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论 1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相关交代 1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4
一、国内的研究概况 4
二、国外的研究概况 7
第三节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拟解决的问题 7
一、研究的基本思路 7
二、拟解决的问题 8
第四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 9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9
二、创新之处 12
第二章 德国式的单一基准 14
第一节 作为单一审查基准的比例原则之概述 15
一、比例原则(Verh?ltnism?ssigkeitsprinzip)的三层结构及适用范例 16
(一)比例原则的三层结构 16
(二)比例原则适用的范例 19
二、比例原则作为“空洞的公式”的状态与审查论证的价值立场 21
第二节 比例原则适用中的不同审查密度:三层次理论的形成及其内容 26
一、明显性审查(Evidenzkontrolle) 27
二、可支持性审查(Vertretbarkeitskontrolle) 30
三、强力的审查(intensiveInhaltstrollekon) 34
四、小结 36
第三节 审查密度的法理透析:学说与实务 39
一、有关学说 39
(一)实体价值论 40
(二)客观规范论 41
(三)功能法的观点 43
(四)基本权利理论视角的评价观点 44
二、审判实务的见解 45
(一)实体法的观点 45
(二)功能法的观点 49
三、各家观点的交融互补性 51
第四节 类型化的基本方法:以人格权核心理论为据的基本权利受侵领域之划分 57
一、职业自由与三阶理论 57
二、一般人格权:“私密领域”(Intimsph?re)、“私人领域”(Privatsph?re)和“社会领域”(Sozialsph?re) 62
三、艺术自由的两个领域:创作领域与散布领域 64
四、基本权利的受侵领域与审查基准的强度 66
第五节 类型化基准的流动性:在规范与事实之间 67
一、类型化构建的非固定性 68
二、围绕规范证立价值:各种事实因素的关系脉络 74
第三章 美国式的三重基准 78
第一节 三重基准的内容构成 79
一、“严格审查基准”(the strict scrutiny test) 79
二、“中度审查基准”(the intermediate scrutiny test) 81
三、“合理性审查基准”(the rational relationship test) 82
四、各审查基准的构成 84
第二节 三重基准的原型:双重基准 85
一、双重基准的缘起及其发展 85
(一)Carolene Products判决及注解四 85
(二)双重基准在审判实务中的确立与发展 90
(三)双重基准的结构变迁 93
二、在历史脉络中的背景之分析 98
(一)双重基准:社会经验需求的必然产物 98
(二)双重基准的外在动因:纳粹政权对人权迫害的国际形势 102
三、法理分析:实体法、程序论与功能法观点 103
(一)实体法的观点:是否权利优位 103
(二)程序论的观点:法院的民主程序补充功能 107
(三)功能法的观点:法院的适当判断能力 109
四、双重基准:传统法理的反思与创新 111
(一)实体正当程序保护领域 112
(二)平等保护领域 114
第三节 由双重基准到三重基准:中度基准的登场 115
一、Craig v.Boren案判决与中度基准的形成 116
二、背景及意义 118
三、中度基准的法理分析 119
第四节 类型化的扩展:个别性权利审查基准的再精细化 120
一、基础性权利领域:“限制较小的可选择手段基准”(less restrictive alternative test) 120
二、言论自由:领域的划分与审查基准的具体化 122
(一)从“双轨理论”(the two-track theory)到“双阶理论”(the two-level theory) 122
(二)言论自由:审查基准具体化 128
三、宗教自由:审查基准的分类与细化 139
(一)政教分离案件与“三个要件”基准 139
(二)宗教自由限制的两种审查基准 141
四、小结 141
第四章 比较与反思:宪法审查基准框架的构想 144
第一节 审查基准的框架基础:比例原则与三重基准 144
一、内容空洞的公式还是实质的价值基准 145
二、“套餐式”与“单点式”适用的利弊 147
三、适用的普遍性与局限性 150
第二节 审查基准的要件结构:三层密度的审查基准与三重基准 151
一、手段审查:方法的差异性与效果的同构性 151
二、目的审查上的差异性与趋同倾向 153
第三节 两种模式的审查基准:操作的抽象性还是具体性 154
一、德国模式的审查基准:操作的抽象性 154
二、美国模式的审查基准:操作的具体性 155
第四节 我国宪法审查基准的框架基础 156
第五章 反观中国:审查基准类型化体系的初步设想 157
第一节 审查标准类型化体系构成的法理探索 157
一、德、美两种模式的法理:共通性与特殊性 157
(一)共通的法理 157
(二)特别的法理 158
二、两种模式的法理构成特征及其原因 160
(一)德国模式 160
(二)美国模式 161
三、两种模式的法理构成要素融合互补 163
第二节 两种模式的类型化体系之借鉴:宏观层次的构想 164
一、以我国宪法规范为媒介的双重基准之导入 164
二、以人格权核心法理为镜的类型化基准之扩展 166
三、回应基本权利时代课题的类型化基准之调适 169
四、美国式个别权利的具体审查基准之合理利用 171
第三节 我国审查标准类型化体系的具体方案 172
一、“双线构建”与“三层审查” 172
二、自由权限制:审查基准的类型化 173
(一)严格审查 173
(二)中度审查 174
(三)合理性审查 175
三、平等权限制:审查基准类型化 176
(一)严格审查 176
(二)中间审查 176
(三)合理性审查 177
第六章 代结论:以我国若干宪法事案为例的应用分析 178
第一节 合宪抑或违宪?——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简析 179
一、本案中的宪法权利 181
二、合宪性判断的基准选择 183
三、本案中的宪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85
第二节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业条款的合宪性思考 187
一、争议焦点及问题所在 190
二、职业自由权限制的审查基准比较 192
三、反观本案:分析与判断 199
第三节 性别平等还是男女有别——女性优惠待遇的合宪性探析 201
一、以实质平等为核心的保障领域 203
二、优惠性差别审查基准的适用 205
三、本事例女性优惠待遇的合宪性探析 207
(一)妇女参政的优惠待遇是否合宪 207
(二)男子离婚禁止期规定是否合宪 208
(三)适龄女童受教育权的特殊保护是否合宪 210
参考文献 212
后记 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