  • 出 版 社: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 出版年份:1991
  • ISBN:7805146640
  • 页数:117 页
图书介绍:

目录 9

第一节 前言 9

1.名称 9

2.解释 9

3.若干交易的例外规定 14

4.有关法人团体的定义 15

5.证券利益 17

10.监察委员会成员 19

9.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建立 19

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 19

8.监理专员印章 19

7.监理专员的权力、职能和职责 19

6.证券监理专员的任命 19

证券监理专员 19

第二节 证券监理专员和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 19

11.监察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20

12.监察委员会会议 21

13.监察委员会职能 21

14.规则 22

15.监察委员会权力 23

16.监察委员会得设立委员会 23

19.资料的不法使用 24

18.监理专员和监察委员会的支出和收入 24

17.总督向监理专员和监察委员会发布指示的权力 24

有关监理专员和监察委员会的其他方面的事项 24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 26

20.对建立证券交易所的限制 26

21.对使用证券交易所名称的限制 26

22.证券商不得在非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上作证券买卖 26

23.进入和搜查等的权力 26

24.勒令关闭的权力 27

25.监察委员会批准注册公司为证券交易所的权力 27

26.因不当行为等撤销批准和暂停交易 31

27.因紧急情况等,监理专员得命令关闭证券交易所 32

30.修正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和规则的建议应通知监理专员 33

28.撤销批准等应在《宪报》上公告 33

29.对撤销批准等的上诉 33

第四节 香港证券交易所联会 34

31.香港证券交易所联会的建立 34

32.联会理事会 34

33.理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35

34.理事代表 36

35.理事会会议 36

36.联会的职能 36

37.联会和理事会的权力 37

38.纪律委员会的规章 38

39.纪律委员会的权力 38

第五节 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纪律委员会 38

40.诉讼费用 40

41.罚款、诉讼费用和开支的追索 40

42.聆讯时的证据等 40

43.纪律委员会、证人、事务律师和法律顾问的豁免权 40

44.证人的开支 40

45.程序规则 41

46.纪律委员会命令的格式和证明 41

第六节 证券商、投资顾问和代表的注册 41

47.第六节的适用 41

48.证券商的注册 41

51.注册证书的授予 42

49.投资顾问的注册 42

50.代表的注册 42

51A.不公开招股公司应至少有一名董事 43

52.证券商注册前应缴付保证金 43

52A.根据第五十二条缴付的保证金的帐目 45

53.对注册的拒绝 45

54.更新注册 47

55.若干情况下注册证书的撤销和暂停生效 48

56.监理专员受理不当行为等案件的权力 49

57.注册撤销或暂停生效的效应 50

59.若干情况下对纪律委员会的裁决等的上诉 51

60.豁免证券商 51

58.对拒绝申请等向纪律委员会上诉 51

61.豁免投资顾问 53

62.为取得本节项下的注册证书而作虚伪陈述的犯罪行为 53

63.证券商等应提供资料 53

64.监理专员应置备证券商等的登记簿 54

65.注册证券商等姓名的公布 54

第七节 记录 55

66.第七节的适用 55

67.若干应置备证券登记簿的人 55

68.应给予监理专员的若干通知 56

69.辩护 56

第八节 证券交易 57

72.证券商出价 57

71.监理专员提供登记簿副本的权力 57

70.监理专员要求提供某种资料的权力 57

73.注册证券商访问 59

74.证券的兜售 60

75.成交单据的签发 61

76.证券商不得从事买卖特权或远期交易 61

77.证券商应向客户提供某种资料等 62

78.禁止的若干陈述 62

79.若干利益的揭示 63

80.禁止卖空 64

81.证券文件的处理 65

83.应由证券商保存的帐目 66

82.第九节的适用和解释 66

第九节 帐目和核数 66

84.证券商收受的若干款项应付入信托帐户 68

85.信托帐户项下的款项不得用于偿付债务等 69

86.不受影响的索偿权和留置权 69

87.证券商委任核数师 70

87A.证券商的财政年度 70

88.证券商提出核数师报告书 70

89.核数师在若干情况下直接向监理专员递送报告 71

90.监理专员任命核数师的权力 71

92.核数师应向监理专员提出报告 72

93.核数师的权力 72

91.监理专员应客户申请而任命核数师的权力 72

94.核数师和受雇人传递若干事项的权利 73

95.簿册、帐目和记录应按要求出示 73

96.毁坏、隐匿或更改记录或将记录或其他财产递送香港境外均属犯罪行为 74

97.委员会向交易所成员加诸责任等的权利不受本节规定的影响 74

第十节 赔偿基金 74

98.解释 74

99.赔偿基金的设立 75

100.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赔偿基金委员会 75

101.组成赔偿基金的款项 76

102.应存入银行帐户的款项 76

103.赔偿基金帐目 76

105.得将银行帐户中的结余金额用于投资 77

104.证券交易所按成员交存保证金 77

106.保证金在若干情况下的发还 78

107.赔偿基金在若干情况下的补充 79

108.赔偿基金的支付 79

109.对赔偿基金的索赔要求 80

110.监察委员会得增加关于索赔金额的权力 81

111.善意合伙人等在赔偿基金方面的权利 81

112.规定需对赔偿基金提出索赔要求的通告 82

113.联会理事会关于索赔要求的权力 83

114.联会理事会得要求提交证券等 83

116.关于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提起诉讼的补充规定 84

117.法院确立赔偿要求的指令方式 84

115.确立对赔偿基金索赔要求的法院诉讼程序 84

118.监察委员会就赔偿基金的支付代位承受索赔人的权利等 85

119.索赔要求只能自赔偿基金项下支付 85

120.赔偿基金不足偿付索赔要求或索赔金额超过应付总额时的规定 85

121.监察委员会在证券交易所清盘时退还供款的权力 86

第十一节 检查和调查 86

检查 86

122.检查注册人和其他人的簿册等 86

123.监理专员调查证券交易的权力 87

124.对若干事项的调查 87

125.扣押被信为与违反第八节或第十二节规定有关的文件和物品 88

127.督察进行的调查 89

调查 89

126.就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解释 89

128.查问记录 91

129.关于督察授权等事项的规定 91

130.督察的报告 92

131.机密消息 92

132.调查费用 93

133.有关证券的簿册的隐匿等 93

134.监察委员会得作出若干命令 94

第十二节 不正当贸易惯例的防止 95

犯罪行为 95

135.虚假市场和交易 95

138.关于证券的虚假或导致误解的陈述 96

139.有关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的犯罪行为和罚则 96

136.使用诈欺或欺骗手段等 96

137.固定证券价格等的限制 96

140.(已废止) 97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97

141.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97

第十二A节 内幕买卖 97

141A.本节的适用 97

内幕买卖的定义 97

141B.内幕买卖的发生 97

141C.内幕买卖的罪责 98

141E.与法人团体有关联的人的定义 99

141D.可适用于本节的释义 99

141F.公务员握有有关资料 100

内幕买卖审裁处 101

141G.内幕买卖审裁处的设立 101

审裁处的调查 101

141H.调查内幕买卖 101

141I.审裁处调查后的报告 102

审裁处的权力 103

141J.审裁处适用《调查委员会条例》 103

141K.审裁处取得资料的其他权力 103

142.禁止使用“证券经纪”、“包销人”等名称 105

第十三节 杂项规定 105

141L.除法律顾问外,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 105

143.投资顾问合同 106

144.法院得作出若干指令 107

145.其他犯罪行为 107

146.各项规例 108

147.董事等的责任 110

148.监理专员对违反本条例的若干罪行得提起控诉 110

149.对附表和若干指定的款额的修正 110

第一附表 关于出价购置证券所应履行的要求 110

第二附表 关于出价处理证券所应履行的要求 112

第三附表 内幕买卖审裁处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