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3
第一条 刑法的目的与依据 3
第二条 本法的任务 3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3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 4
第六条 本法的地域效力 4
第七条 本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5
第八条 本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5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5
第十条 适用我国刑法不受外国审判约束 5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5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 5
第二章 犯罪 9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9
第十三条 犯罪的概念 9
第十四条 犯罪故意 9
第十五条 犯罪过失 9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 9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9
第十八条 刑事责任能力 15
第十九条 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处理 16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16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19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9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19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19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20
第三节 共同犯罪 20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20
第二十六条 主犯 22
第二十七条 从犯 24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25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25
第四节 单位犯罪 25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 25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33
第三章 刑罚 34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34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34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 34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 34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34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 34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罚方法 36
第二节 管制 37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37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的犯罪分子的权利和义务 37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38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38
第三节 拘役 39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39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39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39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39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39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39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40
第五节 死刑 43
第四十八条 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 43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例外 44
第五十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 44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 45
第六节 罚金 46
第五十二条 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 46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47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48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48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49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49
第五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适用 50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50
第八节 没收财产 50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内容 50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51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52
第一节 量刑 52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基本原则 52
第六十二条 从重、从轻处罚 52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52
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 53
第二节 累犯 56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56
第六十六条 特殊累犯 57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57
第六十七条 自首 57
第六十八条 立功 66
第四节 数罪并罚 70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70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72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72
第五节 缓刑 72
第七十二条 适用缓刑的条件 72
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 73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74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的权利义务 74
第七十六条 缓刑考察期间的考察 75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75
第六节 减刑 76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 76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 83
第八十条 减刑刑期的计算 84
第七节 假释 84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条件 84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88
第八十三条 假释考验期限 88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的权利和义务 88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监督 89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89
第八节 时效 89
第八十七条 追诉期限 89
第八十八条 时效延长 91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91
第五章 其他规定 92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92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 92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 92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92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 98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界定 98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界定 98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界定 99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99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99
第一百条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诚实义务 100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总则的适用范围 100
第二编 分则 103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03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103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103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104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05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实施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从重处罚 105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05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105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105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106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06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108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 108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09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9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0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111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112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12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刑罚幅度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14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16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 116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116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116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16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17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19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23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25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26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128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29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130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30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130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33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35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37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137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8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38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139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40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42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42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42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147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150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52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53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55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58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58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59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节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的特别规定 160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 160
第二节 走私罪 160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160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168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73
第一百五十四条 后续性走私行为的处罚 178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准走私行为 179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罪的共犯 180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走私行为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处罚 180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80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180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81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82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82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183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84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184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8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87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88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88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89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90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91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92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93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193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194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196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197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98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198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99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01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02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04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04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 泄漏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5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206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207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适用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情形 209
第一百八十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的情形 209
第一百八十五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情形 209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210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210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212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13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14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骗购外汇罪 215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216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219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219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222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225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226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227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229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230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金融诈骗罪死刑的适用 231
第二百条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处罚 232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232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232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235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236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237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39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44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46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47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248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认可和处罚 249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有关罪的处罚 249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追缴优先原则 250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50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250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53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56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259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261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65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267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有关罪的处罚 268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68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68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269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270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270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72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272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285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286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87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89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290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 291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92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292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293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293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294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294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297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297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299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299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301
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301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302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302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303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303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诽谤罪 305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306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307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309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309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309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310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311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311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311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312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312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13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314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314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314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314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314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315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315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316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316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323
第二百六十五条 侵犯他人电信设备、设施行为的定罪处罚 336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336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339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342
第二百六十九条 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向抢劫罪的转化 343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344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345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346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349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350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350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351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53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353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353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355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356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356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360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361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361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361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362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62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犯罪的定罪处罚 363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363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的定罪处罚 363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364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364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64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365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365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67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369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370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370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370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371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371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378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379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379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382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383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383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384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84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384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384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384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385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85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89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393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393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394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394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394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94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396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397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98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399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400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401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401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402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402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403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403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404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404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04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405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406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406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407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411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412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414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415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415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17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418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419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422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424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427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428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 432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32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32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458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459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60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464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464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465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465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466
第三百五十六条 犯本节规定之罪应从重处罚的情节 466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数量标准 467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467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467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469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嫖宿幼女罪 470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种行业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定罪处罚 471
第三百六十二条 特种行业的人员为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定罪处罚 471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471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471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479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482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 482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 483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484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484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84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486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487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488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488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489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489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491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492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492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492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492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493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494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494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 497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498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505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514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514
第三百八十八条 间接受贿的处理 515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6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516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 516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518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519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519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拒不交公的定罪处罚 520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520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522
第九章 渎职罪 523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523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531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534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537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537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539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540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542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543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544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545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546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548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550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552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556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 557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559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561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563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564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565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567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568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569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569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569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569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569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569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569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570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570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570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援救友邻部队罪 570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570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70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571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571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571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571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572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572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572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572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572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572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573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573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573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573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573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573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573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573
第四百五十条 军人的界定 574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574
附则 575
第四百五十二条 刑法的生效与失效 575
附件一 576
附件二 577
附录一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578
附录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583
附录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93
附录四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610
附录五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620
附录六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23
附录七 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 629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至七) 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