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类 官规 1
第一章 官等俸给 1
高等官官等俸给令 1
得为奏任之诸官 6
秘书官官等之初叙及升叙 6
判任官俸给令 6
技术官俸给令 7
在一定时间外服业之技手日所给与之额 7
应外国政府招聘之官吏 7
官制及俸给令改正时支发俸给之法 8
文官俸给支发细则 8
支发佣员俸给及其他诸手当之法 9
枢密院议长副议长顾问官并书记官长书记官年俸 9
内大臣及内大臣秘书官宫中顾问官之俸给 9
侍从职干事俸给 9
皇族职员官等俸给 9
侍医俸给 10
帝国博物馆帝国京都及奈良博物馆书记之官等俸给 10
帝国各博物馆技手之官等俸给 10
在外公馆职员之官等令 10
支发通译官及通译生之俸给与旅费之法 11
警察监狱学校职员之俸给令 11
警察监狱学校通译官之官等俸给 11
神宫司厅职官之官等俸给 11
神部署职员俸给之支发规则 11
官国币社神职之俸给规则 12
传染病研究所职员之官等俸给 13
税关监吏之俸给 13
陆军武官之官等表 13
陆军给与令 15
屯田兵给与令 25
驻外国之陆军武官给与令 32
驻札清国之陆军部队给与令 33
陆军所属之特别文官俸给令 33
附于驻外公使馆之陆军武官俸给令 34
海军武官阶级表 35
海军给与令 36
海军特设船舶中乘员之航海加俸 54
主理录事俸给 54
判事检事之官等俸给令 54
裁判所书记长之官等 57
裁判所书记长书记之定员及俸给令 57
帝国大学高等官之官等俸给令 57
东京帝国大学农科大学附属台湾演习林在勤职员之支给加俸 59
文部省所直辖之诸学校中高等官之官等俸给令 59
府县官立师范学校长之任命及俸给令 60
师范学校教谕助教谕训导及书记之俸额 60
帝国图书馆高等官之官等俸给令 61
公立中学校高等女学校专门学校职员之名称待遇及任免 61
公立学校职员等级配当之件 61
公立学校职员俸给令 62
市町村所立小学校长及教员之名称待遇 65
市町村所立小学校之教员俸给令 65
市町村所立小学校教员之加俸令 66
地方测候所职员之条件 67
道厅府县郡市之农事试验场工业试验场水产试验场农事讲习所工业讲习所水产讲习所种畜场之职员并农事巡回教师工业巡回教师林业巡回教师水产巡回教师等所有名称待遇任免及官等官级配当之件 68
通信手补用铁道书记与看守航路标识之俸给及三等邮便电信局长三等邮便局长三等电信局长之手当 70
商船学校职员之俸给 71
在亲补职者及会计检查院长之待遇 72
会计检查院高等官之年俸 72
行政裁判所长官之待遇 73
行政裁判所长官并评定官之年俸 73
待遇贵族院及众议院之守卫 73
贵族院众议院守卫定员及俸给令 73
台湾总督府之职员官等俸给令 74
台湾总督府职员加俸之支给规则 79
台湾总督府之奏任文官转任于他官厅或再任者之官等 79
台湾总督府之判任官转他官厅或再任者之俸给 79
关待命外交官兼任为台湾总督府高等文官时之俸给 80
台湾总督补用警部之俸给令 80
台湾总督府之巡查看守援用巡查看守之俸给 80
待遇台湾总督府之补用巡查 80
台湾总督府补用巡查之俸给令 81
台湾总督府警察官及司狱官与练习所练习生之俸给 81
台湾总督府附于陆军慕僚之佐尉官兼任台湾土地临时调查局高等文官者之俸给 81
台湾总督府税关监吏之俸给 81
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员之官等俸给及定员令 82
支发台湾总督府法院判任通译俸给之件 83
台湾总督府使用嘱托员雇员及技师技手支发俸给之法 83
台湾盐务局职员之官等俸给令 83
台湾樟脑局职员之官等俸给令 83
临时台湾敷设铁道部职员之官等俸给令 84
警视厅高等官俸给令 84
据警视厅高等官俸给令而定警察署长俸给区别 85
警视厅警部消防士消防机关士监狱书记看守长之俸给 85
警视厅北海道厅府县及监狱判任官支发低额之俸给 85
待遇巡查看守 86
巡查看守俸给令 86
女监取缔与押丁之俸给 87
北海道厅高等官俸给令 87
北海道厅府县视学官之俸给 88
地方视学之俸给 88
视学之俸级 89
地方高等官俸给令 89
港务部高等官俸给令 90
冲绳县宫古岛司及八重山岛司之俸给额 90
岛屿之不行町村制者其户长以下之给资旅费并浦役场费 90
户长之身分取扱及俸给支发之法 90
待遇伊豆七岛地役人及名主 90
典狱俸给令 90
森林主事之俸给 91
不受初叙官等制限之高等文官转其他高等文官时之官等 91
第二章 试验 91
文官试验规则 91
文官高等试验规则 93
外交官及领事官之试验规则 95
外交官及领事官试验规则之施行细则 96
公使馆书记生及领事馆书记生之试验规则 98
登用试补理事之试验规则 100
试补理事出愿并实务修习及实务修习试验规则 103
登用试补主理之试验规则 104
试补主理出愿并实务修习及实务修习试验规则 107
采用海军少主计候补生之试验规则 108
采用海军水路少技士候补生之试验规则 109
采用海军少军医候补生及海军少药剂士候补生之试验规则 111
望楼长及望楼手之试验规则 113
任用海军笔记之试验规则 116
登用判事检事之试验规则 117
登用裁判所书记之试验规则 120
登用执达吏之规则 122
递信省补用铁道书记补用邮便电信书记补用邮便为替贮金书记之试验规则 124
北海道厅铁道书记之试验规则 128
郡区长暂据内务大臣所指定科目之试验 128
郡区长之试验条规 129
第三章 任用附补充进级分限 129
第一款 任用 129
文官任用令 129
文官试补及见习之规程 130
外交官领事官书记生之任用令 131
外交官领事官及贸易事务官之特别任用令 132
任用通译官及通译生 132
通译官之任用为外交官或领事官 132
领事官特别任用令之适用于通译生 132
在勤清国及朝鲜国之警部特别任用令 132
官国币社及神部署之神职任用令 133
税务监督局事务官及税务官之特别任用令 134
税务官属之特别任用 135
税关补用事务官并监视及监吏之特别任用令 135
专卖局之使用临时雇员 136
临时整理冲绳县土地事务局书记之任用及俸给 136
海陆军将校于相当之官交互转任 136
千住制绒所长之特别任用令 136
理事主理之任用令 136
遇战时或事变而任用之理事或主理 137
录事之任用令 137
上等计手之任用 138
陆军通译官之特别任用 138
陆军补用监督之为监督讲习生 138
陆地测量官之任用规则 138
陆军监狱官之特别任用令 138
任用陆军监狱长及书记看守长 139
采用陆军监狱看守之规则 139
采用陆军警守之规程 140
陆军准士官下士采用为文官之规则 140
陆军准士官下士采用为文官之细则 141
望楼长望楼守之任用令 142
海军笔记之任用令 143
海军准士官下士之任用进级条例 143
海陆军准士官并服役期满下士之用为判任文官 145
海军监狱官之特别任用令 145
裁判所书记长之特别任用 145
帝国大学舍监之特别任用 145
文部省直辖诸学校校长与生徒监之特别任用 146
任用文部省视学官图书审查官 146
视学官及视学之特别任用令 146
任用帝国图书官长司书官及司书 146
府县所立师范学校长之特别任用令 147
任用制铁所事务官及书记 147
候补营林主事及森林监守之任用令 147
候补营林主事及森林监守特别任用规则 148
任用海事局长 149
任用铁道事务官 150
递信事务官通信事务官候补通信事务官之特别任用令 150
任用三等邮便局长 150
三等邮便局长之采用规则 150
北海道厅管下三等邮便局长采用之法 151
采用三等邮便局长时郡区长户长处办之法 151
采用三等邮便局长之手续 151
三等电信局长之选任及手当法 151
任用东京邮便电信学校卒业生 151
任用商船学校长及学生监 151
任用会计检查官之资格 152
贵族院众议院守卫长及守卫班长之特别任用法 152
台湾总督府事务官之特别任用 152
任用台湾总督府判任职员 152
台湾总督府附于海军幕僚海军判任文官任用及俸给等 152
台湾总督府于海军幕僚之判任文官转任或转勤 152
任用台湾总督府警部长及其他职员 152
据明治二十九年敕令第百三号而任用之文官惟得转任于同一官职 153
台湾总督府警视之特别任用令 153
台湾总督府警部候补警部之特别任用令 153
台湾总督府监狱监吏之特别任用 154
任用台湾总督府警察官及司狱官练习之舍监 154
台湾总督府海港检疫官之特别任用 154
临时台湾基隆筑港局事务官之特别任用令 154
任用台湾土地调查局之职员 155
台湾总督府专卖局事务官之特别任用令 155
台湾总督府税关事务官税关监视官之特别任用令 155
台湾总督府税关属职之特别任用令 155
任用台湾总督府法院检察官 155
台湾总督府师范学校长之特别任用 156
任用台湾总督府之国语学校长 156
任用台湾总督府国语学校之舍监 156
台湾樟脑局事务官之特别任用 156
台湾总督府铁道部事务官之特别任用令 156
台湾总督府通信事务官候补通信事务官之特别任用令 156
台湾总督府通信书记候补通信书记之特别任用令 157
台湾总督府地方职员之特别任用令 157
恒春办务署主记之任用为恒春厅属 157
警视之特别任用 157
警视厅北海道厅府县税务监督局税务署专卖局及集治判任官月俸未满十五圆者之特别任用 157
北海道厅支厅长之特别任用令 158
北海道厅譒译生之特别任用 158
任用北海道铁道部铁道事务官 158
北海道厅铁道书记之特别任用 158
府县参事官及典狱之特别任用令 158
港务部职员之特别任用令 158
任用郡区长 159
郡区长府县参事官之特别任用 159
警部监狱书记看守长之特别任用令 159
采用巡查规则 159
采用看守规则 161
巡查看守之考试规程 163
巡查之教习概则 164
看守之教习规则 164
施行地方官官制中之郡视学规定时任用郡视学之件 165
公立学校职员教官及其他从事教育之文官间转任之件 165
任用外务通译生为外务书记生 165
烟草专卖局职员之特别任用令 166
任用临时烟草制造准备局之事务官 167
樟脑事务局职员之特别任用令 167
典狱及看守长之特别任用令 167
看守之考试规程 168
森林主事之特别任用规则 168
候补铁道书记通信手之特别任用令 170
在外各地为邮便局长之通信事务官任用法 171
台湾总督府防疫事务害之特别任用令 171
台湾总督府税务官之特别任用令 171
第二款 补充 171
陆军补充条例 171
陆军补充条例第七条所应指定之学校 191
陆军宪兵科豫备役士官之补充 193
关于卫戍病院附属卫生部员并官衙学校附属兽医之补充 193
陆军诸部团队官衙学校中以豫备役后备役者补充之身分取扱 193
动员时陆军诸官衙学校及宪兵队附属职员之补充 193
海军高等武官之补充条例 194
得省略采用试验而采用海军少军医候补生之府县所立医学校 198
第三款 进级 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