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中国强制执行法(试拟稿) 3
第一编 通则 3
目录 3
第一章 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4
第一节 立法宗旨 4
第二节 基本原则 4
第二章 执行机构与人员 5
第一节 执行机构 5
第二节 执行人员 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
第三章 执行管辖 8
第二节 管辖的变动 9
第四章 执行参与人 10
第一节 执行当事人 10
第二节 其他参与人 12
第五章 协助执行 1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
第二节 不同主体的协助执行 14
第一节 一般的执行根据 15
第六章 执行根据 15
第二节 特殊的执行根据 16
第三节 特殊情况的处理 17
第七章 执行费用 18
第八章 强制措施 19
第九章 检察监督程序 22
第二编 执行程序 24
第十章 执行开始 25
第一节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25
第一节 不予受理 27
第二节 立案受理 27
第十一章 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 27
第二节 不予执行 28
第十二章 执行进行 29
第一节 启动执行与结案期限 29
第二节 查明义务人的财产 31
第三节 被申请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33
第四节 执行措施 34
第一节 义务人的变更、追加 35
第十三章 执行变动 35
第二节 执行方式的变更 36
第三节 暂缓执行 37
第四节 中止执行 38
第五节 执行和解 39
第十四章 执行结束 40
第一节 终结执行 40
第二节 终了执行 41
第一节 执行异议 42
第十五章 执行救济 42
第二节 执行抗告 43
第三节 异议之诉 44
第十六章 执行回转 45
第三编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46
第十七章 一般规定 47
第十八章 对现金和存款的执行 48
第十九章 对收入的执行 50
第二十章 对动产的执行 5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
第二节 查封 52
第三节 变价 57
第二十一章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62
第二十二章 对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 63
第二十三章 对债权的执行 65
第二十四章 对不动产的执行 6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8
第二节 查封 68
第三节 拍卖、招标 70
第四节 强制管理 74
第二十五章 对船舶及航空器的执行 76
第二十六章 清偿与分配 78
第四编 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82
第二十七章 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83
第二十八章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84
第五编 保全执行和先予执行 87
第二十九章 保全执行 88
第三十章 先予执行 89
第六编 涉外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 91
第三十一章 一般规定 92
第三十二章 执行申请和审查 94
第七编 附则 95
第二部分 中国强制执行法 99
(试拟稿)条文释义 99
第一编 通则 99
第一章 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100
第一节 立法宗旨 100
第二节 基本原则 103
第二章 执行机构与人员 111
第一节 执行机构 111
第二节 执行人员 113
第三章 执行管辖 1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2
第二节 管辖的变动 128
第四章 执行参与人 131
第一节 执行当事人 131
第二节 其他参与人 139
第五章 协助执行 14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1
第二节 不同主体的协助执行 149
第一节 一般的执行根据 153
第六章 执行根据 153
第二节 特殊的执行根据 160
第三节 特殊情况的处理 166
第七章 执行费用 168
第八章 强制措施 172
第九章 检察监督程序 183
第二编 执行程序 189
第十章 执行开始 190
第一节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90
第二节 立案受理 201
第十一章 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 203
第一节 不予受理 203
第二节 不予执行 205
第十二章 执行进行 210
第一节 启动执行与结案期限 210
第二节 查明义务人的财产 218
第三节 被申请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227
第四节 执行措施 231
第十三章 执行变动 232
第一节 义务人的变更、追加 232
第二节 执行方式的变更 238
第三节 暂缓执行 242
第四节 中止执行 246
第五节 执行和解 253
第十四章 执行结束 258
第一节 终结执行 258
第二节 终了执行 264
第十五章 执行救济 265
第一节 执行异议 265
第二节 执行抗告 269
第三节 异议之诉 271
第十六章 执行回转 275
第三编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79
第十七章 一般规定 280
第十八章 对现金和存款的执行 285
第十九章 对收入的执行 292
第二十章 对动产的执行 29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98
第二节 查封 301
第三节 变价 317
第二十一章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333
第二十二章 对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 336
第二十三章 对债权的执行 343
第二十四章 对不动产的执行 35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52
第二节 查封 354
第三节 拍卖、招标 360
第四节 强制管理 375
第二十五章 对船舶及航空器的执行 384
第二十六章 清偿与分配 390
第四编 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09
第二十七章 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10
第二十八章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18
第五编 保全执行和先予执行 431
第二十九章 保全执行 432
第三十章 先予执行 438
第六编 涉外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 440
第三十一章 一般规定 441
第三十二章 执行申请和审查 451
第七编 附则 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