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前言 1
第二节 税务争讼案例及说明 2
第三节 举证责任与证明程度所涉及之“宪法”问题——以租税争讼实务为出发点 4
第四节 本书所欲处理之问题 5
第二章 税务案件之事物本质 7
第一节 前言 7
第二节 事物本质之意义与功能 8
第三节 税务行政案件之事物本质 9
第四节 税务诉讼之事物本质 22
第五节 税务案件事物本质对举证责任与证明程度之影响 26
第三章 行政诉讼职权调查主义、举证责任与证明程度 27
第一节 前言 27
第二节 职权调查主义之规范意义 28
第三节 行政诉讼之举证责任 34
第四节 行政诉讼之证明程度 41
第五节 本章小结——客观举证责任与证明程度之调整与检证 47
第四章 税务诉讼举证责任与证明程度之宪法课题 49
第一节 前言 49
第二节 举证责任与证明程度为法外空间乎? 51
第三节 法治国之依法行政原则 55
第四节 诉讼权之保障与稽征程序上之职权调查主义 56
第五节 平等原则(课税公平)与税捐经济之考量 62
第六节 比例原则之审查 68
第七节 本章小结——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与证明程度之减轻应受合宪性之控制 71
第五章 税务诉讼之客观举证责任与证明程度 76
第一节 前言 76
第二节 行政诉讼客观举证责任之分配 77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学说 84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实务 90
第五节 德国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学说与实务 105
第六节 美国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立法例 118
第七节 税务诉讼之证明程度 122
第八节 本章小结——税务诉讼举证责任与证明程度之原则与调整 127
第六章 税务诉讼证明程度之减轻 131
第一节 前言 131
第二节 税法上协力义务违反构成证明程度之减轻 132
第三节 推计课税与举证责任、证明程度之关联 141
第四节 间接证明法核课之实务 150
第五节 同业利润标准核课之实务 163
第六节 抵押权登记推定利息所得实现之课税实务 175
第七节 本章小结——协力义务之违反作为证明程度减轻之基础 185
第七章 税务诉讼举证责任之倒置 186
第一节 前言 186
第二节 税务诉讼上客观举证责任倒置之性质与类型 187
第三节 税法上协力义务之违反与举证责任之倒置 189
第四节 税法上举证责任倒置之规定 196
第五节 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之合宪性 207
第六节 举证责任倒置之裁判实务评析 214
第七节 本章小结——税务诉讼证明程度之规定、学说与实务 227
第八章 税捐秩序罚之举证责任与证明程度 230
第一节 前言 230
第二节 租税秩序罚之定义、处罚目的与构成要件 232
第三节 租税秩序罚所应适用之证据法则 241
第四节 租税秩序罚实务之评析 247
第五节 本章小结——租税秩序罚应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256
第九章 结论与展望 257
第一节 结论 257
第二节 未来展望——建立专业财税法庭与专业代理人 260
附录:我国台湾地区税法举证责任倒置与证明程度减轻规定整理 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