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1
蒙古国刑法 3
总则 3
第一编 一般规定 3
第一章 蒙古国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3
第二章 刑事法律在时间、空间上的效力和适用对象 6
第二编 犯罪 8
第三章 犯罪的概念和种类 8
第四章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10
第五章 罪过 12
第六章 犯罪的实施阶段 14
第七章 共同犯罪 15
第八章 排除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情节 17
第三编 刑事责任 19
第九章 刑事责任的目的和种类 19
第十章 量刑 23
第十一章 刑事责任的其他措施 29
第四编 免除刑事责任和刑罚 32
第十二章 免除刑事责任 32
第十三章 免除刑罚 34
分则 37
第五编 国事罪 37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37
第六编 侵害人权、自由的犯罪 40
第十五章 侵害生命、健康的犯罪 40
第十六章 侵害人权、自由、名誉和人格的犯罪 46
第十七章 侵害儿童、家庭和社会风俗的犯罪 50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自由的犯罪 55
第七编 侵犯财产的犯罪 59
第十九章 侵犯所有权的犯罪 59
第二十章 危害经济的犯罪 65
第八编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民众健康的犯罪 72
第二十一章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 72
第二十二章 危害民众健康的犯罪 78
第二十三章 违反环保规则的犯罪 81
第二十四章 违反交通安全规则、运输工具使用规则的犯罪 85
第二十五章 危害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犯罪 89
第九编 妨害管理秩序、审判工作的犯罪和渎职犯罪 91
第二十六章 妨害管理秩序的犯罪 91
第二十七章 妨害审判工作的犯罪 96
第二十八章 渎职犯罪 102
第十编 违反军人职责罪 107
第二十九章 违反军人职责罪 107
第十一编 危害人类和平、安全的犯罪 113
第三十章 危害人类和平、安全的犯罪 113
第十二编 其他规定 116
第三十一章 法律生效 116
蒙古国刑法修正案 117
蒙古国刑法实施细则 136
蒙古国预防犯罪法 139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39
第二章 预防犯罪工作的组织,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141
第三章 预防犯罪工作方式 144
第四章 维持社会秩序的公众巡视员 148
第五章 其他事项 150
蒙古国惩治和预防盗窃牲畜犯罪法 15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55
第二章 惩治和预防盗窃牲畜犯罪活动的组织、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156
第三章 惩治和预防盗窃牲畜犯罪工作方式 159
第四章 惩治和预防盗窃牲畜犯罪工作的经费 161
第五章 其他事项 162
蒙古国惩治和预防盗窃牲畜犯罪法修正案 163
蒙古国反贿赂法 167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67
第二章 教育公众和预防贿赂的工作 169
第三章 进行财产和收入申报 173
第四章 反贿赂机关及其权力 177
第五章 反贿赂局活动保障 185
第六章 其他事项 188
蒙古国反贿赂法修正案 189
蒙古国反贿赂法实施细则 190
蒙古国反恐怖主义法 19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93
第二章 防止恐怖主义工作组织基础 196
第三章 反恐怖主义特殊工作领导和组织基础 199
第四章 其他事项 201
蒙古国反洗钱与资助恐怖主义法 20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05
第二章 预防措施 207
第三章 金融信息办 212
第四章 其他事项 214
蒙古国刑事诉讼法 217
第一编 总则 217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律法规 217
第二章 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和原则 221
第三章 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据 225
第二编 刑事诉讼活动的参加者 227
第四章 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227
第五章 为了自己或者被代理人的利益参加刑事诉讼活动者 232
第六章 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 240
第七章 不能参加刑事诉讼的理由、回避 243
第三编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247
第八章 对嫌疑人的拘留 247
第九章 强制措施 249
第十章 刑事诉讼的其他强制措施 254
第四编 证据、证明活动 257
第十一章 证据 257
第十二章 证明活动 262
第五编 刑事诉讼活动的其他一般条件 264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期间和费用 264
第十四章 申请、申诉的提出 267
第十五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71
第十六章 刑事案件的合并与分离 274
第六编 刑事诉讼具体活动程序 275
第十七章 勘验、侦查实验 275
第十八章 扣押、搜查、查封财产,没收邮寄物品 278
第十九章 调查、对质调查、辨认、审查供述 282
第二十章 鉴定 288
第七编 审判前的诉讼活动 292
第二十一章 刑事立案的根据 292
第二十二章 刑事立案程序 296
第二十三章 调查活动 298
第二十四章 侦查活动 299
第二十五章 调查、侦查活动一般条件 302
第二十六章 确定和讯问被告人 307
第二十七章 中止调查和侦查 310
第二十八章 撤销刑事案件 312
第二十九章 调查、侦查活动的终止 314
第八编 审判活动 317
第三十章 法院管辖 317
第三十一章 将被告人移送法院,庭审准备工作 319
第三十二章 庭审总体条件 323
第三十三章 开始法庭审理 329
第三十四章 法庭审理 331
第三十五章 法庭辩论,受审人最后陈述 337
第三十六章 作出判决 338
第九编 对法院判决、法官裁定提起上诉、向监督法院提出申诉、抗诉 345
第三十七章 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和抗诉 345
第三十八章 上诉阶段的法院活动 348
第三十九章 法院判决的执行 353
第四十章 监督阶段的法院活动 359
第四十一章 因发现新情况而恢复审理案件 363
第十编 366
第四十二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 366
第四十三章 采取医疗性强制措施的活动 371
第十一编 其他事项 374
第四十四章 刑事诉讼过程中因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的赔偿 374
第四十五章 蒙古国调查机关、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与外国相应机关之间在刑事案件方面互相提供司法协助 378
第四十六章 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执行有罪判决为目的引渡犯罪人 381
第四十七章 为执行刑罚向其国籍国引渡被判处徒刑人 383
第四十八章 通过简易程序审查处理案件活动 386
蒙古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389
蒙古国拘留、逮捕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执行法 41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415
第二章 逮捕决定的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利义务,逮捕的条件和程序 417
第三章 被关押者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 421
第四章 将被关押人分到关押间、单独关押、消除关押间内发生的纠纷 427
第五章 其他事项 433
蒙古国拘留、逮捕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执行法修正案 435
蒙古国执行工作法 44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441
第二章 执行机关、进行执行工作的根据和范围 444
第三章 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执行工作经费 448
第四章 开展执行工作 451
第五章 对执行工作实施的监督 453
蒙古国执行工作法修正案 455
蒙古国辩护法 46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463
第二章 辩护机关的领导和组织 465
第三章 辩护活动 467
第四章 从事辩护活动的特别许可及其中止和撤销 471
第五章 其他事项 473
蒙古国辩护法修正案 475
蒙古国法院判决执行法 479
第一编 总则 479
第一章 一般规定 479
第二编 民事方面法院判决的执行立案 484
第二章 判决执行文件、判决执行活动的立案 484
第三章 判决执行活动的参与人 491
第四章 从义务人财产中支付赔偿的活动 497
第五章 不动产拍卖 503
第六章 从作为义务人的公民财产中支付赔偿的特征 508
第七章 从作为义务人的法人财产中支付赔偿的特征 511
第八章 从义务人的工资、劳动报酬及与此相类似的其他收入中支付赔偿 514
第九章 执行责令被告履行特定行为或者不履行特定行为的判决 516
第十章 支付赔偿资金的分配、满足权利人要求的顺序 518
第十一章 涉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单位的判决执行活动 521
第十二章 判决执行活动的费用、奖励,已执行判决的撤销 522
第十三章 未履行有关判决执行法律的责任、对判决执行员行为的申诉 524
第三编 刑事方面法院有罪判决的执行活动 526
第十四章 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刑的法院有罪判决的执行 526
第十五章 判处强制性工作、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的法院有罪判决的执行 529
第十六章 判处强制措施的法院有罪判决的执行 532
第十七章 由警察机关执行的法院作出的一些刑事方面的有罪判决 534
第十八章 法院拘役、徒刑判决的执行 537
第十九章 死刑的执行 549
第四编 判决执行机关工作人员 550
第二十章 判决执行机关工作人员权益地位 550
蒙古国法院判决执行法修正案 558
蒙古国赦免法 571
蒙古国赦免法(1991年) 571
蒙古国赦免法(1996年) 574
蒙古国赦免法(2000年) 576
蒙古国赦免法(2006年) 578
蒙古国赦免法(2009年) 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