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案例注释版》PDF下载

  • 购买积分:8 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509314210
  • 页数:128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以继承法法条文为主线,用案例注释法条,同时附相关规定,给读者提供一系列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便于查找和解决问题。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宗旨】 1

案例1继承法保护的是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2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 3

案例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3

第三条【遗产范围】 5

案例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范围 5

案例4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 7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 9

案例5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属于遗产 9

第五条【继承方式】 10

案例6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10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11

案例7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12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 13

案例8提供虚假遗嘱,未造成法定情节严重的后果,仍享有继承权 13

第八条【诉讼时效】 15

案例9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不能超过2年 15

第二章 法定继承 17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17

案例10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17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18

案例11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8

案例12再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0

第十一条【代位继承】 21

案例13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21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22

案例14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

第十三条【遗产分配】 24

案例15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配遗产 24

第十四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26

案例16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26

案例17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 27

第十五条【继承处理方式】 28

案例18遗产分割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28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29

第十六条【遗嘱的一般规定】 29

案例19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29

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 30

案例20确定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31

案例21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2

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 33

案例22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4

第十九条【特留份规定】 35

案例2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5

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 36

案例24遗嘱人可以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37

第二十一条【附义务的遗嘱】 38

案例25遗嘱继承人履行遗嘱义务,有权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38

第二十二条【遗嘱的无效】 40

案例26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无效 40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42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42

第二十四条【遗产的保管】 42

案例27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将遗产返还给继承人 42

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44

案例28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 44

案例29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45

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 46

案例30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给配偶 46

第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47

案例31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7

第二十八条【胎儿预留份】 49

案例32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9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50

案例33遗产分割应根据财产性质采取不同方式 50

第三十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52

案例34夫妻一方死亡后,再婚者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52

第三十一条【遗赠抚养协议】 53

案例35抚养人有权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接受遗赠财产 53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55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55

案例36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55

第三十四条【遗赠与债务清偿】 57

案例37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 57

第五章 附则 58

第三十五条【变通规定】 58

第三十六条【涉外继承】 59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59

附录1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5

遗嘱公证细则 70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73

公证程序规则 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8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 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8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案的电话答复 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案的批复 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等人房屋继承申诉案的复函 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9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晏和房屋继承申诉案的批复 9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 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0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10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 10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11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继承案的复函 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复函 126

附录2 127

遗赠协议(样本) 127

诉讼受理费速算表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