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一、中国近代博士之谜 1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2
三、中国近代博士教育史的意义 4
四、研究现状 6
五、研究方法 9
六、全书结构 10
第一章 中国近代博士教育的起源与早期实践 12
第一节 博士在中国的辞源 12
一、古代中国的博士概念 12
二、明代利玛窦将进士等同于博士 14
三、清末引入西方博士概念 15
第二节 中国博士教育的萌芽——教会大学的医学博士 18
一、上海圣约翰大学 18
二、北京协和医学院 19
三、华西协合大学 19
四、齐鲁大学 19
第三节 中国近代名誉博士 19
一、圣约翰大学名誉博士 20
二、北京大学名誉博士 22
三、中央大学名誉博士 23
四、复旦大学名誉博士 23
五、东吴大学名誉博士 23
本章小结 25
第二章 中国近代博士教育法律制度 27
第一节 清末有关博士学位制度的探索 27
第二节 北洋政府有关博士学位的法律制度 29
一、1912年教育部拟议《学校系统草案》 29
二、1912年《大学令》 30
三、1914年教育部官制 30
四、1914年法制局拟议《学校考试奖励法》 30
五、1915年《特定教育纲要》 31
六、1915年北洋大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申请及教育部回复 31
七、1918年北京大学博士学位提案 32
八、1919年教育部博士学位提案 33
第三节 南京政府有关博士学位的法律制度 33
一、《学位授予法》的起草背景 34
二、1935年《学位授予法》 38
三、1935年《学位分级细则》 40
四、《博士学位评定会组织法草案》和《博士学位考试细则草案》 42
第四节 中国近代博士教育法律制度的特征 57
一、框架性 57
二、消极保守性 58
三、与既有的学士制度、硕士制度相脱节 62
本章小结 62
第三章 中国近代学术性博士教育实践——震旦大学法学博士教育 65
第一节 震旦大学法学博士教育机构 65
一、震旦大学法学院的组织结构——两系两所 65
二、震旦大学法学博士培养机构的演变 66
第二节 震旦大学法学博士教育制度 67
一、法学士和法学博士的二级学位体系 67
二、法学博士与政治学、经济学专业博士的混同制 69
三、本科入学考试制度与博士入学免试制度 69
四、本科四年制与博士两年制 70
五、宽松的导师制 72
六、课程加论文的混合教育模式 74
七、博士论文答辩制 75
第三节 震旦大学博士教育的中国性 76
一、震旦大学在清末的立案问题 76
二、北洋政府时期暂予立案 78
三、南京政府时期正式立案 78
四、抗战时期拒绝汪伪的立案要求 79
五、法国人眼中的震旦大学 79
第四节 震旦大学博士教育的独立性 82
一、震旦大学不依附法国政府或者法国高校 82
二、震旦大学博士答辩的独立性 83
第五节 震旦大学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84
一、震旦大学立案前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从法律真空到法律追认 84
二、震旦大学立案后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验印程序 86
三、震旦大学博士学位证书的四个疑问 88
本章小结 92
第四章 中国近代学术性博士:震旦大学法学博士群 93
第一节 震旦大学法学博士名录 93
第二节 未取得震旦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 107
第三节 博士身份存疑者 120
第四节 震旦大学法学博士统计分析 125
一、震旦大学法学博士籍贯分布 126
二、震旦大学法学博士年龄分布 126
三、震旦大学法学博士毕业年代分布 127
四、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职业分布 128
五、近代中外双料法学博士 129
第五节 震旦大学法学博士的特征 130
一、来源的单一性和封闭性 130
二、时期的短暂性和集中性 132
三、专业的多样性 132
四、性别的单一性 132
五、籍贯的集中性 133
六、留学国别的单一性 133
七、教育的学术性 133
本章小结 134
第五章 中国近代学术性博士论文——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 135
第一节 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概况 135
一、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目录 135
二、近代中外双料法学博士论文 139
第二节 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的出版 140
一、出版要求和出版标准 140
二、出版时间 142
三、出版印刷机构 142
第三节 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的馆藏 143
一、国内馆藏 144
二、国外馆藏 145
第四节 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的性质 152
一、中国性 152
二、单一的外语性或者双语性 153
三、博士论文的语种规范 154
第五节 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的外在特征 156
一、博士论文字数由少变多 156
二、博士论文注释和参考文献由少变多 159
三、博士论文表达形式由法汉双语转化为单一的法语 161
四、重视历史研究以及历史研究方法 163
五、逐渐尝试比较研究方法 163
第六节 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的内在特征 165
一、以中国问题为导向 165
二、以法学研究为主流 167
三、以国内法为重点 167
四、以法律史研究为主线 168
第七节 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的价值 171
一、博士论文的普遍性学术价值 171
二、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的独到之处和影响 172
三、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的缺陷 174
四、震旦大学法学博士论文总体评估 177
本章小结 179
第六章 中日近代博士教育比较 180
第一节 日本近代博士制度沿革 180
一、早期阶段(1872~1886) 181
二、博士和大博士阶段(1887~1897) 181
三、废除大博士阶段(1898~1919) 182
四、大学博士阶段(1920年之后) 184
第二节 日本近代法学博士名录 186
一、日本近代留洋法学博士 186
二、日本近代法学博士举例 188
第三节 中日近代博士教育异同比较 190
一、中日近代博士教育的相似之处 191
二、中日近代博士教育的差异 192
第四节 中国近代博士教育落后于日本的原因 192
一、纸上谈兵,有法不行 193
二、缺乏以学术为目的的高等教育 193
三、缺乏适格的学者 194
四、博士学位制度过于严格 195
五、缺乏稳定的学术研究环境和物质保障 197
本章小结 198
第七章 中国近代博士教育与当代博士教育的比较 199
第一节 中国当代博士教育法律沿革 199
一、1956年《学位条例草案》 199
二、1963年10月《学位条例草案》 202
三、1963年12月《学位条例草案》 203
四、1964年《学位授予条例草案》 204
五、1966年《关于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试行办法》 204
六、1980年《学位条例》 205
七、2004年修订1980年《学位条例》 208
八、2015年《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208
第二节 1935年《学位授予法》与1980年《学位条例》的比较 209
一、学位级别 209
二、政治条件 209
三、普通博士候选人条件 211
四、博士学位性质 211
五、推荐制博士的异同 213
第三节 中国当代博士教育实践 214
一、改革开放后中国博士教育情况 214
二、21世纪初期中国博士教育统计 216
第四节 1935年《学位授予法》在台湾的发展演变 217
一、1954年《学位授予法》——延续“国家博士” 217
二、1959年《学位授予法》——从“国家博士”到“部颁博士” 218
三、1960年《博士学位评定会组织条例》 218
四、1960年《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条例》 219
五、1960年《博士学位考试审查及评定细则》 219
六、1977年《学位授予法》——继续“部颁博士” 221
七、1983年《学位授予法》——从“部颁博士”到大学博士 221
八、1994年《学位授予法》——大学博士的进一步扩张 222
九、2004年《学位授予法》——从学位核备到学位备查 222
第五节 台湾博士教育实践 223
一、1949年以后第一位博士——周道济 223
二、第一位文学博士——罗锦堂 223
三、台湾地区早期博士一览 225
四、台湾地区的博士过剩现象 227
本章小结 227
结论 229
一、中国近代博士教育的历史演变轨迹 230
二、中国近代博士教育的经验和教训 237
三、中国近代博士教育的历史地位和历史意义 252
中国近代博士教育年表 260
参考文献 265
索引 296
后记 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