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定 注解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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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503699290
  • 页数:349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以刑事诉讼法为线索,就核心法条精心撰写法律术语、条文注解、实用问答和配套索引,对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予以了注释和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3

第一条 立法目的 3

第二条 本法任务 3

第三条 职责分工 4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5

第五条 法、检独立行使职权 6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 6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7

第八条 法律监督 7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 8

第十条 两审终审 8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权 10

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 11

第十三条 陪审制 11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12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13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14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15

第二章 管辖 15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 15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17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17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19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19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19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 20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 23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23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25

第三章 回避 26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 26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28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29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30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31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31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33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34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37

第三十六条 辩护人的权利 39

第三十七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40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 42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拒绝与变更辩护 42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 43

第四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 44

第五章 证据 44

第四十二条 证据及种类 44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 48

第四十四条 运用证据要求 50

第四十五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50

第四十六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50

第四十七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 50

第四十八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52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53

第六章 强制措施 55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55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 57

第五十二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 59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方式 60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件 61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 61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63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65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68

第五十九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68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 69

第六十一条 拘留的条件 72

第六十二条 异地拘留、逮捕 72

第六十三条 扭送 72

第六十四条 拘留程序、通知 73

第六十五条 拘留期限 74

第六十六条 提请逮捕 75

第六十七条 批捕权 75

第六十八条 审查批捕 75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77

第七十条 不批捕的异议 78

第七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通知 79

第七十二条 逮捕后的处理 80

第七十三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80

第七十四条 逾期羁押的变更 80

第七十五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81

第七十六条 侦查监督 82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83

第七十七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 83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诉的审理 86

第八章 期间、送达 87

第七十九条 期间及其计算 87

第八十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88

第八十一条 送达 89

第九章 其他规定 90

第八十二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90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91

第一章 立案 91

第八十三条 立案侦查机关 91

第八十四条 立案材料来源 92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93

第八十六条 立案条件 93

第八十七条 立案监督 95

第八十八条 自诉案件的起诉和受理 97

第二章 侦查 9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8

第八十九条 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98

第九十条 预审 98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98

第九十一条 讯问主体 98

第九十二条 讯问地点、时限 99

第九十三条 讯问程序 99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100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 100

第九十六条 聘请律师的时间及律师的权利 101

第三节 询问证人 104

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104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 107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 107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107

第四节 勘验、检查 107

第一百零一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 107

第一百零二条 现场勘验 107

第一百零三条 执证勘验、检查 108

第一百零四条 尸体解剖 108

第一百零五条 人身检查 108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 109

第一百零七条 复验、复查 109

第一百零八条 侦查实验 109

第五节 搜查 111

第一百零九条 搜查的对象 111

第一百一十条 协助义务 112

第一百一十一条 搜查证 112

第一百一十二条 搜查要求 113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 114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114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114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押清单 116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邮件电报 116

第一百一十七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116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 117

第七节 鉴定 118

第一百一十九条 鉴定 118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的程序 118

第一百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及异议 121

第一百二十二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123

第八节 通缉 124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 124

第九节 侦查终结 125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125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127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127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128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128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129

第一百三十条 撤销案件 130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131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察院侦查适用 131

第一百三十二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131

第一百三十三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131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 132

第一百三十五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132

第三章 提起公诉 134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权 134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135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135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查起诉程序 136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 136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139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起诉的条件 140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141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41

第一百四十五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42

第一百四十六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144

第三编 审判 145

第一章 审判组织 145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议庭组成 145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 146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 147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148

第一节 公诉案件 148

第一百五十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148

第一百五十一条 开庭前准备 150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150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庭支持公诉 152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 153

第一百五十五条 法庭调查 153

第一百五十六条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 154

第一百五十七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 156

第一百五十八条 休庭调查 157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取新证据 158

第一百六十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159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160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评议、判决 160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 163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 163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延期审理 163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165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笔录 165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理期限 16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判监督 167

第二节 自诉案件 168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 168

第一百七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169

第一百七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特殊结案方式 171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反诉 172

第三节 简易程序 173

第一百七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73

第一百七十五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177

第一百七十六条 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 177

第一百七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177

第一百七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178

第一百七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转化 179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180

第一百八十条 上诉的提起 180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抗诉的提起 181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182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183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上诉的程序 183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抗诉的程序 185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面审查 186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二审审理方式 188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审检察员出庭 190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二审后处理 191

第一百九十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192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重审情形 194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重审程序 195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裁定的二审 195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重审期限 196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审程序 196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审期限 196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审效力 196

第一百九十八条 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196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199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核准权 199

第二百条 死刑核准程序 199

第二百零一条 死缓核准 201

第二百零二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 202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202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 202

第二百零四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 204

第二百零五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205

第二百零六条 再审的程序 207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期限 209

第四编 执行 209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的依据 209

第二百零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210

第二百一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210

第二百一十一条 死刑执行的停止 212

第二百一十二条 死刑处决程序 215

第二百一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216

第二百一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 218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 221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222

第二百一十七条 缓刑、假释的执行 222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225

第二百一十九条 罚金的执行 226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 227

第二百二十一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227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228

第二百二十三条 错案、申诉的处 229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的监督 229

附则 229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229

配套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1.19) 2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9.2) 2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3.8) 3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1999.9.10) 3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2000.2.21) 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12.1) 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12.13) 3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2001.1.2) 3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1.8.9) 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12.26) 326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3.27) 3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7.15) 33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3.14) 3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9.21) 3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6.12.28) 34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07.1.30) 3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2.27) 3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2008.6.6)  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