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考密克论证据 第5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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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美)约翰·W.斯特龙(Hohn W.Strong)主编;(美)肯尼斯·S.布荣(Kenneth S.Broun)等编著;汤维建等译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4
  • ISBN:7562025258
  • 页数:711 页
图书介绍:本书论述了美国证据法的基本问题。

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代译序) 1

原序 1

第一编 导论第一章 证据的准备与提交 3

第1节 与证据规则同样重要的对证明的规划与准备 3

第2节 无需法院协助的对事实的审判准备 4

第3节 在法院的协助下对庭审作出准备:会见证人的权利;发现程序与庭外取证;自认请求;审前会议 5

第4节 庭审中提交证据的顺序 8

第二编 询问证人第二章 直接询问中询问的方式,法官的证人,唤醒记忆 13

第5节 询问的方式:(1)可用自由陈述方式回答的问题和要求明确具体回答的问题: 13

第6节 询问的方式:(2)诱导性问题; 15

第7节 询问的方式:(3)误导性和争议性问题; 17

第8节 法官询问和传唤证人; 18

第9节 唤醒记忆 19

第三章 第一手信息的要求;意见证据规则;专家证言 24

第10节 信息必须来源于亲身目睹 24

第11节 意见证据规则的演进:一般人的意见证据 26

第12节 意见规则的相关性:对基本争点(Ultimate Issue)的意见证据 28

第13节 专家证人:专家证言的对象;资格;交叉询问 31

第14节 专家意见的根据:假设的问题(Hypothetical Questions) 35

第15节 基于他人的报告、不可采纳或者未被承认的数据和事实上的专家意见 37

第16节 假设性问题应否保留 40

第17节 有关专家证言实践做法的改进建议 40

第18节 意见证据规则对庭外陈述的适用 43

第19节 交叉询问的权利:剥夺交叉询问的机会的后果 45

第四章 交叉询问和再询问 45

第20节 询问的方式 47

第21节 交叉询问的范围:对直接询问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交叉询问的限制;变通规则 48

第22节 交叉询问的目的在于弹劾证人但不局限于直接询问的范围 50

第23节 限制规则的实际后果:证明顺序的影响;副作用 50

第24节 再开放和限制性规则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 51

第25节 开放和限制规则对当事人交叉询问的适用:(1)民事诉讼当事人 52

第26节 开放和限制规则对当事人交叉询问的适用:(2)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53

第27节 开放和限制性交叉询问制度的优点 54

第28节 对于证人的与法庭口头证言不一致的过去的书面证言的交叉询问:询问人在询问书面证言的内容前是否必须向证人展示该书面证言 56

第29节 适用于交叉询问的关联性标准: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57

第30节 交叉询问人的技巧 59

第31节 对交叉询问的再评价 61

第32节 再询问和随后的询问 63

第五章 弹劾与支持 65

第33节 介绍:弹劾的阶段以及攻击的方式 66

第34节 以前的不一致陈述:不一致的程度 67

第35节 以前的不一致陈述:意见的形式 69

第36节 以前的不一致陈述:外部证据:以前的陈述作为主张事实的实体性证据 70

第37节 以前的不一致陈述:交叉询问中作为外部证据的证明“基础”的基础性询问 72

第38节 以前的不一致陈述:反对弹劾己方证人规则 75

第39节 偏见 77

第40节 品格:总述 80

第41节 品格:不良行为:无有罪判决 80

第42节 品格:有罪判决 82

第43节 品格:通过意见或者不佳名誉的证明进行弹劾 87

第44节 证人能力缺陷:感官上或者智力上的 89

第45节 用“具体的自相矛盾”(Specific Contradiction)进行弹劾 92

第46节 宗教信仰 93

第47节 支持证人 94

第48节 对于支持性的品格证人的攻击 97

第49节 前后矛盾:间接的和非间接的事实;善意的基础 98

第50节 排除和隔离证人 102

第三编 采纳与排除第六章 证据的采纳和排除程序 107

第51节 证据的出示:提供证明 107

第52节 异议 109

第53节 提出异议后需要解决的前提性事实 116

第54节 无异议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 120

第55节 放弃异议 121

第56节 只举证文书或对话中的一部分内容而产生的后果 123

第57节 以牙还牙:反驳对方提出的不可采证据 124

第58节 某个证据是否采纳取决于其他事实的证明:“环环相扣” 126

第59节 证据只能因某一特定目的而可采:“有限的可采性” 127

第60节 在无陪审团的审判中对证据的采纳和排除 128

第四编 能力第七章 证人能力 133

第61节 概述 133

第62节 智力上的无能力及未成熟:宣誓或者郑重声明 134

第63节 宗教信仰 136

第64节 定罪 137

第65节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死人法令》 137

第66节 当事人的丈夫和妻子 140

第67节 夫妻不能提供证明夫妻之间不能性交的证词 141

第68节 法官、陪审员煌律师 142

第69节 亲身体验和专业知识 144

第70节 证人不适格的认定程序 145

第71节 证人能力规则的发展趋势 146

第五编 特权:普通法与制定法第八章 证据特权规则的范围和效力 149

第72节 特权规则的目的:(1)区别于其他的证据规则 149

第72.1节 特权规则的目的:(2)区别于某些特定规则 151

第73节 从程序的角度来认识特权规则 151

第73.1节 从程序的角度来认识特权规则:(1)谁可以主张特权? 152

第74节 对特权效力的限制:(1)偷听和拦截信件的危险 153

第73.2节 从程序的角度来认识特权规则:(2)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特权?——冲突法中的特权规则 153

第74.1节 对特权效力的限制:(2)从特权主张中推出不利论据和不利推论 154

第74.2节 对特权效力的限制:(3)从宪法上对特权的限制 156

第75节 特权的渊源 157

第76节 特权的现有模式 159

第76.1节 特权的现有模式:(1)联邦法院中的特权 159

第76.2节 特权的现有模式:(2)各个州的特权类型 160

第77节 特权的未来走向 162

第九章 夫妻之间的交流特权 164

第78节 历史背景及相关法规 164

第79节 哪些被赋予特权:仅仅是谈话,还是包括行为和事实? 166

第80节 交流必须是秘密的 167

第81节 作出交流的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67

第82节 违背交流的配偶一方的意愿将秘密泄漏给第三方的危险 168

第83节 谁享有特权?特权的行使和放弃 169

第84节 不适用特权情况下的争议 170

第85节 如果交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死亡或离婚能否导致特权终止? 171

第86节 特权的政策及发展前景 172

第十章 委托人的特权: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交流 174

第87节 特权的政策背景:(1)理论上的考虑 174

第87.1节 特权的政策背景:(2)在现代的适用 176

第88节 职业上的关系 178

第89节 特权的客体:(1)交流 179

第90节 特权的客体:(2)委托人的身份和雇佣关系 181

第91节 交流的秘密性特征:第三人和其他代理人在场;共同咨询和雇佣律师行为;委托人与律师成为诉讼中对立的双方 182

第92节 委托人享有特权:谁可以提出主张,谁可以就特权被否决的事实提起上诉? 184

第93节 特权的放弃 185

第94节 委托人死亡对特权的影响 188

第95节 促成犯罪或过错的咨询 190

第96节 保护律师在审前为诉讼准备的材料(包括雇佣关系报告、证人的陈述、专家意见等)的规则 191

第97节 刑事案件中的发现程序:证人陈述 196

第十一章 医患关系中秘密信息的保护特权 199

第98节 规则及其目的的概述 199

第99节 医患关系 202

第100节 特权的主题事项:诊治病人时获得的,对医生开处方必不可少的信息 202

第101节 披露的机密特征:第三人或者家庭成员在场;护士和服务人员知悉的信息;公共记录 203

第102节 特权规则,而不是无证人资格规则:特权专属于病人一方;而不属于持反对意见的一方;病人死亡的后果 205

第103节 放弃特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6

第104节 申请免除特权的各种程序 208

第105节 有关特权的政策与前景 209

第十二章 关于政府秘密的特权 211

第106节 区别于其他的原则 211

第107节 在普通法上,对军事秘密、外交秘密和其他一旦被披露则有损于公共利益的事实赋予特权 212

第108节 受到限制的政府信息的特权:根据宪法,总统享有的特权;在普通法上,对机构审议和法律实施的文件规定的特权 213

第109节 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出庭的后果 217

第110节 法官在决定特权的效力问题上的职权范围 218

第111节 反对披露情报提供者身份的特权 219

第112节 个人向政府机构提交的报告所享有的法定特权,这类报告有交通事故报告,税收回执等 220

第113节 大陪审团诉讼进程的秘密——(1)大陪审团中陪审员的表决和陈述;(2)证人证言 221

第六编 特权:宪法第十三章 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 227

第114节 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历史沿革 228

第115节 该特权在现代的政策基础 230

第116节 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现行立法 233

第117节 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在联邦宪法和州法下的政策基础 234

第118节 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该特权与证人的该特权之辨析 235

第119节 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个人性 237

第120节 该特权限于对免受刑事责任的保护:(1)概述 238

第121节 该特权限于对免受刑事责任的保护:(2)区分刑事和非刑事法律责任 239

第122节 该特权限于对免受刑事责任的保护:(3)依另一司法辖区法律的归罪 241

第123节 “真实而可感知”的归罪风险的要求 243

第124节 该特权限于受强迫的“作证”活动 244

第125节 强制的要求 247

第126节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的反对自证其罪特权:(1)对被告在审理中依仗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推断和评价 249

第127节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的反对自证其罪特权:(2)用先前沉默来进行弹劾以及于审前援引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其他不利后果 250

第128节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的反对自证其罪特权:(3)就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指示陪审团 251

第129节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的反对自证其罪特权:(4)通过自愿的作证“放弃”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 253

第130节 证人享有的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1)援引该特权 255

第131节 证人享有的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2)刑事审理中控方证人援引该特权的效果 255

第132节 证人享有的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3)受到忠告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256

第133节 证人享有的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4)对某一具体回答是否具有归罪性的判断 257

第134节 证人享有的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5)因披露归罪性事实而“弃权” 259

第135节 证人享有的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6)刑事审理中证人援引该特权的后果 260

第136节 行使反对自证其罪特权所负有的责任 261

第137节 与文件和有形物证(tangibleitems)相联系的反对自证其罪特权:(1)对使用“私人”文书的限制 262

第138节 与文件和有形物证相联系的反对自证其罪特权:(2)强迫提供和因“提供行为”而归罪 263

第139节 与文件和有形物证相联系的反对自证其罪特权:(3)“必需的记录”和依照常规安排(Regulatory Schemes)而占有的物体 264

第140节 与法人、协会,以及它们的代理人相联系的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1)组织享有的该特权 266

第141节 与法人、团体,以及它们的代理人相联系的反对自证其罪特权:(2)代理人援引他们个人特权的能力以及“集体性实体”(Collective Entity)规则 267

第142节 以授予豁免权来消除归罪危险:(1)概述 269

第143节 以授予豁免权来消除归罪危险:(2)“作证”与“使用”豁免权 270

第十四章 供认 273

第144节 “供认”及其可采性 274

第145节 佐证的要求:(1)概述 274

第146节 佐证的要求:(2)关于犯罪实体(the Corpus Delicti)的独立证据 277

第147节 佐证的要求:(3)证明真实性的证据 279

第148节 自愿性:概述 279

第149节 自证其罪(米兰达规则)的要求:(1)概述 282

第150节 自证其罪(米兰达规则)的要求:(2)米兰达规则的可适用性——“拘禁”,“讯问”,以及例外情况 285

第151节 自证其罪(米兰达规则)的要求:(3)对讯问的禁止 287

第152节 自证其罪(米兰达规则)的要求:(4)弃权的有效性——弃权的自愿性 289

第153节 自证其罪(米兰达规则)的要求:(5)弃权的有效性——明知 291

第154节 获得律师帮助的基本权利要求 293

第155节 向嫌疑人的许诺 295

第156节 欺骗嫌疑人 297

第157节 将被捕者带至治安法官前的延误 300

第158节 作为不正当逮捕或拘押之“果实”的供认 302

第159节 作为不可采纳的供认之结果而获得的证据 303

第160节 司法供认,有罪答辩,以及辩诉交易中的承认 305

第161节 “默示的”以及“接受的”供认和承认 307

第162节 其他情形下不可采纳的供认用以质疑 310

第163节 判断可采性以及可靠性 311

第十五章 关于不适当获得的证据的特权 314

第164节 导言 315

第165节 证据排除制裁的政策基础 316

第166节 联邦宪法的排除规则:(1)发展过程 319

第167节 联邦宪法的排除规则:(2)政策基础和分析方法 321

第168节 各州宪法上的排除规则 323

第169节 因非宪法性违法行为的排除:(1)概述 325

第170节 因非宪法性违法行为的排除:(2)立法规定 326

第171节 因非宪法性违法行为的排除:(3)司法活动发展出来的规定 328

第172节 因非宪法性违法行为的排除:(4)排除规则的实质 331

第173节 非法获得的证据用于非刑事的诉讼 333

第174节 非法获得的证据用于刑事诉讼中有罪之外的问题 336

第175节 “身份”以及权利的个人性质 338

第176节 排除的范围:(1)作为非法行为的结果而取得的证据“毒树之果”) 341

第177节 排除的范围:(2)具有“独立来源”的证据 344

第178节 违法行为对于针对刑事被告的“管辖权”的影响 345

第179节 排除的例外:(1)污点的稀释 346

第180节 排除的例外:(2)介入的非法行为 348

第181节 排除的例外:(3)“不可避免的发现” 349

第182节 排除的限制:(4)“善意” 351

第183节 排除的例外:(5)为弹劾作证的被告而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 353

第七编 关联性及其衡量第十六章 关联性 359

第184节 关联性是可采性的先决条件 359

第185节 关联性的含义及其衡量 359

第186节 品格:概述 365

第十七章 品格和习惯 365

第187节 品格处于争议之中 366

第188节 品格作为环境证据:一般排除规则 367

第189节 民事案件中的谨慎品格 368

第190节 不良品格作为犯罪行为的证据:其他犯罪 369

第191节 良好品格作为合法行为的证据:被告提出的证据和政府提出的反驳证据 373

第192节 在犯罪行为成为争议问题的民事案件中的品格 375

第193节 在伤害他人、谋杀和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品格 376

第194节 用以弹劾证人的品格证据 379

第195节 习惯和惯例作为在某特定场合下的行为的证据 379

第十八章 类似事件和交易 381

第196节 当事人一方的其他主张、请求或者抗辩 381

第197节 其他虚假陈述行为和欺诈行为 382

第198节 其他合同和商业交易 383

第199节 其他类似财产的销售作为价值证据 384

第200节 其他事故和伤害 385

第十九章 责任保险 388

第201节 责任保险 388

第二十章 实验证据和科学证据 391

第202节 审前实验 391

第203节 科学检验概述:可采性和证明力 395

第204节 特殊检验:物理学和电子学:速度测试和录音 400

第205节 特殊检验:生物学和医学:醉酒和血液、组织以及 DNA 类型 403

第206节 特殊检验:心理学:谎言测试,麻醉,催眠,目击证人证词:测验图,以及综合病症 411

第207节 特殊检验:刑事学:识别人和物 418

第208节 统计学研究:调查和民意测验 419

第209节 统计学研究:相互关系和因果关系:关于歧视的统计证据 422

第210节 概率作为证据:鉴定证据概述 425

第211节 概率作为证据:亲子鉴定 428

第八编 展示性证据第二十一章 展示性证据 435

第212节 展示性证据概述 435

第213节 地图、模型和复制品 439

第214节 照片、电影和录音记录 440

第215节 身体展示:当庭实验 443

第216节 勘验 445

第217节 在陪审团评议室进行的展示 446

第九编 文书第二十二章 确证 451

第218节 概论:文书的真实性不存在推定 451

第220节 以直接证据进行确证:(2)提出见证人的要求 453

第219节 以直接证据进行确证:(1)概述 453

第221节 以直接证据进行确证:(3)笔迹证据 454

第222节 以情况证据进行确证:(1)概述 455

第223节 以情况证据进行确证:(2)古老文件 455

第224节 以情况证据进行确证:(3)保管 457

第225节 以情况证据进行确证:(4)知悉:对信件和电报的答复 458

第226节 以情况证据进行确证:(5)电话信息或其他的口头交流 459

第227节 法官和陪审团在确证中的作用 460

第228节 不需出示证据进行确证:现代的理论和实践 461

第二十三章 提供原始文书作为“最佳证据”的规则 463

第229节 “最佳证据”规则 463

第230节 原始文件规则 464

第231节 规则的理由 465

第232节 什么是文书?对写有文字或者未写有文字的物体的适用 466

第233节 什么可以构成对文书内容的证明 467

第234节 仅仅是附带性涉及到的文书 469

第235节 什么是必须提出的“文书本身”?电报和副本 469

第236节 复制;副本;打印和油印的复制件;照片和静电复印的复制件 470

第237节 无法提交原件的例外:(1)丢失或者毁损 472

第238节 无法提交原件的例外:(2)被第三人占有 473

第239节 无法提交原件的例外:(3)提出通知之后仍因为对方当事人占有而无法提出 473

第240节 无法提交原件的例外:(4)公共记录 474

第241节 复制件之间以及复制件和口头证言之间的排序 475

第243节 对采纳次要证据裁决的复核 476

第242节 对方当事人关于文书的自认 476

第十编 传闻规则及其例外第二十四章 传闻证据规则 479

第244节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由来 479

第245节 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因;规则的例外 481

第246节 传闻的定义 483

第247节 传闻证据规则与获取第一手材料规则的区别 485

第248节 运用传闻证据的实例 485

第249节 不构成传闻的一些庭外陈述 486

第250节 行为作为传闻以及“暗示性主张” 489

第251节 证人的先前陈述作为实质性证据 494

第252节 传闻证据的宪法性问题:对质与正当程序 497

第253节 陈述者不能到庭时传闻证据的例外;恶意阻止陈述者不到庭导致传闻证据的采纳 501

第254节 性质及效力 505

第二十五章 对方当事人的承认 505

第255节 证言资格:精神正常;个人知识 508

第256节 意见形式的承认;法律结论 508

第257节 诉答文书中的承认;有罪诉答 509

第258节 一方当事人的证言作为承认 511

第259节 代理人的承认;共谋者的陈述 513

第260节 “财产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共同租借人,具有利害关系的前所有人,共同债务人和对抗保证人的本人 517

第261节 通过行为作出承认:(1)接受的承认 518

第262节 通过行为作出默认:(2)沉默 520

第263节 通过行为作出默认:(3)逃逸和类似行为 522

第264节 通过行为作出默认:(4)未能传唤证人和出示证据;拒绝服从身体检查 523

第265节 通过行为作出默认:(5)不正当行为构成司法障碍 525

第266节 通过行为作出默认:(6)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和解要约和刑事案件中的有罪协议要约 526

第267节 通过行为作出默认:(7)事故发生后的安全设施;医疗费用的支付 529

第二十六章 本能陈述 531

第268节 “确切事实”(Res Gestae)和传闻规则 531

第269节 视为非传闻的本能陈述:争议事实的情况证据 532

第270节 本能陈述的“自利性”内容 533

第271节当场感知印象的非激奋陈述 534

第272节 激奋言词 537

第272.1节 性虐待案件中的激奋言词和其他传闻例外 540

第273节 身体或精神状态的陈述:(1)身体感觉、症状和状态的陈述 542

第274节 身体或精神状态的陈述:(2)当时存在的精神或情绪状态的陈述,以证明争议的精神或感情状态 543

第275节 身体或精神状态的陈述:(3)意图的陈述,以证明陈述人的随后行为 545

第276节 身体或精神状态的陈述:(4)精神状态的陈述,以证明作为先前事件的证据的记忆或确信 548

第二十七章 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552

第277节 身体感觉、症状和身体状况的陈述:(1)为治疗而向医生咨询所作的陈述 552

第278节 身体感觉、症状和身体状况的陈述:(2)仅为证明而向医生所作的陈述 553

第二十八章 对过去回忆的记录 555

第279节 有关此例外的历史和理论 555

第280节 第一手知识 556

第281节 证人记忆清楚时的记录 556

第282节 记忆的损害 557

第283节 记录准确性的证明;多方当事人参与的情形 558

第二十九章 正规保存的记录 559

第284节 正规保存的记录的可采性 559

第285节 正规保存的记录这一例外的起源和营业账簿的残留痕迹 560

第286节 正规保存记录的例外的概述 561

第287节 记录的种类;意见;记载的欠缺 562

第288节 在例行的“业务”中制作;事故报告;为诉讼目的制作的报告;欠缺可信性的迹象 563

第289节 在所记载的交易发生当时或者随后制作 565

第290节 亲身的知悉;正规业务过程中的所有参加人 566

第291节 不能到庭 567

第292节 证明;传唤何人以证明可采性 568

第293节 特殊情况:(1)医院记录 568

第294节 特殊情况:(2)计算机记录 570

第三十章 公共记录、报告和证书 573

第295节 公共记录和报告的例外:(1)概述 573

第296节 公共记录和报告的例外:(2)职务活动;观察的事项;调查报告;限制控诉方使用 574

第297节 公共记录和报告的例外:(3)重要统计资料 576

第298节 公共记录和报告的例外:(4)先前案件的判决,尤其是后面的民事案件中出示的刑事有罪判决 577

第299节 政府证书的例外:(1)概述 579

第300节 政府证书的例外:(2)被证实的公共记录的复制件或者摘要;记录的缺乏 580

第三十一章 在先前的听证或者另外诉讼中的证言 582

第301节 概述 582

第302节 宣誓的要求和交叉询问的机会;对质权和不能到庭 583

第303节 当事人的一致;“前任利害关系人” 584

第304节 争议问题的一致;交叉询问的动机 587

第305节 作出先前证言的合议庭或者诉讼程序的性质 589

第306节 异议和对异议的决定 589

第307节 证明的方法和范围 590

第308节 改善现在实践做法的可能性 590

第310节 要求陈述人必须已经意识到死亡的迫近,并且不能到庭 592

第三十二章 临终陈述 592

第309节 导言 592

第311节 仅适用于刑事杀人案件,以及对陈述主题事项的限制 593

第312节 基于被控诉方以及控诉方利益而可以采纳 595

第313节 其他证据规则的应用:亲身知悉;意见;文书的规则 595

第314节 对临终陈述重要性的指示 596

第315节 对此例外进行改进的建议 597

第三十三章 违反利益的陈述 598

第316节 一般的条件;违反利益的陈述和自认的区别 598

第317节 违反金钱或者财产利益的陈述;影响权利主张或者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陈述 599

第318节 刑事利益;自尊或者荣誉利益 600

第319节 对于是否构成违反利益的认定;对质权问题 602

第320节 陈述人的不能到庭 605

第三十四章 传闻规则的其他例外以及传闻证据的未来 606

第321节 学术论文,行业标准和商业出版物 606

第322节 性格方面的名声;关于血统和家族历史的陈述,名声和判决;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 608

第323节 古老的文书或书证中影响财产利益的叙述 611

第324节 剩余的传闻 612

第324.1节 传闻中的传闻;多重传闻 615

第324.2节 对传闻的陈述人的弹劾 617

第324.3节 作为准传闻规则例外的专家意见的根据 617

第325节 对现行规则的评价 618

第326节 现代传闻证据发展的轨迹 620

第327节 传闻证据的未来 622

第328节 司法认知的需要和效果 627

第十一编 司法认知第三十五章 司法认知 627

第329节 众所周知的事实 631

第330节 能够确认的事实 633

第331节 司法立法中所应用的社会、经济材料:立法事实 636

第332节 司法认知的运用 638

第333节 程序事件 640

第334节 对事实司法认知的发展趋势 641

第335节 法官(法律发现者)的任务:对法律的司法认知 643

第三十六章 证明责任和推定 648

第336节 证明责任:提出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 648

第337节 证明责任的分配 650

第338节 提出证据责任的满足 652

第339节 说服责任的满足:(1)民事诉讼中的说服标准 655

第340节 说服责任的满足:(2)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 657

第341节 说服责任的满足:(3)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658

第342节 推定:概述 660

第343节 推定设立理由:说明性推定 663

第344节 民事诉讼中推定的效果 665

第345节 民事诉讼中的宪法问题 673

第346节 刑事诉讼的积极抗辩和推定:(1)术语 674

第347节 刑事诉讼的积极抗辩和推定:(2)合宪性 676

第348节 刑事诉讼的积极抗辩和推定:(3)特别问题 682

第349节 法律选择 685

附录一:西方法律网查询 687

附录二:本书判例一览表 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