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论 1
第一章 近代财政思潮之变迁 1
环境压迫之关系 1
一 外力侵略之关系 3
二 国内战争之关系 3
三 赋税不平之关系 4
四 贫富悬殊之关系 4
学说灌输之影响 5
一 资本主义之影响 5
二 社会主义之影响 5
三 社会政策之影响 6
甲 属于世界潮流之关系 7
一 租税之调剂贫富 7
二 制用之注重民政 8
三 官业之积极发展 9
四 公债之普及民众 10
乙 属于自身环境之关系 11
一 财政主权之力谋完整 11
二 银行政策之厉行分业 11
三 币制方针之逐渐改进 12
四 会计制度之实行公开 13
第二章 国家及地方财政之划分 15
第一节 划分之沿革 15
甲 税项之划分 15
乙 政费之划分 16
第二节 划分之现情 19
第一项 税项之划分 19
甲 古部长时代划分收入之办法 19
乙 财政会议划分收入之办法 24
第二项 政费之划分 29
甲 古部长时代划分支出之办法 29
乙 财政会议划分支出之办法 32
第三章 国家财政之概要 38
甲 八年度预算之概要 38
乙 十四年度预算之概要 41
甲 十八年度预算之概要(国民政府成立后) 46
乙 二十年度预算之概要 49
第一节 中央之财政 53
第一项 中央财政之沿革 53
甲 历年收入情形 55
乙 历年支出情形 89
第二项 中央财政之现情 110
甲 广东时代之财政概况 110
乙 武汉时代之财政概况 113
丙 北伐时期之财政概况 118
丁 北伐吿成后之财政概况 125
第二节 各省之财政 136
第一项 各省财政之沿革 136
甲 八年度各省预算情形 137
乙 十四年度各省预算情形 145
第二项 各省财政之现情 152
甲 财政会议时期之各省财政 153
乙 编遣会议后之各省财政 155
第四章 近代财政之方针 157
第一节 财政方针之沿革 157
第一项 朱启钤总代表在南北和会宣布之财政政见 157
壹 军事问题 163
甲 拟留军队之编制 163
乙 额外军队之收束 164
丙 军费之独立 165
贰 政治问题 168
一 军民分治 168
二 厘定地方官制 169
三 地方自治 175
四 发展国民经济 177
第二项 李思浩总长在善后会议宣布之财政政见 184
甲 拟定军费标准 185
乙 拟定中央概算 186
丙 核定各省区预算 187
丁 实行关税二五附税 188
戊 实行免厘加税 189
己 整理内外债款 191
庚 划分国地两税 192
辛 统一国库整理币制 194
壬 推行各种新税 196
第二节 财政方针之现情 198
第一项 古应芬长财政部时期之财政政见 198
一 划分国地收支 198
二 责成各省解款 199
三 宣布关税自主 199
四 裁撒国内通过税 199
五 改革税制 199
六 改铸纪念币 199
第二项 孙科长财政部时期之财政政见 200
一 续筹中央银行 200
二 设立金融监理局 200
三 修订国定税则 201
四 举办各省验契 201
五 稽核各项税收 201
第三项 宋子文长财政部时期之财政政见 201
甲 全国财政会议整理财政大纲 201
壹 财政政策 203
贰 经济政策 206
乙 训政时期财政设施纲领 209
一 划分国地收支 210
二 统一财务行政 210
三 编订财政法规 210
四 改定财政组织 210
五 整理旧办各税 211
六 推行新办各税 212
七 厘定军事各费 212
八 厘定政事各费 213
九 厉行预算决算 213
十 监督地方财政 214
十一 改订币制方针 214
十二 确定银行制度 214
十三 整理内外债务 214
十四 保持金库独立 215
十五 养成财政人才 215
十六 举办财政统计 215
丙 五中会议统一财政建议 215
一 划分国家地方两税以树统一财政之基础 221
二 税章用人行政收支四项由部主办以明统一财政之责任 222
三 设立预算委员会先定收数次为支配以收统一财政之实效 222
丁 编遣会议确定军费总额实行统一财政办法提案 223
一 中央税收归诸中央地方不得附加或分拨 228
二 用人之权属于中央地方不得丝毫干涉 229
三 各铁路津贴各军之款应归财政部 229
四 所定军费包括各省省防军在内 229
五 军费总额规定以后如何支配及拨付编遣委员会明定办法施行 229
第五章 财务官署之递嬗 237
第一节 财务官署之沿革 237
甲 中央官署之变迁 237
子 财政部 237
丑 烟酒署 238
寅 官产处 240
卯 币制局 241
辰 公债局 242
巳 经界局 243
乙 地方官署之变迁 243
一 各省把持财政厅时期 243
二 各省把持烟酒海常关印花沙田官产各官署时期 243
三 各省把持盐务官署时期 244
第二节 财务官署之现情 244
第一项 中央财务官署 244
第一目 行政监督官署(财政部) 245
一 关务署 255
二 盐务署 258
三 统税署 265
第二目 司法监督官署(审计部) 271
第三目 计政监督官署(主计处) 276
第四目 地政筹备处之设立 287
第二项 各省财务官署 289
第一目 管理国家收支官署 289
一 财政特派员 292
二 海关监督 294
三 盐运使运副榷运局稽核分所及缉私局 298
四 统税局所 302
五 印花烟酒税局 302
六 官产沙田事务局 303
七 矿税专员 304
附裁厘实施后裁撒局所之实况 304
第二目 管理地方收支官署 309
一 省政府所属之财政厅 309
二 特别市政府所属之财政局 311
第三项 各县财务官署 312
第一目 管理国家收支官署 312
一 统税驻厂办事员 312
二 矿税征收分处 312
第二目 管理地方收支官署(县财政局)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