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1
第一卷 5
第一篇 正义和法律 5
第二篇 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6
第三篇 关于人的法律 12
第四篇 生来自由人 13
第五篇 被释自由人 14
第六篇 哪些人和由于哪些原因不得释放奴隶 16
第七篇 福费·加尼尼法的废止 18
第八篇 受自己权力支配和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 18
第九篇 家长权 20
第十篇 婚姻 20
第十一篇 收养 24
第十二篇 关于家长权的权利消灭的方式 27
第十三篇 监护 31
第十四篇 哪些人可在遗嘱中被指定为监护人 32
第十五篇 宗亲的法定监护 34
第十六篇 身份减等 35
第十七篇 保护人的法定监护 36
第十八篇 家长的法定监护 37
第十九篇 信托监护 37
第二十篇 根据阿提里法的监护人和根据犹里和提第法的监护人 38
第二十一篇 监护人的核准 39
第二十二篇 监护关系终止的方式 41
第二十三篇 保佐人 42
第二十四篇 监护人或保佐人提供担保 43
第二十五篇 免除担任监护人或保佐人 44
第二十六篇 受怀疑的监护人和保佐人 48
第二卷 51
第一篇 物的分类 51
第二篇 无形体物 62
第三篇 地役权 63
第四篇 用益权 64
第五篇 使用权与居住权 65
第六篇 取得时效与长期占有 67
第七篇 赠与 70
第八篇 哪些人能让与和哪些人不能让与 73
第九篇 通过哪些人取得 75
第十篇 订立遗嘱 78
第十一篇 军人遗嘱 81
第十二篇 哪些人不许可订立遗嘱 84
第十三篇 剥夺子女的继承权 86
第十四篇 指定继承人 90
第十五篇 一般的替补指定 94
第十六篇 为未成熟者替补指定 96
第十七篇 遗嘱在哪种情况下失效 98
第十八篇 不合人情的遗嘱 101
第十九篇 继承人的性质和差别 103
第二十篇 遗赠 106
第二十一篇 遗赠的撤销和转移 117
第二十二篇 发尔企弟法 118
第二十三篇 信托遗产继承 120
第二十四篇 特定物的信托遗给 126
第二十五篇 遗命书启 127
第三卷 130
第一篇 无遗嘱的遗产继承 130
第二篇 宗亲的法定继承 137
第三篇 特图里安元老院决议 141
第四篇 奥尔斐特元老院决议 143
第五篇 血亲继承 144
第六篇 血亲亲等 146
第七篇 被释自由人的遗产继承 150
第八篇 被释自由人的指定分配 153
第九篇 遗产占有 154
第十篇 通过自权者收养的财产取得 158
第十一篇 为了维护自由而对之判给遗产的人 161
第十二篇 废止有关出卖财产的财产承受和根据克劳第元老院决议的概括取得 163
第十三篇 债务 164
第十四篇 以要物方式缔结债务的各种方式 165
第十五篇 口头债务 167
第十六篇 几个口约者和几个承诺者 170
第十七篇 奴隶的要式口约 170
第十八篇 要式口约的分类 171
第十九篇 无效的要式口约 172
第二十篇 保证人 178
第二十一篇 书面债务 179
第二十二篇 诺成债务 180
第二十三篇 买卖 180
第二十四篇 租赁 183
第二十五篇 合伙 185
第二十六篇 委任 187
第二十七篇 准契约的债务 190
第二十八篇 通过哪些人取得债权 193
第二十九篇 债务消灭的方式 194
第四卷 197
第一篇 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 197
第二篇 对抢劫者的诉权 202
第三篇 亚奎里法 204
第四篇 侵害行为 208
第五篇 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211
第六篇 诉权 212
第七篇 处在他人权力下的人所缔结的契约 225
第八篇 交出加害人之诉 229
第九篇 四脚动物造成的损害 230
第十篇 有权起诉的人 231
第十一篇 诉讼担保 232
第十二篇 永久性的和有时间性的诉权以及对继承人行使或由继承人继承的诉权 234
第十三篇 抗辩 235
第十四篇 答辩 238
第十五篇 特别命令 240
第十六篇 对健讼者的罚则 244
第十七篇 审判员的职权 246
第十八篇 公诉 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