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秦汉适用刑事法律的主体 22
第一节 具有适用法律权限的官吏 23
第二节 吏当、吏议之吏辨正 40
第三节 县守、守丞含义及断狱权限 57
第四节 本章小结 67
第二章 对象在秦汉刑事法律适用中的意义 71
第一节 有爵者与士五——爵位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73
第二节 奴婢与官吏——特殊身份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88
第三节 刑徒——徒刑的处罚方法与肉刑的累积科刑 115
第四节 本章小结 134
第三章 《奏谳书》案例3适用疑难与结论分析 139
第一节 《奏谳书》案例3案情概述与疑难问题 140
第二节 “从诸侯来诱”罪的犯罪客体与主观形态 150
第三节 《奏谳书》案例3的裁判结果 165
第四节 本章小结 176
第四章 犯罪停止形态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癸、琐相移谋购案为中心 179
第一节 “癸、琐相移谋购案”所见未遂犯罪的处罚 180
第二节 两种适用意见反映的犯罪形态 189
第三节 两次判决反映不同犯罪形态的分析与评论 201
第四节 本章小结 210
第五章 秦汉刑事法律适用综论 213
第一节 秦汉刑事法律适用的特征 213
第二节 刑罚适用理论试探 224
第三节 秦汉刑事法律适用疑难与解决 243
结语 252
参考文献 257
后记 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