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第一篇 用科学发展观剖析民办教育立法案例,看公益组织认定与社会公平正义第一章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立法的事实根据问题 3
第一节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立法的唯一事实根据 3
第二节 投资办学与捐资办学的本质区别 4
第三节 划清投资举办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的界限 6
第四节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是鼓励民间捐集资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法制 7
第五节 我国鼓励社会力量以捐助行为办学法制的特点 11
第六节 我国鼓励社会力量以捐助行为办学法制存在的问题 15
第七节 立法事实根据与调查统计数据 17
第八节 有关调查进一步说明立法事实根据的问题 19
第九节 我国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事实 29
第十节 学费收入是民办学校最主要甚至唯一办学经费来源——号称投资举办民办学校实际上还是靠学费举办 31
第十一节 在立法事实根据上文字表述的改变 34
第十二节 立法事实根据是为实现特定的立法意图服务 36
第二章 捐资兴学法制下私立学校发展特点的历史比较 38
第一节 民国时期(1912—1949年)私立学校的基本法制 38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私立学校法制的逐步完善 40
第三节 从比较中看我国民办学校的发展道路、特征与性质 44
第三章 境外的非营利私立学校也主要依靠学费发展 47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47
第二节 国外发展非营利私立学校的基本类型 48
第三节 国外非营利私立学校收入来源构成说明的问题 48
第四节 非营利私立教育发达的“东亚模式”的实例分析 49
第五节 美国的非营利私立学校学费也是最主要的经费来源——非营利私立学校也并非都由巨额捐赠发展起来 51
第六节 启示和结论 53
第四章 关于鼓励捐资办学写进法律的问题 56
第一节 将捐资办学排除在民办教育立法之外 56
第二节 以实际情况为由将捐资办学排除在立法之外 57
第三节 以别的法律已有规定为由将捐资办学排除在立法之外 58
第四节 将捐资办学排除在立法之外的用意 60
第五章 世界上通行的私立学校法制说明的问题 62
第一节 境外私立学校的基本法制 62
第二节 境外非营利私立学校的基本法制 64
第六章 关于专门拟定鼓励投资回报行为办学法律草案的问题 66
第一节 法律草案的本质特征 66
第二节 为实现立法意图找出的国外立法依据 67
第三节 关于我国教育法律形象问题 70
第四节 考察国外私立教育与提出的法律草案 71
第七章 关于排除按营利与非营利分类规范的意见和方案 74
第一节 借国外法律情况排除按营利与非营利分类规范的意见 74
第二节 在草案审议中反对按营利与非营利分类规范的意见 75
第三节 实事求是的分析 76
第八章 “合理回报”与“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矛盾的理论依据问题 81
第一节 “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教育机构”不矛盾的种种解释 81
第二节 “合理回报”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矛盾的理论依据 85
第三节 “合理回报”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矛盾的理论依据是否站得住 88
第四节 关于混淆公益与营利性质的问题 94
第九章 教育法一款规定的修改问题与立法 97
第一节 教育法有关教育事业性质的规定 97
第二节 教育法第三章中的一款具体规定 97
第三节 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与营利性教育机构 99
第四节 教育法一款规定的修改与法律草案 100
第十章 关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写进法律的问题 103
第一节 关于将“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写入法律草案的问题 103
第二节 对草案特意不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的说明 104
第三节 关于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写进法律的问题 107
第十一章 法律草案与最基本的法制规则 109
第一节 法律草案与公益事业、公益组织的基本法制规则 109
第二节 法律草案与税收原则 112
第三节 法律草案与用地法律规定和用地公平原则 114
第四节 法律草案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115
第五节 法律草案与教育和社会的不公平 115
第六节 法律草案与立法必须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原则 116
第十二章 法律草案的核心主张从起草之始就一直有不同意见 118
第一节 法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提出倾向性意见时的不同意见和建议 119
第二节 一些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对“倾向性意见”的不同意见和建议 120
第三节 教育行政管理干部、专家、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办学者的不同意见和建议 120
第四节 专家、管理人员和办学者的不同意见和建议 121
第十三章 法律草案被审议中的反对意见和建议 123
第一节 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反对意见和有关建议 123
第二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的反对意见和有关建议 125
第三节 有关专家和民办学校校长的反对意见和有关建议 127
第十四章 草案的审议 130
第一节 二审和三审 130
第二节 四审 133
第十五章 几个需要厘清的问题 137
第一节 关于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 137
第二节 所谓“模糊数学”与“灰色地带” 142
第三节 所谓“‘合理回报’与营利性没有必然联系” 143
第十六章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原草案的根本性修改及存在问题 146
第一节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原草案的根本性修改 146
第二节 民办教育促进法存在的问题 149
第十七章 对完善立法制度建设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160
第一节 健全专门委员会起草法律案的制度和机制 161
第二节 法律案的审议应有专门的程序审议机构的准入审议 164
第三节 健全和完善民主和科学立法的制度和机制 167
第四节 避免急于立法留下不良后果 167
第五节 公益事业和公益组织立法没有捷径可走 168
第十八章 鼓励捐资办学必须及时制定专门法律 170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170
第二节 立法中必须确立的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基本法制规则 171
第三节 确保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公益性是立法的重点 173
第四节 提倡和鼓励捐资办学必须作出特别的法律规定 174
第二篇 扶持社会公益组织中的问题——用科学发展观分析和解决发展公办民校和公私合办民校的营利性问题第一章 公办民校和公私合办民校的普遍存在及相关政策法规 181
第一节 公办民校的主要类型 181
第二节 公私合办民校的主要类型 184
第三节 公办民校和公私合办民校的相关政策与法规 185
第二章 公办民校和公私合办民校的营利性质 191
第一节 政府或政府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营利性质 191
第二节 国办学校单独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营利性质 192
第三节 国有企业举办民办学校的营利性质 193
第三章 公办民校和公私合办民校存在的问题 195
第一节 政府或政府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问题 195
第二节 国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问题 196
第三节 “票子”与“牌子”的博弈 198
第四节 问题的症结所在 201
第四章 公办民校和公私合办民校的前景和出路 202
第一节 国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前景和出路 202
第二节 政府彻底退出对民办学校的举办 205
第三节 国有企业退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 205
第三篇 公益性民办社会服务组织是公益组织的主体——公益组织认定和监管法制的重点第一章 公益性私立教育等服务组织是国外公益组织的主体 209
第一节 36国非营利组织的调查 209
第二节 36国非营利部门调查的主要发现 210
第三节 亚洲和拉丁美洲发展中国家公益慈善主要集中在非营利私立教育领域 216
第四节 美国的公益慈善主要集中在非营利私立卫生和教育领域 217
第二章 我国的民间组织及其公益性分析 220
第一节 我国民间组织的基本情况 220
第二节 我国民办社会服务组织的分布领域和举例 221
第三节 我国民间组织的公益性分析 222
第三章 严格服务收费型公益组织法制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 224
第一节 服务收费型公益组织的特殊性 224
第二节 服务收费型公益组织法制的严密、严格性及其必要性 226
第三节 有效监督服务收费型公益组织是法制建设的重点 230
第四章 公益组织的认定标准 233
第一节 国外公益组织(服务收费型公益组织)的认定标准 233
第二节 我国公益组织的认定标准 234
第五章 境外公益组织认定和监管法制的比较 240
第一节 英国公益组织认定和监管的法制 240
第二节 美国公益组织认定和监管的法制 243
第三节 日本公益组织认定和监管的法制 248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公益组织认定和监管的法制 249
第五节 公益组织认定和监管法制的比较 252
第六章 我国公益组织认定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 254
第一节 我国公益组织认定和监管的法律 254
第二节 对我国公益组织认定和监管法律体系的分析 255
第三节 健全我国公益组织认定和监管法律体系面临的选择 257
第四节 我国公益组织法人资格及登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59
第五节 对我国公益组织有效监管的探讨与建议 261
第六节 我国公益组织法人制度的选择——建立捐助法人制度刻不容缓 263
第七章 在与同领域营利组织的竞争中公益组织应得到政府的扶持 265
第一节 以收费主导型发展公益组织并不等于政府不给予资助 265
第二节 我国民办教育等领域内营利与非营利组织并存 266
第三节 允许营利性私立学校存在国家的教育体制 267
第四节 美国政府对非营利私立医院进行资助 269
第五节 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公益性民办教育等服务组织的发展前景 269
附录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76
附录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279
后记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