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1 引言 1
1.1 研究现状 1
1.2 研究目的 3
1.3 研究方法 5
2 马克思早期的非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7
2.1 马克思早期的生活与思想历程 7
2.2 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 9
2.3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10
2.4 法律应该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符合人类理性 13
2.5 国家放弃自己的义务将是一种罪行 14
2.6 法律程序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16
2.7 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否定理性法的存在 17
2.8 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 18
2.9 对马克思早期法律观的总体认识 20
3 走向成熟时期的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 22
3.1 走向成熟时期的马克思、恩格斯的活动轨迹 22
3.2 法的关系根源于市民社会 28
3.3 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 30
3.4 人权是公民权和自然权利的统一 32
3.5 在财产统治一切的社会里,法律压榨穷人,富人支配法律 36
3.6 犯罪是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 40
3.7 对恩格斯早期的法律思想的基本认识 42
4.1 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创立过程 45
4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形成和宣告 45
4.2 法的客观基础观 50
4.3 法的阶级意志观 51
4.4 法的历史发展观 55
4.5 人的自由发展观 58
4.6 部门法律观 59
5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初步运用和深化 63
5.1 《新莱茵报》时期的主要活动和法律思想 63
5.2 在关于欧洲时局评论中的法律思想 73
5.3 《纽约每日论坛报》时期的法律思想 81
5.4 第一国际前期马克思的法律思想 85
5.5 《资本论》的法律学说概述 90
6.1 公社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 99
6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巴黎公社法制实验的总结 99
6.2 人的法权起源于经济生活条件 103
6.3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文化发展 105
6.4 平等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 106
7 恩格斯晚年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补充 111
7.1 文明时代使权利和义务之间产生了明显对立 111
7.2 私法的本质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现存的正常的经济关系 116
7.3 法律观念归根结底是从经济生活条件中引导出来的 118
7.4 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但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 120
8 1895—1917年列宁对法律问题的理解 125
8.1 独到的法律解释 126
8.2 对司法制度的评论 133
8.3 法律与民主共和国纲领 138
8.4 法律应贯彻民族平等原则 143
8.5 宪法应当确认并保障人民享有基本权利 152
8.6 《国家与革命》的法律学说 158
9 20世纪初俄国社会转型时期列宁法律思想的演进 163
9.1 关于专政和法律的关系 163
9.2 关于民主和法律的关系 168
9.3 关于政党和法律的关系 174
9.4 关于经济和法律的关系 180
10 斯大林时期苏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就和失误 189
10.1 斯大林时期苏联法制建设的成就 189
10.2 斯大林时期苏联法制工作中的失误 193
11.1 重视人权保障,加强人权法制建设 199
11 新中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探索 199
11.2 对于党员应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 200
11.3 新中国的政体应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203
11.4 党组织和党员应成为服从法令的模范 205
11.5 废除伪宪法与伪法统,实质是要求彻底推翻国民党统治 206
11.6 对两类不同性质矛盾中法律问题的初步阐明 208
12 新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律思想 210
12.1 开创性地提出建立死缓制度 210
12.2 “搞宪法是搞科学” 211
12.3 不能废除死刑 212
12.4 对于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应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法 213
12.5 处理国际法律关系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214
12.6 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 215
12.7 关于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 216
12.8 要重视司法工作 218
12.9 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 218
12.10 “应当注重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 219
12.11 “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 222
12.12 必须把握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 224
12.13 正确区分两类矛盾,做好审判工作 225
13 改革开放时期邓小平理论中的法律思想 229
13.1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229
13.2 法制建设要从国情出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31
13.3 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233
13.4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235
13.5 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236
13.6 “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 238
13.7 “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239
13.8 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由党直接管不合适 241
13.9 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 243
13.10 邓小平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伟大创新 245
14 结语 249
14.1 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创立了独特的法律思想体系 249
14.2 评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新发展 250
14.3 在新世纪必须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现代化 251
研究参考文献 253
致谢 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