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下》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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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伟恩·R·拉费弗 杰罗德·H·伊斯雷尔 南西·J·金著;卞建林 沙丽金等译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3
  • ISBN:7562025312
  • 页数:1624 页
图书介绍:本书论述了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

第一节 被告人受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权利 803

一、第五修正案权利:历史 803

目录 803

下册 803

第十五章 大陪审团审查 803

二、第五修正案权利:范围 804

三、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 805

四、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司法管辖区 806

六、放弃大陪审团起诉和限制大陪审团起诉的司法管辖区 808

五、限制大陪审团起诉的司法管辖区 808

七、检察官诉状州 809

二、对证据的控制 810

一、大陪审团的组成 810

第二节 大陪审团审查的构造 810

三、预期被告的证言 811

四、证据规则 812

六、证据的量 813

五、法律建议 813

九、保密的要求 814

八、证据的重新提出 814

七、大陪审团的起诉决定 814

十、大陪审团记录 816

一、正在进行的争论 817

第三节 大陪审团的效力 817

二、统计 819

四、司法的反应 820

三、审查的差异 820

一、大陪审团挑选程序 821

第四节 基于大陪审团组成对起诉状的质疑 821

二、反对的程序和时间 822

三、平等保护的要求 823

四、公平抽样要求 824

五、对挑选陪审团主席的宪法性质疑 826

七、陪审员的偏见 828

六、违反成文法 828

九、起诉后的审查 830

八、起诉前的公开 830

一、联邦标准:科斯特洛规则 832

第五节 基于证据理由对起诉状的质疑 832

二、联邦标准:科斯特洛案“错误行为的例外” 834

三、州的标准 839

一、起诉错误行为 840

第六节 对错误行为的质疑:一般原则 840

二、联邦标准;威廉姆斯案的限制 842

四、偏见的要求 844

三、陪审员的错误 844

五、诺瓦斯科蒂亚银行案的偏见标准 846

六、定罪后的审查 848

二、有偏见的评论和检察官起诉 851

一、异议的范围 851

第七节 普通起诉错误行为的请求 851

四、违反被告的证人权利 854

三、检察官其他作用的假设 854

五、提交证据时的欺骗 855

六、没有提出已知的无罪证据 856

七、错误的法律建议 857

八、未被授权者的出席 858

一、区别审判地点和管辖权 860

第一节 审判地点:一般原则 860

第十六章 起诉地点的确定 860

二、区别邻近地区 861

三、“犯罪实施”准则 866

四、多地点犯罪 868

五、特殊立法 870

六、共同诉讼和审判地点 872

七、审判地点的证明 873

一、重复性问题 874

第二节 适用犯罪实施准则 874

二、严格法条主义 876

三、宪法政策 879

四、实质性接触 881

五、运输犯罪 884

六、多方参与人 885

二、基于被告人动议的“公正审判”之审判地点的改变 887

一、多样性 887

第三节 审判地点的改变 887

三、基于被告人动议的便利性之审判地点的改变 888

四、基于公诉方动议的“公正审判”之审判地点的改变 889

五、基于公诉方动议的便利性审判地点的改变 890

六、基于法院动议的审判地点的改变 891

七、转移地区的挑选 892

一、合并起诉:牵连犯罪 895

第一节 犯罪的合并起诉与分离诉讼 895

第十七章 起诉范围:合并起诉与分离诉讼 895

三、分离诉讼:独立辩护 896

二、合并起诉:相似特征的犯罪 896

四、分离诉讼:其他犯罪的证据 897

一、被告人的合并起诉 898

第二节 被告人的合并起诉和分离诉讼 898

五、分离诉讼:证据累积 898

六、作为权利的分离诉讼 898

二、分离诉讼:共同被告人的归罪供述 900

三、分离诉讼:共同被告人的证言导致无罪 904

四、分离诉讼:矛盾辩护和策略 905

五、分离诉讼:联合定罪 906

一、法院合并和分离的权力 907

第三节 合并起诉和分离诉讼:程序审查 907

六、分离诉讼:证据混合 907

七、作为权利的分离诉讼 907

二、错误合并 908

三、不能证明合并基础 909

五、对损害请求的上诉审查 910

四、放弃或者丧失权利 910

一、附属性禁止反言 911

第四节 没有把相关诉讼合并 911

二、禁止双重归罪:同一犯罪 916

三、“同一罪行”合并 923

二、相涉利益 925

一、总论 925

第十八章 迅速审判和其他快速处理 925

第一节 迅速审判的宪法性权利 925

三、权利附随的时间 927

五、违反该权利的救济 929

四、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929

一、巴克案 930

第二节 宪法性平衡检验 930

二、迟延期的长短 931

三、迟延理由 933

四、被告主张权利的责任 934

五、受到损害 935

二、1974年《联邦迅速审判法案》 936

一、必要性 936

第三节 迅速审判的立法规定和法庭规则 936

三、各州的规定 939

一、宪法性权利 940

第四节 在押的被告人 940

二、1974年《联邦迅速审判法案》 942

三、关于监禁人的州际协定 943

四、《对监禁人的统一强制处置法案》 944

一、成文法的限制 945

第五节 针对其他迅速处置的权利 945

二、非宪法性的指控前迟延 947

三、审判后的迟延 949

一、普通法上的专业性要求 955

第一节 对诉状要求的放宽 955

第四编 对抗制及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955

第十九章 刑事诉状 955

二、进行改革的最初尝试 956

四、成功的改革 957

三、简式诉状运动 957

一、功能性分析 960

第二节 诉状的功能 960

二、禁止双重归罪的保护 961

三、提供告知 962

四、方便司法审查 963

五、提供司法管辖权方面的根据 964

六、对被告人得到大陪审团指控这一权利的保障 965

一、没有声明基本要素 967

第三节 基本的诉状瑕疵 967

二、事实特定性 969

四、形式上的瑕疵 972

三、多项指控和重复指控 972

五、迟到的异议 973

一、诉状的本质 974

第四节 详情诉状 974

二、签发诉状的标准 975

二、侵权/不同犯罪的标准 977

一、诉状的不同用途 977

第五节 诉状修正 977

四、贝恩规则 980

三、形式和内容的区别 980

二、伯杰标准 984

一、对不一致的质疑 984

第六节 不一致 984

三、结构性修正限制 986

一、与普通法的分离 989

第一节 证据知悉的发展过程 989

第二十章 证据知悉和证据展示 989

二、争论 990

三、结果 993

一、“普通法”管辖区 994

第二节 证据展示法的结构 994

四、证据展示的“双向”运动 994

三、证据展示规定的实现 995

二、法庭规则和制定法 995

五、取证 996

四、其他证据知悉途径 996

二、书面或记录之陈述 998

一、控方证据掌握或控制 998

第三节 辩方证据知悉 998

三、被告人陈述 1000

四、共犯的陈述 1001

六、科学报告 1002

五、犯罪记录 1002

七、文件与实物 1003

八、证人名单 1004

九、证人陈述 1005

十、工作记录展示例外 1006

十一、警察报告 1008

十三、宪法审查 1009

十二、保护令 1009

一、正当程序 1011

第四节 对庭前辩方证据展示的宪法限制 1011

二、自我归罪:非证言性展示 1012

三、自我归罪:证言性展示 1013

四、自我归罪:加速原则 1014

五、自我归罪:以精神不健全为辩护理由的特定案件 1017

六、第六修正案之限制 1018

七、有条件的证据知悉 1020

一、获得证据的不同规定 1021

第五节 控诉方证据知悉之规定 1021

二、不在犯罪现场的规定 1022

五、证人名单 1023

四、辩护之认知 1023

三、精神不健全及其他相关辩护 1023

六、证人陈述 1024

八、科学报告 1025

七、文件和实物 1025

一、范围 1026

第六节 制裁 1026

二、控方对展示的违反 1027

三、辩方对展示的违反 1031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形式 1034

第一节 认罪协商制度 1034

第二十一章 有罪答辩 1034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 1035

四、正确而公正的结果 1036

三、辩诉交易的便捷性 1036

五、差异性的问题 1037

七、对辩诉交易的禁止 1041

六、辩诉交易的其他积极特征和消极后果 1041

八、辩诉交易与《联邦量刑规则》 1042

一、成文法中对认罪的诱导 1044

第二节 被保留的、被打破的、被驳回的以及不存在的交易 1044

二、检察官的诱导 1047

三、法官的诱导 1052

四、破裂的交易 1056

五、对破裂交易的救济 1061

六、撤回的要约 1064

七、没有实现的期望 1065

八、对交易中做出的陈述的接受 1067

一、在辩诉交易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1069

第三节 律师和法官在辩诉交易中的责任 1069

二、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 1070

三、检察官的交易技巧 1074

四、司法对辩诉交易的介入 1076

五、对让步的司法评价 1078

一、传讯;答辩的替代性措施 1080

第四节 对被告人答辩的接受 1080

二、对答辩的自愿性及做出答辩的被告人的能力的判断 1082

三、对是否理解指控的判断 1083

四、对被告人是否理解可能产生的后果的判断 1086

五、对被告人是否理解自己放弃的权利的判断 1088

六、对答辩的事实性基础的判断 1089

七、对辩诉交易的遵从 1091

一、答辩的撤回 1093

第五节 对有罪答辩的抗辩 1093

二、对答辩的其他抗辩 1095

三、违反答辩接受程序的意义 1096

四、遵从答辩接受程序的意义 1097

五、撤回或推翻答辩的效果 1099

六、答辩的撤回或推翻以及相关陈述的可接受性 1103

一、由于做出有罪答辩而被放弃或丧失的权利 1104

第六节 有罪答辩的效果 1104

二、附条件的答辩 1109

三、基于约定事实的审判 1110

一、通常情况:对州的适用性 1111

第一节 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1111

第二十二章 获得陪审团和公正法官审判的权利 1111

二、轻罪 1112

四、陪审团的规模 1117

三、非刑事审判 1117

五、全体一致的意见 1119

六、重新审判 1120

七、陪审团对法令的拒绝执行 1121

八、对陪审团审判的放弃 1123

一、联邦司法体制中挑选陪审员的程序 1125

第二节 对候任陪审员的挑选 1125

二、州司法体制中挑选陪审员的程序 1126

三、对平等保护的否定 1127

四、“公正的全面代表”要求 1129

五、附近地区 1133

一、预先审核的性质 1134

第三节 预先审核;回避 1134

六、对陪审团人选提出的回避 1134

二、控辩双方对信息的接触 1138

三、有因回避 1140

四、强制回避 1147

五、替补陪审员 1153

一、由公正的法官审判的权利 1155

第四节 法官的回避 1155

二、有因回避 1156

四、强制回避 1157

三、法官的自行回避 1157

五、对法官的替换 1158

二、限制公开陈述 1159

一、倾向性宣传问题 1159

第二十三章 审判公正与新闻自由 1159

第一节 防止倾向性宣传 1159

三、限制媒体 1171

四、不公开程序:第一修正案的信息获知权 1173

五、不公开程序:对第一修正案权利的限制 1178

一、依辩方动议变更审判地 1182

第二节 克服倾向性宣传 1182

三、陪审团召集令的变更 1185

二、无辩方动议而变更审判地 1185

五、分别审理 1186

四、诉讼延期 1186

六、陪审团选任 1187

七、警告或隔离陪审团 1192

一、法庭内的新闻工作者 1193

第三节 庭审中的行为 1193

八、免除陪审员 1193

二、电子报道和摄影报道的范围 1194

一、权利的本质 1196

第一节 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 1196

第二十四章 刑事审判 1196

二、正当的不公开审判之情况 1197

一、出庭权的根源和范围 1198

第二节 被告人出庭 1198

三、妨碍法庭审理的被告人:因行为而丧失 1200

二、一般无害错误和弃权 1200

四、因自愿缺席而丧失 1201

五、出庭的偏见情形 1202

一、宪法依据 1204

第三节 被告人取得证据的权利 1204

二、正当程序义务: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1206

三、展示证人陈述——詹克斯法案 1215

四、纠正虚假证据的责任 1217

五、政府保存证据的义务 1219

六、辩方使用传票 1221

七、帮助辩方获得证据 1223

八、政府干预辩方证据取得 1225

九、辩方证人豁免 1226

一、证据规则 1227

第四节 证据的出示 1227

三、证人强行主张特权 1228

二、交叉询问 1228

四、证人的隔离 1229

一、不作证的权利 1231

第五节 被告人保持沉默和作证的权利 1231

二、对被告人沉默的评论 1234

三、对被告人沉默的指示 1235

四、被告人作证的权利 1236

二、直接无罪裁决的动议 1237

一、独任法官审理 1237

第六节 初审法院的证据评价 1237

三、充足性标准 1238

一、开庭陈述 1239

第七节律师辩论 1239

四、证据的概括和评价 1239

三、终结辩论的顺序 1241

二、终结辩论 1241

四、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作用 1242

五、禁止性辩论 1243

六、招致回应 1245

八、正当程序 1246

七、异议 1246

九、审查标准 1247

三、多理由裁决 1248

二、一般被包含的较轻犯罪 1248

第八节 陪审团指示 1248

一、指示内容 1248

三、界定一般被包含的较轻犯罪 1250

四、较轻犯罪指示的权利 1254

一、隔离陪审团 1257

第九节 陪审团程序 1257

二、陪审团问题和笔记 1258

四、陷入僵局的陪审团 1259

三、带入陪审团评议室的物品 1259

六、陪审团的不正当行为 1261

五、逐一询问陪审团成员 1261

七、陪审员就不正当行为所作的证言的限制 1264

一、特殊裁决和特殊质询 1265

第十节 陪审团裁决 1265

二、不一致裁决、裁定 1267

四、局部裁决 1271

二、重新审判 1272

一、无罪判决 1272

第十一节 裁决后动议 1272

三、新发现的证据 1273

一、导论 1274

第一节 保障的范围 1274

第二十五章禁止双重危险 1274

二、政策和沿革 1275

三、可适用的程序 1277

四、危险存在的情形 1282

五、危险的终止 1285

六、同一罪行 1286

七、重新起诉:概览 1287

一、征得被告人同意 1288

第二节 无效审判之后的重新起诉 1288

二、受刺激的无效审判动议 1290

三、“明显之必要”标准 1291

四、明显之必要和对无效审判的替代 1292

五、明显之必要和初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1295

六、与无效审判相似的驳回 1297

一、驳回 1298

第三节 宣告无罪或者驳回之后的重新起诉 1298

二、陪审团宣告的无罪 1300

三、法官宣告的无罪 1301

五、定罪判决之后的宣告无罪 1302

四、危险之前的“宣告无罪” 1302

一、一般规则 1304

第四节 定罪之后的重新起诉 1304

二、证据不足的例外情形 1305

三、充足性之定义 1307

四、如默示无罪的定罪 1308

一、州起诉之后的联邦重新起诉 1310

第五节 由不同司法管辖区启动的重新起诉 1310

三、州与州之间和州与市之间 1312

二、联邦起诉之后的州重新起诉 1312

一、结构和程序 1314

第一节 科刑程序的立法结构:制裁 1314

第二十六章 科刑程序 1314

二、死刑 1315

三、监禁 1318

五、中间制裁 1320

四、社区改造 1320

六、经济制裁 1322

二、陪审团科刑 1324

一、法官科刑 1324

第二节 科刑程序的立法结构:科刑权的配置 1324

三、行政机构决定 1327

一、未受指导的自由裁量权 1334

第三节 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1334

三、强制性最低科刑 1335

二、对未受指导的自由裁量权的质疑 1335

四、推定科刑 1336

五、科刑准则 1337

六、合并科刑和连续科刑 1339

七、上诉复审 1340

一、威廉斯诉纽约案 1342

第四节 正当程序:科刑程序的框架 1342

二、相关信息的范围 1344

三、基于被告人程序权利行使的审议 1347

四、告知 1351

五、获得律师帮助权 1355

六、保证科刑信息的可靠性 1356

七、接受听审权:科刑前陈述权和提供反证权 1359

八、举证责任 1362

九、提升对构成单独罪行例外性加重科刑的保护力度 1364

一、证据标准 1367

第五节 科刑信息 1367

二、科刑前报告 1368

三、科刑前报告的开示 1370

四、被害人有影响力的陈述 1371

一、特殊科刑和特殊程序 1372

第六节 特殊科刑 1372

二、累犯法律 1373

四、刑事没收 1375

三、损害赔偿 1375

一、再判决后的重新科刑 1377

第七节 重新科刑:双重危险 1377

五、危险犯 1377

二、重新科刑和科刑上诉 1379

三、承审法官的重新科刑 1380

四、基于其他犯罪行为的科刑 1385

一、报复性科刑推定:皮尔斯案件的裁决 1386

第八节 重新科刑:对报复的禁止 1386

二、对皮尔斯推定的反驳 1387

三、在其他重新科刑的科刑背景中应用皮尔斯推定 1389

一、非联邦宪法性权利 1393

第一节 宪法对于被告人上诉权的保护 1393

第二十七章 上诉 1393

二、宪法对于法定上诉权利的保护 1394

二、基础性政策和法定例外 1395

一、对于终审判决的法定要求 1395

第二节 辨方上诉和终审规则 1395

三、附属命令 1397

四、独立程序 1402

五、大陪审团程序 1403

一、宪法上的限制 1404

第三节 控方上诉 1404

二、需要特别的法定授权 1405

三、审前判决 1406

四、附加后危险判决 1408

二、禁令和执行职务令:传统上的限制和现代的发展 1409

一、一般意义上的特别令状 1409

第四节 通过令状进行的审查 1409

四、控方的申请 1410

三、刑事案件中对令状的限制 1410

一、无意义的案件 1412

第五节 上诉审查的范围 1412

二、合并判刑理论 1415

三、上诉权的放弃或丧失 1416

四、明显的错误 1418

一、无害错误审查的来源 1420

第六节 无害的错误 1420

二、非宪法性错误的标准 1421

三、对违反宪法行为的适用 1424

四、无害的错误还是自动推翻原判 1426

五、对宪法性错误适用合理怀疑标准 1433

一、间接救济的性质 1436

第一节 间接救济的现状的历史 1436

第二十八章 间接救济 1436

二、普通法人身保护令 1437

一、宪法性权利还是立法恩惠 1438

第二节 制定法结构和人身保护政策 1438

二、制定法框架:从1867年法案到1996年法案 1439

三、当今的制定法 1440

四、制定法框架内的平衡 1441

五、人身保护审查模式之比较 1443

一、可审理的纷争:事关羁押的请求 1446

第三节 可审理的请求 1446

二、宪法性——司法性瑕疵 1449

三、一般的宪法性请求:从布劳恩诉艾伦案到斯通诉鲍威尔案 1452

四、后斯通时期的裁决和1996年的修正案 1455

五、充分、公正诉讼的机会 1458

六、“明显无辜”请求赫瑞拉案件 1459

七、关于保护人身保护审查的无害错误 1460

一、在州法院疏忽的请求-政策的争论 1462

第四节 因州程序疏失而排除的请求 1462

二、“充分的州理由”标准 1463

三、“蓄意规避”标准的发展 1464

四、“原因和损害”标准的入替 1465

五、原因之含义 1468

六、损害之定义 1471

七、司法不公例外 1472

八、1996年修正后的程序性疏失 1475

一、州救济的耗尽 1476

第五节 因过早、连续或迟延的申请而被排除的请求 1476

二、提出请求的时间限制 1480

三、连续请求:提出申请前的预先主张 1481

四、权利的滥用:第二次或连续性申请中的新主张 1483

一、联邦人身审法院角色的转换 1486

第六节 对人身保护审查的宪法解释 1486

五、新“守护”条款 1486

二、蒂格案件和州有罪判决新规则的应用 1487

三、州有罪判决成为终审判决的确定 1488

四、新规则的概念 1489

五、蒂格例外 1491

六、法律和事实问题的混合 1493

七、1996年修订案后,州法院判决的审查 1494

一、州事实发现的特殊地位 1497

第七节 事实发现和证据听审 1497

二、事实疏失:当相关事实在州法院没有被发现 1498

三、对州法院的事实裁决推定正确 1499

四、将事实裁决同混合事实与法律问题的裁决相区别。 1501

五、证据开示 1503

案例表 1505

索引 1566

术语表 1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