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目录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3
第三条【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 10
第四条【国家扶持】 32
第五条【从业要求】 68
第六条【建筑活动管理体制】 68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71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71
第二章 建筑许可 71
第八条【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87
第九条【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109
第十条【施工的中止与恢复】 109
第十一条【不能按期施工处理】 109
第二节 从业资格 116
第十二条【从业条件】 116
第十三条【资质等级】 129
第十四条【执业资格的取得】 172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8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82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82
第十六条【活动原则】 189
第十七条【禁止行贿、受贿】 217
第十八条【造价约定】 218
第二节 发包 236
第十九条【发包方式】 236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开标方式】 237
第二十一条【招标组织和监督】 242
第二十二条【发包约束】 249
第二十三条【禁止限定发包】 250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原则】 250
第二十五条【建筑材料采购】 258
第三节 承包 258
第二十六条【资质等级许可】 258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包、分包】 260
第二十七条【共同承包】 260
第二十九条【分包认可和责任制】 262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264
第三十条【监理制度推行】 264
第三十一条【监理委托】 264
第三十二条【监理监督】 267
第三十三条【监理事项通知】 272
第三十四条【监理范围与职责】 272
第三十五条【违约责任】 275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276
第三十六条【管理方针、目标】 276
第三十七条【工程设计要求】 286
第三十九条【现场安全防范】 292
第三十八条【安全措施编制】 292
第四十条【地下管线保护】 294
第四十一条【污染控制】 294
第四十二条【须审批事项】 298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300
第四十四条【施工企业安全责任】 303
第四十五条【现场安全责任单位】 308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13
第四十七条【施工安全保障】 314
第四十八条【企业承包】 315
第四十九条【变动设计方案】 318
第五十条【房屋拆迁安全】 318
第五十一条【事故应急处理】 322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325
第五十二条【工程质量管理】 325
第五十三条【质量体系认证】 331
第五十四条【工程质量保证】 334
第五十五条【工程质量责任制】 335
第五十六条【工程勘查、设计职责】 336
第五十七条【建筑材料供给】 338
第五十八条【施工质量责任制】 338
第五十九条【建设材料设备检验】 339
第六十条【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保证】 341
第六十一条【工程验收】 342
第六十二条【工程质量保修】 350
第六十三条【质量投诉】 353
第六十四条【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 357
第七章 法律责任 357
第六十五条【违法发包承包的法律责任】 358
第六十六条【非法转让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360
第六十七条【转包处罚】 360
第六十八条【行贿、索贿的法律责任】 361
第六十九条【非法监理的法律责任】 363
第七十条【擅自变动施工的法律责任】 364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365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法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法律责任】 366
第七十三条【非法设计的法律责任】 367
第七十四条【非法施工的法律责任】 369
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机关】 370
第七十五条【违法履行保修义务的法律责任】 370
第七十七条【违法颁发资质证书法律责任】 371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制定承包单位的法律责任】 371
第七十九条【违法颁发施工许可证和验收建筑工程的法律责任】 372
第八十条【损害赔偿】 373
第八章 附则 373
第八十一条【适用范围补充】 373
第八十二条【监管收费】 378
第八十三条【适用范围特别规定】 379
第八十四条【军用工程特别规定】 383
第八十五条【生效日期】 383
附: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