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基础知识 3
第一章 导论 3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含义 3
第二节 宪法框架 5
第三节 普通行政法的学理基础 12
第四节 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 17
第五节 非要式法律救济 18
第六节 作为裁判过程的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 19
第二章 行政法院的历史 21
第一节 早期的帝国法院与行政司法 21
第二节 “停止行政司法”作为1849年保罗教堂宪法的要求 23
第三节 帝国结束以前的发展 24
第四节 魏玛时期的行政法律保护 27
第五节 纳粹独裁时期的行政法院 28
第六节 二战以后的行政法院 29
第七节 行政法院法生效以来的发展 30
第三章 当代的问题和改革努力 32
第一节 概述 32
第二节 行政法院的数量负担 32
第三节 以“行政诉讼法”形式进行“大变革”的尝试 37
第四节 行政法院的质量负担 37
第五节 欧洲一体化和行政法国际化带来的新机遇和挑战 39
第四章 行政法院的组织结构与组成 42
第一节 宪法框架:法院和法官独立 42
第二节 行政法院的外部体制 45
第三节 行政法院的内部体制 47
第四节 行政法官的职权地位 50
第五节 公益代表 53
第二节 宪法框架 55
第一节 历史概要 55
第五章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复议程序 55
第二编 复议程序 55
第三节 系统定位 59
第四节 法律适用 61
第五节 复议程序的功能 62
第六章 复议程序中的实质裁判条件 66
第一节 可能开启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争议(比照行政法院法第40条) 66
第二节 与参加人相关的适法条件 67
第三节 复议的适当性 69
第四节 复议权 73
第五节 合乎规定地提起复议和遵守复议期限 74
第六节 法律保护需要、放弃与丧失 82
第七节 复议机关 84
第七章 复议的理由具备性 88
第一节 概述 88
第二节 评判事实与法律状况的实质性时点,审查标准 90
第三节 审查范围的界定 94
第四节“公务员法上的复议”的特殊性 97
第八章 复议程序的全过程 98
第一节 复议的提起及其效力 98
第二节 救济程序 100
第三节 由复议机关实施的复议程序 102
第四节 复议程序中的形式及程序瑕疵的补正 109
第五节 有瑕疵的复议程序之后果 115
第九章 复议决定 116
第一节 形式 116
第二节 复议决定的内容 119
第三节 复议决定中行政行为的“恶化”——“加重改判” 123
第四节 附带决定 127
第五节 通过送达公布复议决定 131
第十章 概要和一般提示——诉讼标的之含义 135
第一节 实质裁判条件,适法性及鉴定的结构 135
第三编 实质裁判条件和诉的适法性 135
第二节 诉讼标的之概念和含义 138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和有管辖权的法院 141
第一节 诉至德国法院 141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开启 142
第三节 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 179
第十二章 诉讼参加人及其相关适法条件 184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法院法第63条) 184
第二节 参与能力(行政法院法第61条) 190
第三节 诉讼能力(行政法院法第62条)与合乎规定的诉讼代理(第67条) 194
第四节 诉讼实施权 197
第十三章 诉的种类——诉的适当性 203
第一节 对列举原则的克服 203
第二节 诉的种类概述 205
第三节 适当的诉——对诉的适法性而言绝对必要? 208
第四节 客观的诉之合并(行政法院法第44条) 209
第十四章 撤销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1款第1种情形) 211
第一节 适当性 211
第二节 诉权 241
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 279
第十五章 义务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I款第2句) 282
第一节 适当性 282
第二节 诉权 288
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 292
第十六章 停止作为之诉——一般的防御之诉 295
第一节 适当性 295
第二节 诉权 300
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 301
第十七章 一般的给付之诉 305
第一节 诉种体系内的积极给付之诉——适当性 305
第二节 诉权 308
第三节 其他特殊的适法条件 309
第一节 诉种体系内的确认之诉 311
第十八章 确认之诉 311
第二节 一般的确认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3条第1款第1种情形) 312
第三节 预防性确认之诉 321
第四节 确认无效之诉(行政法院法第43条第1款第2种情形) 323
第五节 继续确认之诉(行政法院法第113条第1款第4句) 326
第六节 中间确认之诉(行政法院法第173条,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款)和其他确认之诉 338
第十九章 规范审查(行政法院法第47条) 339
第一节 概述 339
第二节 法律途径和有管辖权的法院 341
第三节 参加人,参与能力 343
第四节 适当性 344
第五节 请求权 348
第六节 法律保护需要 357
第七节 其他适法条件 359
第一节 概述 361
第二十章 规范颁布之诉 361
第二节 法律途径——有管辖权的法院 363
第三节 适当的诉种 364
第四节 诉权 365
第五节 其他适法条件 366
第二十一章 行政法院的机构之诉,尤其是地方组织法争议 367
第一节 概述 367
第二节 法律途径方面的特殊问题 368
第三节 参加人 370
第四节 诉讼种类 372
第五节 诉权 375
第六节 其他适法条件 378
第二十二章 其他种类的诉 380
第一节 概述 380
第二节 诉讼上的形成之诉 381
第一节 概述 382
第二节 合乎规定的起诉,诉的形式与内容 382
第二十三章 其他的一般适法条件 382
第三节 未受其他诉讼拘束 385
第四节 同一案件中尚无已具既判力的裁判 385
第五节 未曾放弃诉讼权利 386
第六节 一般的法律保护需要 386
第七节 尚无针对程序行为的单独法律保护行政法院法第44a条) 391
第四编 诉的理由具备性 395
第二十四章 理由具备性审查概述 395
第一节 理由具备性审查的地位与内部结构 395
第二节 与实体性公法的关系 399
第三节 评判事实和法律情况的实质性时点 399
第四节 一些有待考虑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特别是“理由的补充” 405
第二十五章 撤销之诉的理由具备性 408
第一节 被动适格 408
第二节 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409
第三节 权利侵害与撤销请求权 434
第二十六章 义务之诉的理由具备性 438
第一节 被动适格 438
第二节 对行政行为的拒绝或不作为之违法性 439
第三节 权利侵害 443
第四节 裁判时机成熟 443
第二十七章 不作为之诉的理由具备性 448
第一节 被动适格 448
第二节 干扰防御的请求权基础 449
第三节 请求权条件 451
第四节 针对行政行为或规范的预防性不作为之诉 455
第二十八章 一般给付之诉的理由具备性 456
第一节 概述 456
第二节 请求权基础 456
第三节 权利侵害,裁判时机成熟 463
第一节 一般确认之诉 465
第二十九章 确认之诉的理由具备性 465
第二节 预防性确认之诉 467
第三节 无效确认之诉 468
第四节 继续确认之诉 469
第五节 中间确认之诉 470
第三十章 规范审查请求的理由具备性 472
第一节 被动适格 472
第二节 违法性 474
第三节 特别注意:对具体建设计划的规范审查之理由具备性 478
第四节 裁判时机成熟 483
第五编 行政诉讼中的暂时法律保护 487
第三十一章 暂时法律保护的含义和系统 487
第一节 宪法框架 487
第二节 暂时法律保护的历史发展 490
第三节 暂时法律保护的两条途径 491
第一节 规则:复议及撤销之诉的延缓效力(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1款) 494
第三十二章 针对不利行政行为的暂时法律保护(行政法院法第80和第80a条) 494
第二节 延缓效力的法定例外 497
第三节 即时执行命令(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2款第4项/第80a条第1款第1项) 500
第四节 中止执行(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4款) 503
第五节 法院对延缓效力的命令与恢复(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5款/第80a条第1款第2项) 505
第六节 法院的即时执行命令 513
第七节 变更或撤销关于延缓效力和即时执行的决定 515
第一节 概述 516
第三十三章 根据行政法院法第123条作出的暂时命令 516
第二节 实质裁判条件 517
第三节 请求的理由具备性 522
第四节 法庭程序和裁判 524
第五节 法律救济手段 526
第三十四章 规范审查程序中的暂时法律保护(行政法院法第47条第6款) 527
第一节 概述 527
第二节 实质裁判条件 527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 530
第四节 程序与裁判 531
第六编 第一审程序 535
第三十五章 程序的基本原则 535
第一节 概述 535
第二节 法定听证(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 536
第三节 程序平等——中立和公正 540
第四节 调查原则 542
第五节 处分原则 544
第六节 职权进行,集中原则 545
第七节 言词原则,直接原则 546
第八节 公开原则 548
第三十六章 言词审理之前的程序 550
第一节 起诉及其效力 550
第二节 言词审理之前的程序 551
第三节 反诉(行政法院法第89条) 560
第五节 程序的中止,中断和休止 561
第四节 程序的合并与分开(行政法院法第93条) 561
第六节 涉及诉讼标的或当事人的变更 563
第三十七章 言词审理 568
第一节 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的效力 568
第二节 言词审理的准备 569
第三节 言词审理的进行 571
第四节 法庭评议,证明评价和形成判决 575
第五节 法庭和解(行政法院法第106条) 576
第二节 判决的种类 578
第三十八章 判决及其效力 578
第一节 概述 578
第三节 判决的形式与内容 580
第四节 判决的宣布与送达 585
第五节 更正与补充 586
第六节 确定的判决的一般效力 586
第七节 各种诉讼的特点 587
第一节 裁定 597
第三十九章 法院裁判的其他形式 597
第二节 法院裁决(行政法院法第84条) 598
第七编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救济手段——普通上诉,法律审上诉和抗告;再审 603
第四十章 普通上诉 603
第一节 概述 603
第二节 实质裁判条件,许可程序 604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 610
第四节 普通上诉程序 611
第五节 普通上诉程序中的裁判 613
第四十一章 法律审上诉 616
第一节 概述 616
第二节 适法性 616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 620
第四节 程序 621
第五节 法律审上诉程序中的裁判 622
第二节 适法性 624
第一节 概述 624
第四十二章 抗告 624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 626
第四节 程序 626
第五节 抗告程序中的裁判 627
第四十三章 再审 628
第一节 概述 628
第二节 适法性 628
第三节 理由具备性 629
第四节 裁判 629
附录 630
1.案例分析步骤一览表目录 630
2.案例分析步骤一览表 631
3.词条索引 643
4.人名索引 682
译者鸣谢 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