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1
第一篇 英美法和大陆法的融合 1
二、世界主要法系的分类 2
(一)传统的分类 2
(二)传统的分类方式的检讨 3
(三)新的分类方式的提出 3
三、英美法和大陆法融合的趋势 6
(一)美国法发展过程受大陆法的影响 6
(三)欧洲继受美国法 7
(二)整合欧洲私法的努力 7
(四)东欧各国同时继受美国法和欧洲法 8
(五)国际公约整合英美法和大陆法 8
四、美国法发展过程受大陆法影响 9
(一)约因 9
(二)防止诈欺条例 10
(三)担保责任 10
(四)海商法 11
(五)国际私法 11
(六)理性和正义的基本原则 12
五、欧洲继受美国法 13
(一)继受的现象 13
(二)继受的内容 14
(三)未来展望 19
六、结论 20
参考文献 21
第二篇 法律经济学基础理论之研究 23
一、引言 23
(一)概说 25
二、一个基本观念——经济学是研究选择的科学 25
(二)经济学的定义 26
(三)以效率作为选择时的指导原则 26
(四)理论与假设的提出与验证 27
(五)法律学领域适用经济分析的空间 28
三、两个主要法律目的及其分析方法 31
(一)概说 31
(二)两个主要法律目的 31
(三)分析方法 34
(三)精确与成本的关系 36
(二)法律手段的成本 36
(一)概说 36
四、法律手段的成本与精确的关系 36
五、经济分析的限制 37
(一)相关资讯不充分的情形 37
(二)非金钱的利益与成本 38
六、法律经济分析的四个步骤 39
(一)确立追求的目标 39
(二)提出接近事实的假设 40
(三)采取适当的分析方法 40
(四)作出最佳的选择 40
七、结论 41
参考文献 43
第三篇 学界回顾:民法——财产法 45
一、引言 45
二、文献介绍 46
(一)专书部分 46
(二)期刊论文 47
(三)民法研究会部分 59
(四)“民法”物权编修正系列研讨会 61
三、总结 62
一、引言 64
第四篇 无强制实现力的契约——兼评“民法”债编增订条文第166条之1 64
二、传统对有瑕疵法律行为分类之不足 66
(一)传统分类方式 67
(二)无效的撤销 68
(三)无效的补正 68
(四)相对无效的主张 68
(五)无强制实现力法律行为类型的建立 69
三、无强制实现力的契约的理论基础 70
(一)中国台湾地区学者对债之效力的叙述 70
(二)美国法上无强制实现力的契约 71
(一)条文争议所在 73
四、“民法”第166条之1评析 73
(二)第1项规定公证的功能 74
(三)第2项规定的理论基础与功能 76
(四)本条的解释适用 76
五、结论 77
参考文献 77
第五篇 忠实关系与忠实义务 79
一、引言 79
(一)意义 81
二、忠实关系与忠实义务的意义、特性及其重要性 81
(二)特性 82
(三)重要性 83
三、美国法上忠实关系的实质规范 85
(一)预防利害冲突 85
(二)控制忠实义务人 86
(三)监督忠实义务人 86
(四)以移转财产权作为强有力的救济手段 86
(五)要求忠实义务人受到道德规范 87
(一)提供双方当事人诱因 88
四、理想的忠实关系模型 88
(二)公平 89
(三)降低成本 90
五、忠实义务的一般原则及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效果 91
(一)一般原则 91
(二)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效果 93
六、忠实义务人的种类 94
(一)受雇人 94
(二)受任人 94
(三)经理人及代办商 95
(五)行纪人 96
(六)受托人 96
(七)遗嘱执行人 96
(八)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96
(四)居间人 96
(九)公司董事、职员、清算人、重整人、重整监督人 97
(十)工会理事 97
(十一)代理人 97
(一)忠实义务人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98
(二)利益归于托付人 98
(十二)无因管理人 98
七、结论 98
(三)终止忠实关系 99
(四)报酬请求权消灭 99
参考文献 99
第六篇 相邻关系与随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契约 102
一、案例事实 102
二、争点所在 103
(一)台湾相关见解 104
三、争点研析 104
(二)本文见解 106
四、“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相关条文内容及评析 109
(一)共有不动产分割 109
(二)共有不动产分管契约有关的规定 109
(三)区分所有建筑物有关的规定 110
(四)社区(相邻不动产)使用协议有关的规定 111
(五)法定相邻关系 111
五、修正草案条文增修建议——代结论 111
参考文献 112
第七篇 中国大陆物权法制的立法建议——兼评王利明教授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114
一、引言 114
二、物权法的功能 115
(一)定纷止争 115
(二)创造生产的诱因 115
三、物权法的趋势 116
(一)物权种类的增加 116
(二)债权和物权的相对化 118
(三)物权受限制的程度增加(权利社会化) 119
(四)共有制度弊端的预防和解决 120
四、物权法基础理论的检视 121
(一)物权法定主义 121
(五)利用权优于所有权 121
(二)物权行为的概念 122
(三)公示的方式与公示的效力 123
五、建议稿值得特别肯定的部分 124
(一)条文规定较为具体,可减少争议 124
(二)物权法定主义放宽,可避免僵化 124
(三)物权种类增加,迎合社会所需 124
(六)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规定,厘清其与个人所有权的关系 125
(七)明文规定优先权性质和效力有助于对优先权的理解,并确立物权并非皆以公示为要件 125
(四)物权种类本土化,建立本土法学 125
(五)空间权立法,符合趋势 125
(八)善意受让相关规定,为善意受让法理的正确规定 126
六、建议稿有待斟酌的部分 126
(一)登记的效力有待全盘斟酌 126
(二)公有色彩恐影响效率 128
(三)共有制度的弊端似乎未能避免 128
(四)典权的规定可能成为具文 129
(五)其他 129
七、结论 130
参考文献 131
第八篇 “信托法”的信托概念之厘清——“信托法”公布后“最高法院”与信托有关的判决评释 133
一、引言 133
二、“信托法”的信托概念与“最高法院”判例的信托概念之区别 134
(一)定义 134
(二)受益人 135
(三)信托财产 135
(一)1996台上字357号判决要旨 136
三、“信托法”公布后“最高法院”与信托有关的判决 136
(五)委托人终止契约 136
(四)对第三人的效力 136
(二)1996台上字558号判决要旨 137
(三)1996台上字2690号判决要旨 137
(四)1996台上字2794号判决要旨 137
(五)1997台上字2932号判决要旨 138
(六)1997台上字3454号判决要旨 138
(七)1998台上字2697号判决要旨 138
(八)1998台上字2870号判决要旨 138
(一)“信托法”的信托概念与“最高法院”判例的信托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139
四、评释 139
(九)1999台上字89号判决要旨 139
(十)1999台上字247号判决要旨 139
(二)信托登记与所有权登记不同 141
(三)“最高法院”判例的信托的效力仅具债权的效力 141
(四)“最高法院”判例的信托并无受益人的概念 142
(五)“最高法院”判例的信托并无独立信托财产 143
(六)“信托法”的信托委托人不当然可以终止信托 143
(七)“最高法院”有关信托的判例应不再适用于信托公布后所成立的信托 144
五、结论 145
参考文献 145
第九篇 信托之起源与发展 147
一、概说 147
二、英国封建下的土地制度 148
三、用益的诞生及其演变 150
四、信托的形成 153
五、现代英美法上的信托 154
(二)信托法制输出世界各国(地区) 156
(三)信托被大量运用达成各种不同的目的 156
(一)英国和美国许多州将信托法成文化 156
六、20世纪信托的发展 156
七、结论 157
参考文献 158
第十篇 信托法的功能 160
一、概说 160
二、传统欧陆法无信托法的原因 161
(一)英美法和欧陆法的异同比较 161
(二)传统欧陆法无信托法的主要理由 163
三、信托法功能的探讨方法 164
四、提供契约法和代理法所欠缺的功能 165
(一)让与人、管理人和受利益人间 166
(二)主要当事人与其个人的债权人间 167
(三)主要当事人与托管财产的债权人间 169
(四)主要当事人与托管财产的受让人间 170
(五)不同顺序受利益人间 171
五、提供物权法欠缺的功能 171
六、提供公司法欠缺的功能 172
七、现代欧陆法继受信托法的趋势 175
八、结论 175
参考文献 176
一、引言 178
第十一篇 信托的存续期间 178
二、禁止永续原则 179
(一)意义 179
(二)目的 179
(三)以某(些)人终生作为计算禁止永续原则的理由 180
(四)此原则是举证的原则 180
(五)以何人的生存期间为准 181
三、美国成文法的规定 182
(二)中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解释 183
四、中国台湾地区“信托法”关于信托存续期间的规定及其解释适用 183
(一)“信托法”的规定 183
(三)本文的见解 184
五、结论 185
参考文献 186
第十二篇 受托人权利义务及责任 187
一、引言 187
二、信托关系概说 188
(一)信托的意义 188
(二)忠实关系 191
(三)信托财产 194
(四)信托当事人 195
(五)信托文件和条款 195
三、受托人的权限 195
(一)权限范围 196
(二)权限种类 196
(三)多数受托人的情形 198
四、受托人的权利 199
(一)报酬请求权 199
(二)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200
(三)负担债务清偿请求权 201
(四)向受益人个人求偿的条件 203
五、受托人的义务 203
(一)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duty to administerthe trust) 203
(二)运用相当注意和技能的义务(duty to exercise reasonable care and skill) 204
(三)忠诚义务(duty of loyalty) 205
(四)自行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不授权他人的义务)(duty not to delegate) 206
(五)备置账簿的义务(duty to keep and render accounts) 206
(六)提供讯息的义务(duty to furnish information) 206
(七)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206
(十二)公平对待每一受益人的义务 209
(十一)给付受益人的义务 209
(八)执行权利的义务(duty to enforce daims) 209
(十)分别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209
(九)防御诉讼的义务(duty to defend actions) 209
(十三)有关于他受托人的义务 210
(十四)遵照有指示权人指示的义务 210
(十五)与受益人交易应遵守的义务 210
六、受托人的责任 210
(一)对受益人的责任 211
(二)对第三人的责任 215
七、“信托业法”评析 216
八、结论 218
参考文献 220
第十三篇 从商业信托的概念论投资信托的法律架构——兼评“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设置监督及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 222
一、引言 222
二、商业信托的概念 223
(一)商业信托的意义 223
(二)商业信托的起源 225
(三)商业信托的特性 225
(二)美国投资信托的法律架构 227
三、投资信托的法律架构 227
(一)概说 227
(三)台湾证券投资信托的法律架构 228
四、评“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设置监督及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 231
(一)概说 231
(二)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不是委托人 231
(三)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和信托机构都是受托人 232
(二)商业信托只有两面关系 233
(一)商业信托不等于营业信托 233
五、结论 233
(四)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和信托机构都是投资人的忠实义务人 233
(三)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不是委托人 234
(四)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和信托机构都是受托人 234
(五)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和信托机构都是投资人(受益人)的忠实义务人 234
参考文献 234
第十四篇 土地使用管制法律之研究 236
一、引言 236
二、“政府”管制土地使用的必要性及其范围 237
(一)“政府”管制土地使用的必要性 238
(二)“政府”管制土地使用所包括的范围 244
(一)土地使用管制的法律基础 246
三、土地使用管制的法律基础和合“宪”性审查 246
(二)土地使用管制法律的合“宪”性审查 247
四、土地使用分区管制法律 249
(一)区域计划与使用管制 250
(二)都市计划与使用管制 256
五、文化古迹保护法律所为的管制 260
(一)古迹保持原貌 261
(二)古迹修复 261
(一)自然景观保护相关法律 262
六、环境生态保护法律所为的管制 262
(二)污染防治相关法律 268
七、现行土地使用管制法律的检讨与建议 272
(一)土地使用分区管制相关法律 273
(二)文化古迹保护法律 275
(三)自然景观保护相关法律 275
(四)污染防治相关法律 275
八、结论 275
参考文献 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