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基本原则 3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3
第二条 调整范围 4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6
第四条 平等保护原则 6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7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8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 9
第八条 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0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1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11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 11
第十条 登记机构与统一登记制度 13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必要材料 14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职责 14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16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17
第十五条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 17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18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 19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复制 20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21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23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25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 26
第二节 动产交付 26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26
第二十四条 特殊动产变动的登记 27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简易交付 28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29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30
第三节 其他规定 30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30
第二十九条 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31
第三十条 合法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32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 33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34
第三十二条 物权争议解决途径 34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34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35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35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36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与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37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行政、刑事责任 37
第二编 所有权 38
第四章 一般规定 38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38
第四十条 他物权的设定 39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 40
第四十二条 征收 41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43
第四十四条 征用 43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45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性质及其行使 45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国家所有权 46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范围 46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47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所有权 47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权 47
第五十一条 文物国家所有权 48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基础设施国家所有权 48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49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49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制度 50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51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及相关法律责任 51
第五十八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 52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53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 54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内容 54
第六十二条 集体财产状况公开 55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的保护 57
第六十四条 私有财产的范围 58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59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的保护 59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及其权利 59
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财产权 61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财产的保护 61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62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 62
第七十一条 专有部分所有权及其行使 63
第七十二条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65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67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 68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委员会的设立 70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及规则 71
第七十七条 住宅变经营性用房的限制与条件 74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与撤销 76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基金的归属与使用 78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 78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80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的关系 82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与权益维护 83
第七章 相邻关系 85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85
第八十五条 处理相邻关系依据 86
第八十六条 用水与排水相邻关系 86
第八十七条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87
第八十八条 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 88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 89
第九十条 相邻损害防免义务 89
第九十一条 挖掘土地等危害的防免义务 90
第九十二条 相邻关系损害的避免与赔偿 91
第八章 共有 92
第九十三条 共有的含义及其形式 92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 93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 93
第九十六条 共有财产的管理 94
第九十七条 共有财产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94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95
第九十九条 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96
第一百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97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份额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98
第一百零二条 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99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 100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的份额确定规则 100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 101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01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101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的转让与善意取得 104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105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 105
第一百一十条 收到遗失物的通知及公告义务 106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义务 107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管费用与报酬请求权 107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108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108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109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的归属 110
第三编 用益物权 112
第十章 一般规定 112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的含义 112
第一百一十八条 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112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13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 114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 114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 115
第一百二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权 115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116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双层经营体制 116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 117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 119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120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21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的登记 123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 124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 125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征收补偿 127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招标等其他方式的承包及其流转 128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129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129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 129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与限制 130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31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34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35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的利用与用途变更 136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137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 138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138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 140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变更登记 140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142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142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143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地上物归属 144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45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145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146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 146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147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148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49
第十四章 地役权 150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的含义 150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地役权合同 151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合同的生效与登记 152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153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 153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 155
第一百六十二条 需役地或供役地上用益物权的设立 155
第一百六十三条 负担用益物权的土地上地役权的设立 156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157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157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上用益物权的部分转让 158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上用益物权的部分转让 159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的消灭 160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161
第四编 担保物权 161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161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的含义 161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与反担保 163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64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166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167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 168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169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171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关系 172
第十六章 抵押权 172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172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般抵押权的含义 172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174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 175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一并抵押 177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的抵押 178
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 178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与抵押合同 180
第一百八十六条 流押的禁止 181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的设立与登记 182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的设立与登记 184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与登记 185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186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187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的处分及其限制 188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全 189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放弃与变更 190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192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的确定 193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财产的孳息 195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 195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物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196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198
第二百零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198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199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200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含义 200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转让的限制 202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203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203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205
第十七章 质权 205
第一节 动产质权 205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权的含义与基本权利 205
第二百零九条 质押的禁止 207
第二百一十条 质押的设立与质押合同 209
第二百一十一条 流质约款的禁止 210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的设立 211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物孳息的收取 212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物的使用与处分 213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妥善保管义务 214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的保全 215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权 216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的放弃 218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的返还与质权的实现 218
第二百二十条 及时行使请求权与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219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归属规则 220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 221
第二节 权利质权 221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 221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价证券质权的设立 223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质权人优先实现质权的权利 225
第二百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质权限定效力 225
第二百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228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与限制 229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231
第十八章 留置权 231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的含义 231
第二百三十一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234
第二百三十二条 留置权的限制 235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限制 236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237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物孳息的收取 237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定 238
第二百三十七条 留置权及时行使请求权 240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240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240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242
第五编 占有 243
第十九章 占有 243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243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244
第二百四十三条 无权占有人对原物及其孳息的返还义务与善意占有人的有关费用请求权 245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245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除斥期间 246
附则 249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与过渡衔接规定 249
第二百四十七条 施行日期 249
配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8.27修正) 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 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8.30修正) 2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8.29) 290
物业管理条例(2007.8.26修订) 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 3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 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 3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7.29) 3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18) 330
法律文书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339
商品房预售合同 355
物业服务合同 374
抵押合同 388
动产质押合同 391
附录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397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