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配套规定 注解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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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503699207
  • 页数:398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为纲,在核心条文下依次撰写法律术语、条文注解、实用问答和配套索引等相关解析:① 法律条文:收录法律条文及其条文主旨。② 法律术语: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对法律术语予以简要解析。③ 条文注解: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就立法意图、事实构成或法律适用予以具体解释。④ 实用问答:针对法律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予以简要解答。其内容既有实务操作流程、技巧和注意事项,也有具体的案例。⑤ 配套索引:收录“配套规定”部分所收录的关联法规。同时,本书还专章收录与公司法密切相关、常见常用的配套规定、法律文书和流程图表,以便读者之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基本原则 3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3

第二条 调整范围 4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6

第四条 平等保护原则 6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7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8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 9

第八条 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0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1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11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 11

第十条 登记机构与统一登记制度 13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必要材料 14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职责 14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16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17

第十五条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 17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18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 19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复制 20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21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23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25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 26

第二节 动产交付 26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26

第二十四条 特殊动产变动的登记 27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简易交付 28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29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30

第三节 其他规定 30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30

第二十九条 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31

第三十条 合法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32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 33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34

第三十二条 物权争议解决途径 34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34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35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35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36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与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37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行政、刑事责任 37

第二编 所有权 38

第四章 一般规定 38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38

第四十条 他物权的设定 39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 40

第四十二条 征收 41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43

第四十四条 征用 43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45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性质及其行使  45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国家所有权 46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范围 46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47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所有权 47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权 47

第五十一条 文物国家所有权 48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基础设施国家所有权  48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49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49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制度 50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51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及相关法律责任 51

第五十八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 52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53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 54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内容 54

第六十二条 集体财产状况公开 55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的保护 57

第六十四条 私有财产的范围 58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59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的保护 59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及其权利 59

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财产权 61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财产的保护 61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62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 62

第七十一条 专有部分所有权及其行使 63

第七十二条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65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67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 68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委员会的设立 70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及规则 71

第七十七条 住宅变经营性用房的限制与条件 74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与撤销 76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基金的归属与使用 78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 78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80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的关系 82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与权益维护 83

第七章 相邻关系 85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85

第八十五条 处理相邻关系依据 86

第八十六条 用水与排水相邻关系 86

第八十七条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87

第八十八条 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 88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 89

第九十条 相邻损害防免义务 89

第九十一条 挖掘土地等危害的防免义务 90

第九十二条 相邻关系损害的避免与赔偿 91

第八章 共有 92

第九十三条 共有的含义及其形式 92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 93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 93

第九十六条 共有财产的管理 94

第九十七条 共有财产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94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95

第九十九条 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96

第一百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97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份额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98

第一百零二条 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99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 100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的份额确定规则 100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 101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01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101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的转让与善意取得 104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105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 105

第一百一十条 收到遗失物的通知及公告义务 106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义务 107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管费用与报酬请求权 107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108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108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109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的归属 110

第三编 用益物权 112

第十章 一般规定 112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的含义 112

第一百一十八条 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112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13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 114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 114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 115

第一百二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权 115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116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双层经营体制 116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 117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 119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120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21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的登记 123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 124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 125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征收补偿 127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招标等其他方式的承包及其流转 128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129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129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 129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与限制 130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31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34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35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的利用与用途变更 136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137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 138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138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 140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变更登记 140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142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142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143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地上物归属 144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45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145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146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 146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147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148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49

第十四章 地役权 150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的含义 150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地役权合同 151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合同的生效与登记 152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153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 153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 155

第一百六十二条 需役地或供役地上用益物权的设立 155

第一百六十三条 负担用益物权的土地上地役权的设立 156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157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157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上用益物权的部分转让 158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上用益物权的部分转让 159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的消灭 160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161

第四编 担保物权 161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161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的含义 161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与反担保 163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64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166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167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  168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169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171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关系 172

第十六章 抵押权 172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172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般抵押权的含义 172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174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 175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一并抵押 177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的抵押 178

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 178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与抵押合同 180

第一百八十六条 流押的禁止 181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的设立与登记 182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的设立与登记 184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与登记 185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186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187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的处分及其限制 188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全 189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放弃与变更 190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192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的确定 193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财产的孳息 195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 195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物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196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198

第二百零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198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199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200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含义 200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转让的限制 202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203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203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205

第十七章 质权 205

第一节 动产质权 205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权的含义与基本权利  205

第二百零九条 质押的禁止 207

第二百一十条 质押的设立与质押合同 209

第二百一十一条 流质约款的禁止 210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的设立 211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物孳息的收取 212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物的使用与处分 213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妥善保管义务 214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的保全 215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权 216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的放弃 218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的返还与质权的实现  218

第二百二十条 及时行使请求权与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219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归属规则  220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 221

第二节 权利质权 221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 221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价证券质权的设立 223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质权人优先实现质权的权利  225

第二百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质权限定效力 225

第二百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228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与限制  229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231

第十八章 留置权 231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的含义 231

第二百三十一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234

第二百三十二条 留置权的限制 235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限制 236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237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物孳息的收取 237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定 238

第二百三十七条 留置权及时行使请求权 240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240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240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242

第五编 占有 243

第十九章 占有 243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243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244

第二百四十三条 无权占有人对原物及其孳息的返还义务与善意占有人的有关费用请求权 245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245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除斥期间  246

附则 249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与过渡衔接规定 249

第二百四十七条 施行日期 249

配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8.27修正) 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 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8.30修正) 2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8.29) 290

物业管理条例(2007.8.26修订) 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 3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 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 3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7.29) 3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18) 330

法律文书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339

商品房预售合同 355

物业服务合同 374

抵押合同 388

动产质押合同 391

附录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397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