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1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序言 1
第一章 总纲 2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
第三章 国家机构 7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14
第002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15
第003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16
第004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18
第005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0
第006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22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2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3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37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41
第007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55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55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61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63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66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69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71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72
第008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74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74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76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79
第四章 质询 80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83
第009编 国务院组织法 85
第一章 总则 85
第二章 国务院会议和工作程序 86
第三章 国务院机构设置 87
第010编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89
第一章 总则 89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89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6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22
第五章 附则 129
第011编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130
第一章 总则 130
第二章 组织管理 130
第012编 人民法院组织法 132
第一章 总则 132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147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154
第013编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164
第一章 总则 164
第二章 管理 166
第三章 附则 167
第014编 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168
第一章 总则 168
第二章 管理 168
第三章 附则 201
第015编 法官法 202
第一章 总则 202
第二章 职责 205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205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212
第五章 任免 222
第六章 任职回避 225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226
第八章 考核 236
第九章 培训 237
第十章 奖励 237
第十一章 惩戒 238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251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252
第十四章 退休 253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254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258
第十七章 附则 258
第016编 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259
第一章 总则 259
第二章 法官等级的编制 259
第三章 法官等级的评定 260
第四章 法官等级的晋升 261
第五章 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262
第六章 附则 262
第017编 法官培训条例 263
第一章 总则 263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263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264
第四章 条件与保障 265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 265
第六章 附则 267
第018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 268
第一章 总则 268
第二章 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 268
第三章 聘任合同的签订 269
第四章 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 273
第五章 组织管理 274
第六章 工资、福利及待遇 277
第七章 附则 281
第019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282
第一章 总则 282
第二章 职权 282
第三章 组织管理 286
第四章 警务保障 289
第五章 附则 291
第020编 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292
第一章 总则 292
第二章 管理 292
第三章 附则 317
第021编 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318
第一章 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318
第二章 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321
第三章 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324
第四章 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326
第五章 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329
第022编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332
第一章 本院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332
第二章 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335
第三章 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336
第四章 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管理 338
第023编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340
第一章 总则 340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 340
第三章 委托与受理 345
第四章 检验与鉴定 347
第五章 鉴定期限、鉴定中止与鉴定终结 348
第六章 其他 349
第024编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354
第一章 总则 354
第二章 管理 354
第025编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 358
第一章 总则 358
第二章 管理 359
第三章 附则 361
第026编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362
第一章 立案审查 362
第二章 案件审理 366
第三章 执行 369
第四章 其他规定 370
第027编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 372
第一章 总则 372
第二章 管理 374
第三章 附则 374
第028编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375
第一章 总则 375
第二章 追究范围 376
第三章 违法责任 381
第四章 违法审判责任的确认和追究 382
第五章 附则 384
第029编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385
第一章 纪律处分的原则 385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387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390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391
第五章 附则 406
第030编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407
第一章 总则 407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408
第三章 档案的调借和查阅 412
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416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420
第六章 附则 422
第031编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423
第一章 总则 423
第二章 公文种类 423
第三章 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425
第四章 公文格式 425
第五章 行文规则 427
第六章 公文办理 427
第七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431
第八章 附则 432
第032编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433
第一章 总则 433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 442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472
第033编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478
第一章 总则 478
第二章 管理 478
第三章 附则 481
第034编 检察官法 482
第一章 总则 482
第二章 职责 483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483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484
第五章 任免 485
第六章 任职回避 489
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 491
第八章 考核 492
第九章 培训 493
第十章 奖励 494
第十一章 惩戒 495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502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502
第十四章 退休 504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504
第十六章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507
第十七章 附则 507
第035编 检察官培训条例(试行) 509
第一章 总则 509
第二章 培训种类与方式 509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510
第四章 教师与教材 512
第五章 基地与经费 512
第六章 附则 514
第036编 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515
第一章 总则 515
第二章 检察官等级的编制 515
第三章 检察官等级的评定 516
第四章 检察官等级的晋升 517
第五章 检察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517
第六章 附则 518
第037编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 519
第一章 总则 519
第二章 错案范围 521
第三章 错案责任 529
第四章 错案责任确认 532
第五章 错案责任追究 533
第六章 附则 543
第038编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546
第一章 总则 546
第二章 确认 549
第三章 立案 557
第四章 审理 558
第五章 复议 559
第六章 执行 561
第七章 附则 563
第039编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 567
第一章 总则 567
第二章 管理 568
第三章 罚则 572
第四章 附则 577
第040编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578
第一章 总则 578
第二章 职权 579
第三章 组织管理 580
第四章 警务保障 584
第五章 附则 585
第041编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586
第一章 监察部门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 586
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586
第三章 监察部门的职责 589
第四章 监察部门的权限 590
第五章 执法监察 591
第六章 受理举报 593
第七章 案件调查 597
第八章 案件审理和处理 602
第九章 申诉、复查、复核 605
第十章 罚则 610
第十一章 附则 618
第042编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619
第一章 总则 619
第二章 受理 621
第三章 管理 624
第四章 审查 625
第五章 处理 626
第六章 保护 629
第七章 奖励 634
第043编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635
第一章 总则 635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 635
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 636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 637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 637
第六章 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638
第七章 档案的借阅 639
第八章 附则 642
第044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643
第一章 总则 643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646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648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649
第五章 选区划分 650
第六章 选民登记 651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651
第八章 选举程序 653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655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658
第十一章 附则 663
第045编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664
第一章 总则 664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665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665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666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667
第六章 选举程序 668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671
第八章 附则 675
第046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676
第一章 总则 676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681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691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696
第五章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702
第六章 附则 702
第047编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来信暂行规定 703
第一章 总则 703
第二章 办理程序 707
第三章 办理期限 709
第四章 通报 710
第五章 附则 710
第048编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711
序言 711
第一章 总则 711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715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722
第四章 政治体制 725
第五章 经济 731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735
第七章 对外事务 737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739
第九章 附则 739
第049编 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742
第一章 总则 742
第二章 香港驻军的职责 743
第三章 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744
第四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745
第五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746
第六章 附则 747
第050编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748
序言 748
第一章 总则 748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751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753
第四章 政治体制 757
第五章 经济 765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767
第七章 对外事务 770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771
第九章 附则 772
第051编 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776
第一章 总则 776
第二章 澳门驻军的职责 776
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777
第四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778
第五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779
第六章 附则 781
第052编 民族区域自治法 782
序言 782
第一章 总则 782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786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788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796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798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799
第七章 附则 802
第053编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804
第一章 总则 804
第二章 管理 804
第三章 附则 810
第054编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812
第一章 总则 812
第二章 管理 812
第三章 附则 817
第055编 立法法 819
第一章 总则 819
第二章 法律 820
第三章 行政法规 829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833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837
第六章 附则 842
第056编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844
第一章 总则 844
第二章 立项 845
第三章 起草 845
第四章 审查 847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848
第六章 行政法规解释 849
第七章 附则 850
第057编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851
第一章 总则 851
第二章 立项 852
第三章 起草 852
第四章 审查 854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855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856
第七章 附则 858
第058编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859
第一章 总则 859
第二章 管理 860
第三章 附则 864
第059编 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865
第一章 总则 865
第二章 管理 865
第三章 附则 867
第060编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 868
第一章 总则 868
第二章 管理 868
第三章 附则 869
第061编 国籍法 870
第一章 总则 870
第二章 管理 870
第三章 附则 871
第062编 国旗法 872
第一章 总则 872
第二章 管理 872
第三章 罚则 876
第四章 附则 878
第063编 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 879
第一章 总则 879
第二章 管理 879
第三章 附则 881
第064编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882
第一章 总则 882
第二章 管理 883
第三章 附则 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