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释公法之义,明其本源,题其大旨 1
第一章 释义明源 1
第一节 本于公义 1
第二节 出于天性 1
第三节 称为天法 2
第四节 公法、性法犹有所别 2
第五节 理同名异 3
第六节 理例二源 4
第七节 性理之一派 4
第八节 二子所论微异 5
第九节 发氏大旨 5
第十节 海氏大旨 7
第十一节 公法总旨 9
第十二节 公法源流 9
第二节 何者为国 11
第一节 〔公法所论〕 11
第二章 论邦国自治、自主之权 11
第三节 君身之私权 12
第四节 民人之私权 12
第五节 主权分内外 12
第六节 在内之主权 13
第七节 不因内变而亡 14
第八节 外敌致变 14
第九节 内变外敌并至 15
第十节 省部叛而自立 15
第十一节 易君变法 16
第十二节 释自主之义 18
第十三节 释半主之义 19
第十四节 进贡藩属所存主权 20
第十八节 相合而并失其内外之主权 22
第十七节 相合而不失其在内之主权 22
第十六节 相合而不失其主权 22
第十五节 或独或合 22
第十九节 波兰始合于俄 23
第二十节 会盟永合有二 24
第二十一节 会盟连横 24
第二十二节 合盟为一 24
第二十三节 日耳曼系众邦会盟 24
第二十四节 美国系众邦合一 24
第二十五节 与前二国异同如何 26
第二卷 论诸国自然之权 28
第一章 论其自护、自主之权 28
第一节 操权二种 28
第二节 自护之权为大 28
第三节 与闻他国政事之例 29
第四节 以法国为鉴 30
第七节 四国管制西之叛邦 31
第五节 三国管制那不勒斯,英国驳之 31
第六节 四国管制西班牙,英不许之 31
第八节 葡国有争,英管制之 32
第九节 希腊被虐,三国助之 33
第十节 埃及叛土,五国理之 34
第十一节 比利时叛,五国议之 35
第十二节 各国自主其内事 36
第十三节 他国与闻,或临事相请,或未事有约 36
第十四节 立君举官,他国不得与闻 37
第十五节 立君举官而他国可与闻者 37
第十六节 西、葡立君,英、法与闻之 37
第二章 论制定律法之权 39
第一节 制律专权 39
第二节 变通之法,大纲有二 40
第四节 古禁外人购买植物 42
第三节 植物从物所在之律 42
第五节 动物从人所在之律 43
第六节 内治之权 44
第七节 第二种,就事而行 46
第八节 遇案之应由法院条规而断者则不行 47
第九节 第三种 48
第十节 船只行于大海均归本国管辖 54
第十一节 第四种,因约而行于疆外者 57
第十二节 审案之权各国自秉 58
第十三节 四等罪案审罚可及 58
第十四节 法院定拟旁行于疆外 60
第十五节 审断海盗之例 61
第十七节 疆内动物之争讼审权可及 62
第十六节 疆内植物之争讼审权可及 62
第十八节 以他国法院曾断为准 63
第十九节 疆内因人民权利等争端审权可及 64
第二十节 断案之法、兴讼之例有别 65
第二十一节 涉身之案他国既断本国从否 67
第三章 论诸国平行之权 68
第一节 分尊卑出于相许 68
第二节 得王礼之国 68
第三节 得王礼者分位次 69
第四节 互易之方 70
第五节 公用之文字 70
第六节 君国之尊号 70
第七节 航海礼款 71
第四节 历久为牢固之例 72
第三节 民物听命于上权 72
第五节 权由征服寻觅而来者 72
第二节 民物亦归此权 72
第一节 掌物之权所由来 72
第四章 论各国掌物之权 72
第六节 管沿海近处之权 73
第七节 长滩应随近岸 73
第八节 捕鱼之权 73
第九节 管小海之权 74
第十节 大海不归专管之例 75
第十一节 疆内江湖亦为国土 75
第十二节 无损可用之例 75
第十三节 他事随行之例 75
第十四节 同上 76
第十五节 同享水利之权可让可改 76
第十六节 同航大江之例 76
第三节 何等之国可以通使 77
第二节 可遣可受 77
第一节 钦差驻扎外国 77
第一章 论通使之权 77
第三卷 论诸国平时往来之权 77
第四节 国乱通使 78
第五节 先议后接 78
第六节 公使等级 79
第七节 信凭式款 80
第八节 全权之凭 80
第九节 训条之规 80
第十节 牌票护身 80
第十一节 莅任之规 81
第十二节 延见之规 81
第十三节 交好礼款 81
第十四节 国使权利 81
第十五节 例外之事 82
第十六节 家人置权外 82
第二十节 路过他国 83
第十九节 寄公信者 83
第十七节 房屋器具置权外 83
第十八节 纳税之规 83
第二十一节 礼拜不可禁止 85
第二十二节 领事权利 85
第二十三节 国使卸任 85
第二十四节 公使召回 86
第二章 论商议立约之权 86
第一节 限制若何 86
第二节 盟约式款 87
第三节 约据章程 87
第四节 擅约准废 87
第五节 公约准废 88
第六节 谁执定约之权 89
第七节 因约改法 89
第九节 恒约不因战废 90
第八节 被逼立约 90
第十节 常约存废 91
第十一节 盟约多兼二种 92
第十二节 保护之约 92
第十三节 合兵之盟 93
第十四节 立约助兵 93
第十五节 相护之例 93
第十六节 交质以坚信 95
第十七节 解说约盟 95
第十八节 中保之例 95
第十九节 主持公论之学 96
第四卷 论交战条规 97
第一章 论战始 97
第一节 用力伸冤 97
第二节 强偿之例 97
第四节 战前捕物或有二解 98
第三节 强偿之用 98
第五节 定战之权 99
第六节 公战之权 99
第七节 战有三等 99
第八节 宣战之例 99
第九节 敌货在我疆内者 100
第十节 照行而行 101
第十一节 敌物在疆内者不即入公 102
第十二节 债欠于敌 102
第十三节 与敌贸易 103
第十四节 合兵之民通商敌国 105
第十五节 不可与敌立契据 105
第十六节 敌民居于疆内者 105
第十七节 何谓迁住别国 105
第十九节 商行设于敌国 107
第十八节 西人住于东土者 107
第二十节 身在敌国行在局外 108
第二十一节 敌国土产属地主时即为敌货 108
第二十二节 船因船户得名 108
第二十三节 领照于敌国 109
第二章 论敌国交战之权 109
第一节 害敌有限 109
第二节 害敌之权至何而止 109
第三节 互换俘虏 110
第四节 何等人不可杀害 110
第五节 敌人之产业 111
第六节 抄掠敌境 111
第七节 水陆捕拿不同一例 113
第八节 何人可以害敌 113
第十二节 夺回救货之例 114
第十一节 被捕之货可讨与否 114
第十节 民船领战牌者 114
第九节 船无战牌而捕货者 114
第十三节 审所捕之船归捕者本国之法院 116
第十四节 局外之法院审案 116
第十五节 领事在局外之地者不足断此案 117
第十六节 照例所捕在国不在民 117
第十七节 植物如何还主 118
第十八节 守信于敌 118
第十九节 停兵之约 119
第二十节 约停之权 119
第二十一节 自何时遵行 119
第二十二节 解说停兵之约 120
第二十三节 停兵期满复战 120
第二十四节 投降约款 120
第二十七节 何权足以出照 121
第二十五节 护身等票 121
第二十六节 凭照与敌贸易 121
第二十八节 捕货讨赎 122
第三章 论战时局外之权 123
第一节 解局外之意 123
第二节 全半二等 123
第三节 局外之全权 123
第四节 局外之半权 124
第五节 局外之权被约限制 125
第六节 因前约准此而禁彼 126
第七节 在局外之地不可行战权 126
第八节 经过局外之疆 127
第九节 沿海辖内捕船 127
第十节 追至局外之地而捕者 127
第十二节 犯局外之权而捕之货,局外者自必交还赔偿 128
第十一节 局外者讨还 128
第十三节 交还之权有限制 129
第十四节 在局外之地避患、买粮、卖赃 129
第十五节 守中有二事 129
第十六节 借局外之地招兵备船即为犯法 130
第十七节 律法禁之 130
第十八节 局外之船于大海何如 131
第十九节 捕拿敌货在局外之船者为常事 131
第二十节 载敌货之船有时捕为战利 131
第二十一节 捕拿友货在敌国之船有人行之 132
第二十二节 二规非不可相离 132
第二十三节 约款论局外之船载敌货者 133
第二十四节 战时禁物 133
第二十五节 寄公信,载兵弁、公使者 134
第二十六节 载禁物之干系 135
第二十七节 通商战者之属部 136
第二十八节 封港犯封 136
第二十九节 往视稽查 140
第三十节 敌人为船主而强御者 141
第三十一节 局外者借敌人之兵船载货 141
第三十二节 局外之船借敌人之保护可捕拿 142
第四章 论和约章程 143
第一节 谁执和权惟国法所定 143
第二节 立和约之权有限制 143
第三节 和约息争 145
第四节 各守所有 145
第五节 和约自何日为始 146
第六节 交还之形状当何如 147
第七节 犯条悖约 148
第八节 和约争端如何可息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