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序 1
原文序 1
目录 1
上册 1
二、篇章结构 3
一、范围 3
第一编 导论和概述 3
第一章 刑事司法程序概览 3
第一节 本书的主题 3
三、法制一致性的有限性 4
二、作为“众多刑事司法体制之一”的联邦体制 4
第二节 描述52个独立的刑事司法程序 4
一、州与联邦的权力 4
四、个体化趋势 5
六、联邦模式 6
五、相互模仿的趋势 6
一、概览的目标 7
第三节 程序步骤 7
七、其他模式 7
四、第二步:逮捕前侦查 8
三、第一步:被报告的犯罪 8
二、概览的性质 8
五、第三步:逮捕 12
六、第四步:登记 13
八、第六步:决定指控 14
七、第五步:逮捕后的侦查 14
十、第八步:治安法官的逮捕审查 17
九、第七步:控告 17
十一、第九步:初次到庭 18
十二、第十步:预审 20
十三、第十一步:大陪审团审查 21
十五、第十三步:根据检察官起诉或大陪审团起诉进行的传讯 22
十四、第十二步:大陪审团起诉或检察官起诉 22
十七、第十五步:审判 23
十六、第十四步:审前动议 23
十八、第十六步:量刑 25
十九、第十七步:上诉 26
第四节 刑事司法程序的基本目标 27
二十、第十八步:定罪后的救济 27
一、实施实体法 28
二、发现真相 32
三、对抗审判模式 33
四 、控诉责任 35
五 、错误定罪最小化 36
六、控诉和诉讼责任最小化 37
八、尊重个人尊严 39
七、规定非专业人员参诉 39
十、达到程序适用的平等 41
九、对公正表现的维持 41
一、不同渊源 42
第五节 调整程序的法律 42
十一、强调被害人的利益 42
四、州宪法 43
三、联邦成文法 43
二、联邦宪法 43
七、地方法庭规则 44
六、普通法院规则 44
五、州成文法 44
八、普通法判决 45
九、运用监督权的判决 46
十、内部行政标准 49
十一、地方法令 50
第一节 宪法化的基础 51
第二章 刑事程序的宪法化 51
第二节 第十四修正案和权利法案保障条款向各州的延伸 54
一、完全吸纳的理论基础 56
第三节 完全吸纳 56
二、联邦最高法院的否决 57
第四节 基本公平 59
一、基本公平的理论基础 60
二、正当程序的本意 62
三、第十四修正案之前的案例 64
四、基本公平原则的确立和最初的适用:从重建到20世纪30年代 65
五、基本公平原则的适用:从20世纪30年代中期到20世纪60年代早期 68
六、主观性和基本公平原则 70
一、基本公平原则和选择吸纳:相似和差异 72
第五节 选择吸纳 72
三、先前的判例和个别保障条款的吸收 73
二、选择吸纳的理论基础 73
六、联邦制的合法利益 74
五、促进正当程序标准在州的实施 74
四、作为避免主观性的手段的选择吸纳 74
一、60年代的判决 77
第六节 选择吸纳原则的运用 77
二、保障条款尚未被吸纳 78
三、20世纪60年代后对选择吸纳原则的承认 80
四、选择吸纳和联邦制的关系 82
一、吸纳后的程序性的正当程序 84
第七节 正当程序的独特内容 84
五、正当程序方法论的保留 84
二、正当程序分析 88
三、实体性的正当程序 97
一、优先权的本质 98
第八节 扩大解释的优先权 98
二、优先权变化的力量 99
三、优先权的原因 100
四、溯及既往原则 102
第九节 解释的路标 106
一、遵循先例 107
二、历史承认的意义 108
三、查明事实的优先权 111
四、以执行为基础的法定规则的适当性 113
五、预防性规则的适当性 116
六、衡量对效率的影响 119
一、排除规则的起源 123
第一节 排除规则及其他救济措施 123
第二编 拘留与犯罪侦查 123
第三章 逮捕、搜查和扣押 123
二、排除规则的目的 125
三、受到抨击的排除规则 127
四、潜在动机的意义;更强调在客观上威慑和对主观要件的审查 131
五、违宪与其他违法 134
六、刑事诉讼中排除规则的适用 135
七、非刑事诉讼程序中排除规则的适用 137
八、排除规则与“私人”或非警察搜查 139
九、排除规则与外国警察的搜查 141
十、管辖权异议 142
十一、宪法性侵权 144
十二、刑事指控;惩罚程序 145
十四、禁令 146
十三、逮捕记录的销毁 146
一、隐私标准的卡茨例外 147
第二节 受保护的领域和利益 147
十五、自力救济 147
二、一眼望见,一下闻到、一下听见及一下摸到;帮助感官 150
三、居住用建筑物 153
四、“开阔地带” 155
五、贸易和商用建筑物 156
六、交通工具 157
八、抛弃的财产 158
七、个人性格特征 158
九、一般的“纯粹证据”与特定的私人文件 159
十、对交往和行动的监视 160
一、一般考虑因素 163
第三节 合理根据 163
二、合理根据的性质 164
三、线人提供的信息 167
四、被害人或证人提供的信息 174
五、其他警察提供或掌握的信息 176
六、第一手信息 177
七、搜查案件中的特殊问题 179
一、何时可以使用令状 181
第四节 搜查证 181
二、“中立、超然的司法官”要求 183
三、宣誓或保证;笔录 184
四、合理根据:表面上符合条件的宣誓书 185
五、对要搜查地点的特别描述 187
六、对要扣押物品的特别描述 189
七、执行令状的期限 190
八、不经通知的进入 191
九、拘留和人身搜查 193
十、搜查的范围和强度 194
十一、哪些物品可以扣押 195
十二、杂项要求 197
一、逮捕 198
第五节 对人身和个人财产的搜查和扣押 198
二、在逮捕现场对人身的搜查 203
三、逮捕后羁押期间的人身搜查 206
五、对包裹和其他私人物品的搜查和扣押 209
四、其他人身搜查 209
一、进入房屋执行逮捕的依据 213
第六节 进入和搜查房屋 213
二、不经告知而入室逮捕 216
三、逮捕前的搜查与逮捕后的附带搜查 217
四、逮捕后的搜查与搜索 218
五、无证入室搜查证据 219
七、哪些东西可以扣押 222
六、为其他目的而无证入室搜查 222
一、逮捕后的附带搜查 224
第七节 车辆的搜查和扣押 224
二、为了寻找证据而进行的搜查和扣押 225
三、对车内的人和包裹的搜查 229
四、基于其他目的的扣押 231
五、基于其他目的的搜查 233
六、一眼望见、巧立名目及相关事项 236
一、拦截和拍身搜查:第四修正案理论 238
第八节 拦截、拍身搜查以及类似较轻的强制措施 238
二、可以允许的“拦截”范围 240
三、拦截之外的其他行为 242
四、可允许的“拦截”的依据 244
五、为了寻找武器而“拍身搜查” 248
七、在警察局拘留待查 251
六、路障 251
一、一般考虑因素 253
第九节 检查与常规搜查 253
八、对物品的短暂扣押 253
二、对房屋的检查 254
三、对营业场所的检查 256
四、福利检查 259
五、在火灾现场的检查 260
六、边境搜查及相关活动 261
七、车辆使用管理 263
八、机场搜查 265
九、对囚犯的搜查 266
十、对缓刑犯和被假释者的搜查 268
十一、对学生的搜查 269
十二、对公共雇员的搜查 271
一、同意的性质 272
第十节 取得同意的搜查 272
二、与同意有效性相关的因素 274
三、依靠欺骗取得的同意 277
四、第三人的同意:一般考虑因素 278
五、第三人同意的常见关系 281
六、同意的范围 283
一、奥姆斯特德案件 285
第一节 历史背景 285
第四章 窃听与电子监控 285
二、第605节规定 286
三、非电话窃听的电子监听 287
一、第三编的概述 288
第二节 第三编和宪法第四修正案 288
二、持续监控 290
三、缺少告知 291
四、合理根据 292
六、秘密进入 293
五、特定描述 293
七、紧急情况下的无证窃听 294
八、运用特工人员 295
一、“窃听”的含义 296
第三节 第三编:监控内容 296
三、同意 302
二、电话公司行为 302
四、国家安全监控 303
一、申请程序 305
第四节 第三编:申请和签发法院令状 305
二、申请内容 306
四、令状的内容 309
三、审查申请 309
二、减至最少 311
一、记录 311
第五节 第三编:执行令状 311
四、事后的监控通知 313
三、修改与延长 313
五、封存 314
一、要求排除的违法行为 315
第六节 第三编:救济 315
二、提出排除要求的人员和时间 318
三、对非法电子监控的披露 319
四、对电子监控记录的披露 320
六、刑事惩罚 321
五、民事救济 321
二、圈套辩护对犯罪鼓动的限制 323
一、犯罪行为的鼓动 323
第五章 警察“鼓动”和圈套辩护 323
第一节 犯罪鼓动和圈套辩护 323
三、圈套辩护的范围 324
一、主观方法 325
第二节 圈套的主观检验标准与客观检验标准 325
二、客观方法 326
三、对主观方法的批评 328
四、对客观方法的批评 329
二、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 330
一、被告人过去行为的证据可采性 330
第三节 程序性考量 330
三、前后矛盾的辩护 331
一、风险酬金的安排 332
第四节 对鼓动实践的其他挑战 332
四、证明责任 332
三、政府对犯罪的过分介入 334
二、对无合理嫌疑的引诱 334
一、自白的需要 337
第一节 引言与概述 337
第六章 讯问与自白 337
二、警察暴力的程度 338
三、最高法院的反应 339
第二节 “自意性”标准 340
二、正当程序与“价值的复杂性” 341
一、普通法规则 341
三、“总体情形”的相关因素 343
四、对于“任意性”标准的批评 347
一、麦克纳布-马洛里规则 348
第三节 迅速带见法官的要求 348
二、对该规则的反应 350
三、在各州迅速带见司法官的要求 351
一、马修案件之前的发展 352
第四节 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352
二、马修案件 353
三、埃斯科多案件 354
四、威廉斯案件 355
五、从何时起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357
六、放弃律师帮助 360
七、对该权利的侵犯 362
八、对获得律师帮助权方法的批评 364
九、马修规则的“废除” 365
一、在警察局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 366
第五节 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米兰达判决 366
二、米兰达规则 367
三、米兰达判决下的经验 368
五、米兰达规则的“废除” 369
四、对米兰达方法的批评 369
一、“羁押”与“集中” 371
第六节 米兰达案件:何时为“处于羁押状态下的”讯问 371
三、主观方法与客观方法 372
二、羁押的目的 372
四、在警察局接受讯问 374
五、在其他地方接受讯问 375
六、其他考虑因素 377
一、“同等功能”标准 378
第七节 米兰达案件:“讯问” 378
二、讯问 381
三、其他“言行” 386
四、“自愿”陈述与顺势讯问 388
一、内容 389
第八节 米兰达案件:必须作出的警告 389
二、时间和频率 391
四、额外警告 392
三、方式:证明 392
一、明示或者默示 393
第九节 米兰达案件:权利的放弃 393
二、被告人的能力 394
三、警察的行为 396
四、默示的放弃 397
五、有限的放弃 398
六、主张权利之后的放弃 400
七、模棱两可的、不明确的、有限的以及不及时的权利主张 403
二、公民个人的讯问 407
一、对轻微犯罪的讯问 407
第十节 米兰达案件:犯罪性质、讯问者和讯问程序 407
三、非警察官员的讯问 408
四、外国警察的讯问 409
五、作出供述的程序 410
二、错误辨认发生的原因 413
一、错误辨认问题 413
第七章 辨认程序 413
第一节 绪论 413
一、施梅波规则 415
第二节 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415
三、最高法院的反映 415
三、拒绝合作 417
二、辨认程序的应用 417
四、容貌上的变化 418
一、必备程序 419
第三节 律师帮助权和对质权 419
二、辨认时间 421
三、辨认程序的性质 423
四、律师帮助权的放弃或者替代 425
五、辩护律师的作用 426
六、违法后果 427
一、概述 429
第四节 正当程序:“整体环境” 429
七、权利的“撤销” 429
二、“不必要的暗示”因素 430
三、错误辨认风险 432
五、照片的使用 433
四、列队辨认 433
七、庭审辨认 434
六、一个人的辨认 434
一、陪审团指示 435
第五节 额外的可能保障 435
八、权利的“撤销” 435
三、改善的侦查程序 436
二、专家证言 436
一、传统的大陪审团 437
第一节 大陪审团的双重作用 437
第八章 大陪审团调查 437
第二节 历史发展 438
三、替代程序 438
二、特殊的大陪审团 438
一、英国起源 439
二、在美国的发展 440
三、历史相关问题 441
二、出庭作证的传唤 444
一、传唤的权利和蔑视法庭罪制裁 444
第三节 调查的优势 444
四、心理压力 445
三、携带证据出庭的传唤 445
六、秘密 446
五、准许豁免 446
八、大陪审团报告 447
七、保持公众信任 447
一、大陪审团团员的代表 448
第四节 调查性大陪审团的法律结构 448
二、独立的调查权 449
三、司法监督 451
一、基本考虑 453
第五节 大陪审团秘密 453
二、法律结构 454
三、受保护的信息 455
四、证人披露 457
五、促进刑法执行的披露 458
七、依证据展示规则向被告的披露 460
六、依对大陪审团程序提出质疑的披露 460
八、向第三方的披露 461
九、法律救济 464
一、公众的权利与大陪审团 465
第六节 获得一切人之证据的权利 465
二、特权与其他保护 467
一、第四修正案对于传唤书证的适用 468
第七节 针对传票的第四修正案质疑 468
二、在对文件的传唤中禁止过宽的限制 472
三、第四修正案对其他传票的适用:狄奥尼修案件和马拉案件 473
四、对身份证据的传票 474
一、调查主题不当 475
第八节 对滥用传唤权力的质疑 475
五、“必须立即执行的”传票 475
二、相关性的异议 476
三、压迫性异议 479
四、“负面影响”的异议 480
五、用于民事披露 483
六、起诉后刑事证据展示的使用 484
八、侵扰 485
七、公诉机关或警察机关对传唤权的篡夺 485
一、卡拉德拉规则 486
第九节 大陪审团基于非法获得证据的质询 486
九、构造性异议 486
二、非法的电子监控 487
一、隐性归罪的标准 489
第十节 大陪审团证言与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 489
二、另一主权法律之下的归罪 490
三、强迫目标证人出庭 491
四、咨询权 493
五、弃权 495
一、合宪性 496
第十一节 豁免及被迫作证 496
二、交易豁免与使用/派生使用豁免之争 498
三、使用/派生使用禁止的适用 500
四、豁免程序 501
一、基本原则 502
第十二节 自证其罪和要被迫提供证件 502
五、非正式授予的豁免 502
二、实体例外 504
三、要求记录例外 505
四、施梅尔博规则 507
五、第三人提供 508
六、提供的证言方面 509
七、博伊德案的残留 511
第十三节 提供行为原理的适用 512
一、证人特性和预先结论标准 512
二、隐性的归罪 515
三、提供行为的豁免 517
四、个人代理 518
五、非书面的传唤 520
一、自我归罪事项的范围 521
第十四节 法院判决及自我归罪的历史及政策 521
二、特权的历史 522
三、特权的政策 524
四、系统的理性 525
五、尊严性理性 527
一、宪法要求 530
第十五节 证人获得律师帮助权 530
二、大陪审团室内的律师 531
四、多方代理 532
三、接待室中的律师 532
一、与搜查、自白和辨认有关的“个人权利” 535
第一节 (身份)资格:“个人权利”的方法 535
第九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 535
二、与居住有关的场所 538
三、商业场所 542
四、交通工具 543
一、“自动”资格 545
第二节 资格:其他可能的根据 545
二、“目标”资格 547
四、资格的废除 548
三、“派生”资格 548
一、概述 549
第三节 “毒树之果”理论 549
二、“若非”否认 550
三、“减弱的联系” 551
四、“独立来源” 552
五、“必然发现” 553
一、自白 556
第四节 非法逮捕和搜查之果 556
二、搜查 559
三、逮捕 562
四、人身辨认 563
五、证人陈述 565
六、新的犯罪行为 567
一、作为“毒树”的自白 568
第五节 非法自白之果 568
二、搜查 570
三、自白 571
四、证人陈述 572
一、质疑 573
第六节 在庭审中非法获得的证据的允许使用 573
二、“开门”的辩护策略 578
三、对于“新”的违法行为作伪证提起控诉 579
二、动议形式 581
一、同时的反对或者审前动议 581
第十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581
第一节 排除证据的审前动议 581
一、没有及时提出反对 582
第二节 反对的放弃或者丧失 582
三、不同的指控前的动议 582
二、没有更新反对 583
三、被告人陈述(作为证人) 584
一、概述 585
第三节 证明责任 585
四、有罪答辩或者不予质疑的答辩 585
二、搜查和扣押 586
四、辨认 589
三、自白 589
一、概述 590
第四节 证明标准 590
二、自白 591
三、搜查和扣押 592
一、事实裁判者 593
第五节 排除证据的听证 593
四、辨认 593
三、被告人陈述(作为证人) 595
二、陪审团在场 595
四、证据规则 596
六、强制程序权 597
五、对质权 597
二、建议 598
一、查明 598
第六节 裁决及其效果 598
三、庭审中的重新考虑 599
四、其他案件中裁决的效果 600
一、第六修正案上的权利 603
第一节 获得聘任律师或指定律师帮助的宪法性权利 603
第三编 普通程序的开始 603
第十一章 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603
二、正当程序上的权利 608
四、平等保护和指定律师 616
三、获得律师帮助的派生权利 616
一、获得指定律师帮助的权利:轻罪指控 620
第二节 贫困被告人获得律师和其他形式帮助权利的范围 620
二、获得指定律师帮助的权利:诉讼阶段 623
三、安德斯规则 626
四、笔录 627
五、专家的帮助 628
六、获准参与的邦兹权利 633
七、贫困的标准 635
一、一般性要求 636
第三节 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放弃 636
八、部分帮助与部分补偿 636
二、初审中的弃权:冯莫托克询问 637
三、权利的丧失 639
一、选择指定律师的自由裁量权 640
第四节 选择律师 640
二、指定律师的替换 641
三、选择聘任律师 642
四、自力诉讼的选择权 645
一、法莱塔权利 646
第五节 自我代理的宪法性权利 646
三、必要的警告和司法调查 648
二、权利的告知 648
四、拒绝的理由 650
六、后备律师 651
五、对无效代理的事后质疑 651
七、混合代理 652
一、“策略性”决定与“个人”决定 653
第六节 律师对辩护策略的控制 653
二、利益的平衡 657
一、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性权利的前提 660
第七节 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指导性原则 660
三、偏见 660
二、聘任律师与指定律师 663
三、对抗式诉讼制度的标准 664
四、本质的无效与实际的无效 665
五、提出律师帮助无效的主张 668
一、对律师帮助的限制 670
第八节 基于州的干涉和其他外部因素而提出的律师帮助无效的主张 670
二、州对律师——当事人关系的侵犯 672
三、代理的条件 675
一、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的范围 676
第九节 基于律师的利益冲突而提出的无效帮助主张 676
二、初审法院的调查义务 680
三、弃权和律师不称职 685
四、不明显的实际利益冲突 689
一、指导性的考虑因素 694
第十节 基于律师不称职的无效帮助主张 694
二、称职的标准 697
三、对合理性标准的适用 699
四、不公正的因素 704
一、联邦保释改革法 708
第一节 审前释放程序 708
第十二章 审前释放 708
二、各州的普遍做法 710
四、保释听证会中的证据 711
三、保释听证会中的律师 711
一、保释金的数额 712
第二节 限制审前自由的合宪性 712
五、被告的陈述 712
二、贫困和审前释放 715
四、审前羁押的性质 717
三、准备辩护的机会 717
一、在联邦系统的预防性拘押 719
第三节 审前拘押命令的合宪性 719
二、预防性拘押和州宪法 720
三、宪法第八修正案的模糊性 723
四、其他宪法性异议 726
五、被指控严重罪行的拘押 728
六、基于个别危险认定时的拘押 729
七、基于释放期间不法行为的拘押 730
一、死刑案件 731
第四节 特殊情况 731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33
三、审判期间 734
四、被判有罪之后 735
六、重要证人 736
五、缓刑或假释的撤销 736
二、传讯代替无证逮捕 737
一、替代逮捕令状的传唤出庭 737
第五节 逮捕的替代方式 737
一、概述 741
第一节 决定的本质 741
第十三章 决定是否起诉 741
二、证据充分 742
五、指控选择 743
四、分流 743
三、过滤案件 743
一、检察官的裁量权 744
第二节 裁量实施 744
二、警察的裁量权 745
三、陪审团和法官的裁量权 746
五、界定检察官的裁量权 747
四、裁量的“问题” 747
六、构建检察官的裁量权 748
七、制约检察官的裁量权 749
一、命令状 750
第三节 对不起诉决定的质疑和制约 750
八、委托检察官的裁量权 750
三、不起诉的司法批准 751
二、自诉;公私共分罚款之诉 751
四、大陪审团 752
六、撤职;特别检察官 753
五、司法部长 753
一、歧视起诉 754
第四节 质疑起诉决定:平等保护 754
二、证明问题 755
三、“任意归类” 756
四、“故意的或有目的的” 759
五、对其他人的不起诉 760
一、报复性起诉 761
第五节 对起诉决定的其他质疑 761
二、违背诺言 763
三、公平告知的废止和缺乏 764
四、对州起诉的联邦救济:移送 765
五、对州起诉的联邦救济:禁令和宣告型判决 766
六、对州起诉的联邦救济:人身保护令 767
第六节 对放弃或者终止性分流决定的质疑 768
一、分流程序 768
七、对检察官的民事起诉 768
三、是否分流的决定 769
二、分流的法定标准 769
四、起诉的终止决定 771
一、重复或重叠的法规 772
第七节 对指控选择的质疑 772
二、差别性指控选择 774
三、报复性指控选择 775
一、对指控进行审查 778
第一节 预审的功能 778
第十四章 预审 778
二、证据开示 779
三、将来弹劾 780
四、证据保全 781
五、其他功能 782
一、联邦宪法 783
第二节 预审中被告人的权利 783
二、联邦司法实践 784
三、采取大陪审团起诉的州 785
四、采用检察官起诉的州 786
五、放弃预审和请求预审 787
一、适用的标准 788
第三节 移送审判的决定 788
二、对可信性的评价 791
三、撤销的后果 792
四、移送审判的后果 793
二、适用证据规则 794
一、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794
第四节 预审程序 794
三、被告人有权进行交叉询问 796
四、被告人有权让辩方证人出庭 798
五、对程序性裁定提出异议 799
一、第五修正案权利:历史 803
第一节 被告人受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权利 803
下册 803
第十五章 大陪审团审查 803
二、第五修正案权利:范围 804
三、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 805
四、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司法管辖区 806
六、放弃大陪审团起诉和限制大陪审团起诉的司法管辖区 808
五、限制大陪审团起诉的司法管辖区 808
七、检察官诉状州 809
二、对证据的控制 810
一、大陪审团的组成 810
第二节 大陪审团审查的构造 810
三、预期被告的证言 811
四、证据规则 812
六、证据的量 813
五、法律建议 813
九、保密的要求 814
八、证据的重新提出 814
七、大陪审团的起诉决定 814
十、大陪审团记录 816
一、正在进行的争论 817
第三节 大陪审团的效力 817
二、统计 819
四、司法的反应 820
三、审查的差异 820
一、大陪审团挑选程序 821
第四节 基于大陪审团组成对起诉状的质疑 821
二、反对的程序和时间 822
三、平等保护的要求 823
四、公平抽样要求 824
五、对挑选陪审团主席的宪法性质疑 826
七、陪审员的偏见 828
六、违反成文法 828
九、起诉后的审查 830
八、起诉前的公开 830
一、联邦标准:科斯特洛规则 832
第五节 基于证据理由对起诉状的质疑 832
二、联邦标准:科斯特洛案“错误行为的例外” 834
三、州的标准 839
一、起诉错误行为 840
第六节 对错误行为的质疑:一般原则 840
二、联邦标准;威廉姆斯案的限制 842
四、偏见的要求 844
三、陪审员的错误 844
五、诺瓦斯科蒂亚银行案的偏见标准 846
六、定罪后的审查 848
二、有偏见的评论和检察官起诉 851
一、异议的范围 851
第七节 普通起诉错误行为的请求 851
四、违反被告的证人权利 854
三、检察官其他作用的假设 854
五、提交证据时的欺骗 855
六、没有提出已知的无罪证据 856
七、错误的法律建议 857
八、未被授权者的出席 858
一、区别审判地点和管辖权 860
第一节 审判地点:一般原则 860
第十六章 起诉地点的确定 860
二、区别邻近地区 861
三、“犯罪实施”准则 866
四、多地点犯罪 868
五、特殊立法 870
六、共同诉讼和审判地点 872
七、审判地点的证明 873
一、重复性问题 874
第二节 适用犯罪实施准则 874
二、严格法条主义 876
三、宪法政策 879
四、实质性接触 881
五、运输犯罪 884
六、多方参与人 885
二、基于被告人动议的“公正审判”之审判地点的改变 887
一、多样性 887
第三节 审判地点的改变 887
三、基于被告人动议的便利性之审判地点的改变 888
四、基于公诉方动议的“公正审判”之审判地点的改变 889
五、基于公诉方动议的便利性审判地点的改变 890
六、基于法院动议的审判地点的改变 891
七、转移地区的挑选 892
一、合并起诉:牵连犯罪 895
第一节 犯罪的合并起诉与分离诉讼 895
第十七章 起诉范围:合并起诉与分离诉讼 895
三、分离诉讼:独立辩护 896
二、合并起诉:相似特征的犯罪 896
四、分离诉讼:其他犯罪的证据 897
一、被告人的合并起诉 898
第二节 被告人的合并起诉和分离诉讼 898
五、分离诉讼:证据累积 898
六、作为权利的分离诉讼 898
二、分离诉讼:共同被告人的归罪供述 900
三、分离诉讼:共同被告人的证言导致无罪 904
四、分离诉讼:矛盾辩护和策略 905
五、分离诉讼:联合定罪 906
一、法院合并和分离的权力 907
第三节 合并起诉和分离诉讼:程序审查 907
六、分离诉讼:证据混合 907
七、作为权利的分离诉讼 907
二、错误合并 908
三、不能证明合并基础 909
五、对损害请求的上诉审查 910
四、放弃或者丧失权利 910
一、附属性禁止反言 911
第四节 没有把相关诉讼合并 911
二、禁止双重归罪:同一犯罪 916
三、“同一罪行”合并 923
二、相涉利益 925
一、总论 925
第十八章 迅速审判和其他快速处理 925
第一节 迅速审判的宪法性权利 925
三、权利附随的时间 927
五、违反该权利的救济 929
四、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929
一、巴克案 930
第二节 宪法性平衡检验 930
二、迟延期的长短 931
三、迟延理由 933
四、被告主张权利的责任 934
五、受到损害 935
二、1974年《联邦迅速审判法案》 936
一、必要性 936
第三节 迅速审判的立法规定和法庭规则 936
三、各州的规定 939
一、宪法性权利 940
第四节 在押的被告人 940
二、1974年《联邦迅速审判法案》 942
三、关于监禁人的州际协定 943
四、《对监禁人的统一强制处置法案》 944
一、成文法的限制 945
第五节 针对其他迅速处置的权利 945
二、非宪法性的指控前迟延 947
三、审判后的迟延 949
一、普通法上的专业性要求 955
第一节 对诉状要求的放宽 955
第四编 对抗制及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955
第十九章 刑事诉状 955
二、进行改革的最初尝试 956
四、成功的改革 957
三、简式诉状运动 957
一、功能性分析 960
第二节 诉状的功能 960
二、禁止双重归罪的保护 961
三、提供告知 962
四、方便司法审查 963
五、提供司法管辖权方面的根据 964
六、对被告人得到大陪审团指控这一权利的保障 965
一、没有声明基本要素 967
第三节 基本的诉状瑕疵 967
二、事实特定性 969
四、形式上的瑕疵 972
三、多项指控和重复指控 972
五、迟到的异议 973
一、诉状的本质 974
第四节 详情诉状 974
二、签发诉状的标准 975
二、侵权/不同犯罪的标准 977
一、诉状的不同用途 977
第五节 诉状修正 977
四、贝恩规则 980
三、形式和内容的区别 980
二、伯杰标准 984
一、对不一致的质疑 984
第六节 不一致 984
三、结构性修正限制 986
一、与普通法的分离 989
第一节 证据知悉的发展过程 989
第二十章 证据知悉和证据展示 989
二、争论 990
三、结果 993
一、“普通法”管辖区 994
第二节 证据展示法的结构 994
四、证据展示的“双向”运动 994
三、证据展示规定的实现 995
二、法庭规则和制定法 995
五、取证 996
四、其他证据知悉途径 996
二、书面或记录之陈述 998
一、控方证据掌握或控制 998
第三节 辩方证据知悉 998
三、被告人陈述 1000
四、共犯的陈述 1001
六、科学报告 1002
五、犯罪记录 1002
七、文件与实物 1003
八、证人名单 1004
九、证人陈述 1005
十、工作记录展示例外 1006
十一、警察报告 1008
十三、宪法审查 1009
十二、保护令 1009
一、正当程序 1011
第四节 对庭前辩方证据展示的宪法限制 1011
二、自我归罪:非证言性展示 1012
三、自我归罪:证言性展示 1013
四、自我归罪:加速原则 1014
五、自我归罪:以精神不健全为辩护理由的特定案件 1017
六、第六修正案之限制 1018
七、有条件的证据知悉 1020
一、获得证据的不同规定 1021
第五节 控诉方证据知悉之规定 1021
二、不在犯罪现场的规定 1022
五、证人名单 1023
四、辩护之认知 1023
三、精神不健全及其他相关辩护 1023
六、证人陈述 1024
八、科学报告 1025
七、文件和实物 1025
一、范围 1026
第六节 制裁 1026
二、控方对展示的违反 1027
三、辩方对展示的违反 1031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形式 1034
第一节 认罪协商制度 1034
第二十一章 有罪答辩 1034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 1035
四、正确而公正的结果 1036
三、辩诉交易的便捷性 1036
五、差异性的问题 1037
七、对辩诉交易的禁止 1041
六、辩诉交易的其他积极特征和消极后果 1041
八、辩诉交易与《联邦量刑规则》 1042
一、成文法中对认罪的诱导 1044
第二节 被保留的、被打破的、被驳回的以及不存在的交易 1044
二、检察官的诱导 1047
三、法官的诱导 1052
四、破裂的交易 1056
五、对破裂交易的救济 1061
六、撤回的要约 1064
七、没有实现的期望 1065
八、对交易中做出的陈述的接受 1067
一、在辩诉交易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1069
第三节 律师和法官在辩诉交易中的责任 1069
二、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 1070
三、检察官的交易技巧 1074
四、司法对辩诉交易的介入 1076
五、对让步的司法评价 1078
一、传讯;答辩的替代性措施 1080
第四节 对被告人答辩的接受 1080
二、对答辩的自愿性及做出答辩的被告人的能力的判断 1082
三、对是否理解指控的判断 1083
四、对被告人是否理解可能产生的后果的判断 1086
五、对被告人是否理解自己放弃的权利的判断 1088
六、对答辩的事实性基础的判断 1089
七、对辩诉交易的遵从 1091
一、答辩的撤回 1093
第五节 对有罪答辩的抗辩 1093
二、对答辩的其他抗辩 1095
三、违反答辩接受程序的意义 1096
四、遵从答辩接受程序的意义 1097
五、撤回或推翻答辩的效果 1099
六、答辩的撤回或推翻以及相关陈述的可接受性 1103
一、由于做出有罪答辩而被放弃或丧失的权利 1104
第六节 有罪答辩的效果 1104
二、附条件的答辩 1109
三、基于约定事实的审判 1110
一、通常情况:对州的适用性 1111
第一节 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1111
第二十二章 获得陪审团和公正法官审判的权利 1111
二、轻罪 1112
四、陪审团的规模 1117
三、非刑事审判 1117
五、全体一致的意见 1119
六、重新审判 1120
七、陪审团对法令的拒绝执行 1121
八、对陪审团审判的放弃 1123
一、联邦司法体制中挑选陪审员的程序 1125
第二节 对候任陪审员的挑选 1125
二、州司法体制中挑选陪审员的程序 1126
三、对平等保护的否定 1127
四、“公正的全面代表”要求 1129
五、附近地区 1133
一、预先审核的性质 1134
第三节 预先审核;回避 1134
六、对陪审团人选提出的回避 1134
二、控辩双方对信息的接触 1138
三、有因回避 1140
四、强制回避 1147
五、替补陪审员 1153
一、由公正的法官审判的权利 1155
第四节 法官的回避 1155
二、有因回避 1156
四、强制回避 1157
三、法官的自行回避 1157
五、对法官的替换 1158
二、限制公开陈述 1159
一、倾向性宣传问题 1159
第二十三章 审判公正与新闻自由 1159
第一节 防止倾向性宣传 1159
三、限制媒体 1171
四、不公开程序:第一修正案的信息获知权 1173
五、不公开程序:对第一修正案权利的限制 1178
一、依辩方动议变更审判地 1182
第二节 克服倾向性宣传 1182
三、陪审团召集令的变更 1185
二、无辩方动议而变更审判地 1185
五、分别审理 1186
四、诉讼延期 1186
六、陪审团选任 1187
七、警告或隔离陪审团 1192
一、法庭内的新闻工作者 1193
第三节 庭审中的行为 1193
八、免除陪审员 1193
二、电子报道和摄影报道的范围 1194
一、权利的本质 1196
第一节 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 1196
第二十四章 刑事审判 1196
二、正当的不公开审判之情况 1197
一、出庭权的根源和范围 1198
第二节 被告人出庭 1198
三、妨碍法庭审理的被告人:因行为而丧失 1200
二、一般无害错误和弃权 1200
四、因自愿缺席而丧失 1201
五、出庭的偏见情形 1202
一、宪法依据 1204
第三节 被告人取得证据的权利 1204
二、正当程序义务: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1206
三、展示证人陈述——詹克斯法案 1215
四、纠正虚假证据的责任 1217
五、政府保存证据的义务 1219
六、辩方使用传票 1221
七、帮助辩方获得证据 1223
八、政府干预辩方证据取得 1225
九、辩方证人豁免 1226
一、证据规则 1227
第四节 证据的出示 1227
三、证人强行主张特权 1228
二、交叉询问 1228
四、证人的隔离 1229
一、不作证的权利 1231
第五节 被告人保持沉默和作证的权利 1231
二、对被告人沉默的评论 1234
三、对被告人沉默的指示 1235
四、被告人作证的权利 1236
二、直接无罪裁决的动议 1237
一、独任法官审理 1237
第六节 初审法院的证据评价 1237
三、充足性标准 1238
一、开庭陈述 1239
第七节 律师辩论 1239
四、证据的概括和评价 1239
三、终结辩论的顺序 1241
二、终结辩论 1241
四、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作用 1242
五、禁止性辩论 1243
六、招致回应 1245
八、正当程序 1246
七、异议 1246
九、审查标准 1247
三、多理由裁决 1248
二、一般被包含的较轻犯罪 1248
第八节 陪审团指示 1248
一、指示内容 1248
三、界定一般被包含的较轻犯罪 1250
四、较轻犯罪指示的权利 1254
一、隔离陪审团 1257
第九节 陪审团程序 1257
二、陪审团问题和笔记 1258
四、陷入僵局的陪审团 1259
三、带入陪审团评议室的物品 1259
六、陪审团的不正当行为 1261
五、逐一询问陪审团成员 1261
七、陪审员就不正当行为所作的证言的限制 1264
一、特殊裁决和特殊质询 1265
第十节 陪审团裁决 1265
二、不一致裁决、裁定 1267
四、局部裁决 1271
二、重新审判 1272
一、无罪判决 1272
第十一节 裁决后动议 1272
三、新发现的证据 1273
一、导论 1274
第一节 保障的范围 1274
第二十五章 禁止双重危险 1274
二、政策和沿革 1275
三、可适用的程序 1277
四、危险存在的情形 1282
五、危险的终止 1285
六、同一罪行 1286
七、重新起诉:概览 1287
一、征得被告人同意 1288
第二节 无效审判之后的重新起诉 1288
二、受刺激的无效审判动议 1290
三、“明显之必要”标准 1291
四、明显之必要和对无效审判的替代 1292
五、明显之必要和初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1295
六、与无效审判相似的驳回 1297
一、驳回 1298
第三节 宣告无罪或者驳回之后的重新起诉 1298
二、陪审团宣告的无罪 1300
三、法官宣告的无罪 1301
五、定罪判决之后的宣告无罪 1302
四、危险之前的“宣告无罪” 1302
一、一般规则 1304
第四节 定罪之后的重新起诉 1304
二、证据不足的例外情形 1305
三、充足性之定义 1307
四、如默示无罪的定罪 1308
一、州起诉之后的联邦重新起诉 1310
第五节 由不同司法管辖区启动的重新起诉 1310
三、州与州之间和州与市之间 1312
二、联邦起诉之后的州重新起诉 1312
一、结构和程序 1314
第一节 科刑程序的立法结构:制裁 1314
第二十六章 科刑程序 1314
二、死刑 1315
三、监禁 1318
五、中间制裁 1320
四、社区改造 1320
六、经济制裁 1322
二、陪审团科刑 1324
一、法官科刑 1324
第二节 科刑程序的立法结构:科刑权的配置 1324
三、行政机构决定 1327
一、未受指导的自由裁量权 1334
第三节 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1334
三、强制性最低科刑 1335
二、对未受指导的自由裁量权的质疑 1335
四、推定科刑 1336
五、科刑准则 1337
六、合并科刑和连续科刑 1339
七、上诉复审 1340
一、威廉斯诉纽约案 1342
第四节 正当程序:科刑程序的框架 1342
二、相关信息的范围 1344
三、基于被告人程序权利行使的审议 1347
四、告知 1351
五、获得律师帮助权 1355
六、保证科刑信息的可靠性 1356
七、接受听审权:科刑前陈述权和提供反证权 1359
八、举证责任 1362
九、提升对构成单独罪行例外性加重科刑的保护力度 1364
一、证据标准 1367
第五节 科刑信息 1367
二、科刑前报告 1368
三、科刑前报告的开示 1370
四、被害人有影响力的陈述 1371
一、特殊科刑和特殊程序 1372
第六节 特殊科刑 1372
二、累犯法律 1373
四、刑事没收 1375
三、损害赔偿 1375
一、再判决后的重新科刑 1377
第七节 重新科刑:双重危险 1377
五、危险犯 1377
二、重新科刑和科刑上诉 1379
三、承审法官的重新科刑 1380
四、基于其他犯罪行为的科刑 1385
一、报复性科刑推定:皮尔斯案件的裁决 1386
第八节 重新科刑:对报复的禁止 1386
二、对皮尔斯推定的反驳 1387
三、在其他重新科刑的科刑背景中应用皮尔斯推定 1389
一、非联邦宪法性权利 1393
第一节 宪法对于被告人上诉权的保护 1393
第二十七章 上诉 1393
二、宪法对于法定上诉权利的保护 1394
二、基础性政策和法定例外 1395
一、对于终审判决的法定要求 1395
第二节 辨方上诉和终审规则 1395
三、附属命令 1397
四、独立程序 1402
五、大陪审团程序 1403
一、宪法上的限制 1404
第三节 控方上诉 1404
二、需要特别的法定授权 1405
三、审前判决 1406
四、附加后危险判决 1408
二、禁令和执行职务令:传统上的限制和现代的发展 1409
一、一般意义上的特别令状 1409
第四节 通过令状进行的审查 1409
四、控方的申请 1410
三、刑事案件中对令状的限制 1410
一、无意义的案件 1412
第五节 上诉审查的范围 1412
二、合并判刑理论 1415
三、上诉权的放弃或丧失 1416
四、明显的错误 1418
一、无害错误审查的来源 1420
第六节 无害的错误 1420
二、非宪法性错误的标准 1421
三、对违反宪法行为的适用 1424
四、无害的错误还是自动推翻原判 1426
五、对宪法性错误适用合理怀疑标准 1433
一、间接救济的性质 1436
第一节 间接救济的现状的历史 1436
第二十八章 间接救济 1436
二、普通法人身保护令 1437
一、宪法性权利还是立法恩惠 1438
第二节 制定法结构和人身保护政策 1438
二、制定法框架:从1867年法案到1996年法案 1439
三、当今的制定法 1440
四、制定法框架内的平衡 1441
五、人身保护审查模式之比较 1443
一、可审理的纷争:事关羁押的请求 1446
第三节 可审理的请求 1446
二、宪法性——司法性瑕疵 1449
三、一般的宪法性请求:从布劳恩诉艾伦案到斯通诉鲍威尔案 1452
四、后斯通时期的裁决和1996年的修正案 1455
五、充分、公正诉讼的机会 1458
六、“明显无辜”请求赫瑞拉案件 1459
七、关于保护人身保护审查的无害错误 1460
一、在州法院疏忽的请求-政策的争论 1462
第四节 因州程序疏失而排除的请求 1462
二、“充分的州理由”标准 1463
三、“蓄意规避”标准的发展 1464
四、“原因和损害”标准的入替 1465
五、原因之含义 1468
六、损害之定义 1471
七、司法不公例外 1472
八、1996年修正后的程序性疏失 1475
一、州救济的耗尽 1476
第五节 因过早、连续或迟延的申请而被排除的请求 1476
二、提出请求的时间限制 1480
三、连续请求:提出申请前的预先主张 1481
四、权利的滥用:第二次或连续性申请中的新主张 1483
一、联邦人身审法院角色的转换 1486
第六节 对人身保护审查的宪法解释 1486
五、新“守护”条款 1486
二、蒂格案件和州有罪判决新规则的应用 1487
三、州有罪判决成为终审判决的确定 1488
四、新规则的概念 1489
五、蒂格例外 1491
六、法律和事实问题的混合 1493
七、1996年修订案后,州法院判决的审查 1494
一、州事实发现的特殊地位 1497
第七节 事实发现和证据听审 1497
二、事实疏失:当相关事实在州法院没有被发现 1498
三、对州法院的事实裁决推定正确 1499
四、将事实裁决同混合事实与法律问题的裁决相区别。 1501
五、证据开示 1503
案例表 1505
索引 1566
术语表 1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