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理精解、案例与适用 3
第一条【业主身份的界定】 3
第二条【建筑物专有部分的认定和范围】 20
第三条【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认定】 46
第四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合理利用】 69
第五条【“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认定】 82
第六条【物权法第74条第3款所称的车位的范围】 110
第七条【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16
第八条【面积计算方法】 136
第九条【业主人数计算方法】 143
第十条【住宅商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150
第十一条【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认定】 159
第十二条【业主撤销权的行使】 164
第十三条【业主的知情权】 171
第十四条【侵害业主共有权的救济】 179
第十五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00
第十六条【物业使用人】 222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 228
第十八条【解决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物权归属争议的法律依据】 233
第十九条【时间效力】 241
下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理精解、案例与适用 247
第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247
第二条【物业服务合同及其相关条款的无效】 258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 265
第四条【业主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行为的责任】 277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的处理】 290
第六条【业主拖欠物业费的处理】 298
第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304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309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费的结算】 318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321
第十一条【本司法解释对其他管理人的效力】 328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使用人的效力】 330
第十三条【时间效力】 333
附录 3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