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
大事记 6
第一章 机构 76
第一节 晚清警察机关 76
第二节 民国警察机关 77
第三节 人民公安机关 84
附:各科、室、处、分局、县局、支队历任负责人名录 104
第四节 党团组织 153
第五节 驻市公安机关 157
第二章 打击反革命活动 159
第一节 反革命组织与活动 159
第二节 镇压反革命运动 162
附:李帝年股匪 168
第三节 登记反动党团骨干和特务分子 169
第四节 取缔反动会道门 170
第五节 取缔“圣母军” 171
第六节 侦破反革命案件 172
第三章 打击刑事犯罪 179
第一节 机构 179
第二节 刑事案件 180
第三节 侦察破案 182
第四节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184
附:南宁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的通告 186
第五节 专项斗争 188
第六节 刑事技术 192
附:重大案例 192
第四章 内部保卫 208
第一节 组织 208
第二节 分级管理 211
第三节 重点保卫 211
第四节 内部防范 212
附:南宁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条例 214
第五节 警卫工作 218
附:警卫毛泽东主席畅游邕江纪实 224
第六节 制止小风波 维护稳定 227
第七节 打击经济犯罪 227
附:重大案例 228
第五章 预审与监所管理 232
第一节 预审 232
第二节 纠正冤、假、错案 235
第三节 监所管理 236
第六章 治安管理 239
第一节 机构 239
第二节 收容审查 240
第三节 查禁烟毒 242
附一:重大案例 245
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249
第四节 查禁赌博 250
附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宁市警备司令部、政治部布告 252
二:南宁市公安局关于禁止赌博的布告 252
第五节 取缔娼妓 254
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通告 257
第六节 查禁淫秽物品 259
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 261
第七节 特种行业管理 263
第八节 危险物品管理 267
附一: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布告禁止武器买卖、限期登记民间枪支、收缴敌人遗散民间武器办法 271
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违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通令 272
第九节 公共场所管理 273
第十节 边境通行证管理 275
第十一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76
第十二节 监督改造与劳动教养 280
附:南宁市管制反革命反子暂行办法 282
第十三节 群众治安组织 286
第十四节 治安案件处理 292
第十五节 治安灾害事故 294
附: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295
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298
第七章 户政管理 307
第一节 户口 307
第二节 户口管理 314
附一: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布告 318
二:暂住人口协管员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324
第三节 人口卡片管理 332
第四节 居民身份证 336
第五节 人口普查 338
第八章 出入境管理 344
第一节 公民出入境管理 344
第二节 对来邕外国人管理 348
第九章 交通安全管理 354
第一节 管理机构 354
第二节 交通管理设施 355
第三节 道路、桥面管理 363
第四节 机动车管理 364
第五节 自行车管理 366
第六节 驾驶员管理 367
第七节 交通事故预防处理 369
附:重大交通事故 374
第八节 交通法规 377
附一: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布告 377
二:南宁市城市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 380
三: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382
四: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学济南交警专记 387
五: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向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学习活动的决定》 392
第十章 消防 395
第一节 消防组织 395
第二节 消防管理 401
第三节 消防监督 404
第四节 消防设施 407
第五节 群众防火 411
第六节 重大火灾及扑救记事 415
附:重大火灾扑救记 423
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426
第十一章 武装警察 430
第一节 建制 430
第二节 军事训练 432
第三节 内卫执勤 433
第四节 教育、管理 434
第五节 拥政爱民 436
第十二章 公安政治工作 437
第一节 干警录用 437
第二节 政治教育 439
第三节 业务学习 442
第四节 纪律教育 443
附:南宁市公安局为警清廉十项规定 445
第五节 警民关系 446
第六节 坚持党、团、行政组织生活 448
第七节 立功创模活动 448
附:出席全国、自治区(省)、南宁市、市公安局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立功、嘉奖、五好民警、优秀共产党员名单 451
第十三章 公安装备 525
第一节 通信 525
第二节 服饰与武器装备 528
第三节 办公楼与宿舍 530
第十四章 人物 531
第一节 烈士传略 531
第二节 特等功臣、模范选记 536
第三节 三级警监和一级警督 542
第四节 校级军官 544
第五节 金盾、蓝盾荣誉 544
第六节 科技人员 545
第七节 已故局长、副局长简介 546
附录 551
编后记 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