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第一章 没有律师的刑事审判 10
第一节 庭上的争吵 11
第二节 快速的审判 13
一、没有辩诉交易 14
二、作为信息来源的被告 15
三、陪审团裁决的速度 16
第三节 禁止辩护律师的规则 18
一、法庭就是辩护律师 20
二、证据的标准 22
三、被告的特权 23
四、作为信息来源的被告 24
五、与轻罪比较 25
第四节 玛丽式审前程序 28
第五节 被告陈述式的审判 32
一、审前羁押 32
二、被告证人的限制 34
三、禁止被告证人? 35
四、尚未成型的举证责任制 37
五、作为判罚程序的审判 37
六、宽赦制度 39
七、没有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 40
第六节 被告的困境 40
一、毫无准备成为优点 41
二、历史背景 42
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辩护律师的出现 68
第一节 斯图亚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审判 69
一、“天主教阴谋”案 70
二、菲茨哈里斯和科莱奇 71
三、“赖宅阴谋”案 72
四、血腥巡回审判 73
五、补遗:七主教案 74
第二节 对叛逆罪审判方式的批评 75
一、法官的偏袒 75
二、审前准备的限制 78
三、禁止辩护律师 79
第三节 法案的条款 81
一、《前言》:无罪和平等 82
二、起诉状的开示 83
三、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的帮助 85
四、庭审的辩护律师 86
五、事务律师 87
六、辩方证人 88
第四节 仅限于叛逆罪 89
一、控方的不平衡地位 90
二、法官的偏袒 91
三、叛逆罪的复杂性 92
四、没有整体性的后果 92
五、平等化 93
第五节 贵族和乞丐:叛逆罪留给对抗式刑事司法的遗产 94
一、财富效应 95
二、敌对效应 95
第三章 控方催生的辩护律师 108
第一节 控方律师 111
一、事务律师的职业 112
二、起诉方的事务律师 113
(一)事务律师的工作:造币厂 114
(二)行政机构提起的控告 117
(三)事务律师进行私人性控告 118
(四)治安官的书记官充当事务律师 121
三、起诉重罪的合会 123
四、“纽盖特的事务律师” 126
(一)事务律师的不法行径 127
(二)1733年伦敦大陪审团呈文 129
(三)纽盖特的辩护者 130
五、控诉律师 132
第二节 起诉中的伪证 134
一、赏金制度 134
(一)诱发伪证 135
(二)赏金的丑闻 137
二、污点证人的控告 139
第三节 伪造成为重罪 143
第四节 辩护律师介入重罪案审判 144
一、保持“被告陈述”式审判 146
二、平等化 147
三、司法的基础 148
第四章 刑事证据法 181
第一节 《审判实录》所见 182
一、偏重伦敦 182
二、该系列的发展 183
三、范围和可靠性 184
第二节 品格证据 189
一、老贝利的实践 189
二、反驳性例外 193
三、暂不适用于治安官 195
第三节 补强规则 198
一、排除?抑或仅是提醒? 199
二、共犯排除 202
三、阿特伍德和罗宾斯案中的收缩 204
第四节 口供规则 209
一、污点证人的口供 212
二、沃瑞克谢尔案与有毒之树 216
三、对这一政策的质疑 217
第五节 未竟的事业:传闻规则 220
一、“不是证据” 222
二、出庭律师的影响 225
三、以交叉询问为理由 227
第六节 探索平衡点:排除证据 228
第五章 从争吵式到对抗式审判 257
第一节 蹑足潜踪 259
第二节 被告无言 260
一、举证责任:控方的事证 260
二、说服:排除合理怀疑 263
三、“我让我的律师来说” 267
四、审前程序的同步变化 272
五、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274
第三节 控诉律师 279
一、事务律师的影响 280
二、自律的义务 281
第四节 辩护律师 283
一、交叉询问 283
二、规避限制 287
三、“饱学于法的律师”:事实与法律的互动 289
四、对抗的风气 294
第五节 法官的默许 297
一、超然事外 297
二、无律师代理的情况 300
第六节 陪审团 303
一、陪审团噤声 303
二、陪审团管控的转型 305
(一)法官评论 305
(二)罚金或以罚金相威胁 306
(三)宽赦 306
(四)不经裁决而停止审判 307
(五)拒绝裁决,要求重新讨论 307
(六)特别裁决 309
(七)从纠正错误到预防错误 309
第七节 对揭示真相的缺陷 311
一、真相只是副产品 311
二、极刑的影响 313
三、失之交臂:英格兰对欧陆模式的轻视 315
征引缩略表 351
译名对照表 355
专有名词 355
人名 358
地名 368
译后记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