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提示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
一、当事人举证 1
第一条 【起诉或反诉材料】 1
第二条 【举证责任与分配原则】 1
案例1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第三条 【举证指导与当事人申请取证】 3
案例2 当事人可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3
第四条 【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倒置】 4
案例3 医疗机构应就其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
第五条 【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6
案例4 主张合同变更的一方应就合同变更举证证明 6
第六条 【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7
案例5 用人单位应就其开除职工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7
第七条 【法院对举证责任分担的裁量】 8
案例6 雇主应对自己已经尽到劳动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举证 8
第八条 【自认规则】 9
案例7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 10
案例8 撤销自认需符合法定条件 11
第九条 【免证事由】 12
案例9 当事人无需就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2
第十条 【原件、原物优先原则】 13
案例10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可以被法院认定 13
第十一条 【域外证据的证明】 14
案例11 域外形成但未经所在国公证的证据不被法院认定 14
第十二条 【外文证据的译文】 15
第十三条 【涉及第三方利益无争议事实的举证】 16
案例12 当事人应就其主张的涉及第三人权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6
第十四条 【证据材料的编排和法院签收】 17
案例13 证据提供方应对其提交的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关联性作出说明 17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8
第十五条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范围】 18
案例14 人民法院有权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事实调查取证 18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取证】 20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范围】 20
案例15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待证事实应是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20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取证的形式】 21
案例16 未说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据内容及申请原因的调取证据申请不被准许 21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取证的程序】 22
案例17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2
第二十条 【书证的调查收集】 23
第二十一条 【物证的调查收集】 23
第二十二条 【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 23
第二十三条 【证据保全的申请程序与担保】 23
案例18 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4
第二十四条 【证据保全的方法与见证人】 25
案例19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采用提取实物等方法 25
第二十五条 【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鉴定后果】 26
案例20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6
案例21 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法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7
第二十六条 【鉴定人的确定】 28
案例22 对于专门技术性问题,当事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28
第二十七条 【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29
案例23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需提出证明证明存在法定情形 29
第二十八条 【自行委托鉴定的重新鉴定】 31
案例24 法院组织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31
第二十九条 【鉴定书内容的审查】 32
案例25 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内容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32
第三十条 【勘验笔录】 33
案例26 当事人虽未申请,人民法院亦有权主动勘验现场 33
第三十一条 【文件、材料的摘录】 34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34
第三十二条 【被告答辩】 34
案例27 答辩期未作答辩的被告审理时提交答辩意见,法院因此可准予原告进一步举证 35
第三十三条 【举证通知与举证期限确定】 36
案例28 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时没有依法向其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当事人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不受举证期限的约束 36
第三十四条 【举证适时与举证失权】 37
案例29 审理时能提交证据而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7
第三十五条 【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与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 39
案例30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仍不愿变更诉讼请求的,依法予以驳回 39
第三十六条 【举证期限的延长】 40
案例31 超过延长期限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不予认定 40
第三十七条 【证据交换的启动和适用范围】 41
第三十八条 【证据交换时间】 41
案例32 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41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的程序】 42
案例33 证据交换期间未提出异议,此后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许可 42
第四十条 【再次证据交换以及证据交换次数】 43
第四十一条 【新的证据】 44
案例34 在一审开庭时已经形成的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 44
第四十二条 【新证据提出的时间】 45
案例35 在举证时限内申请鉴定,在期限后形成的鉴定报告应视为新证据 46
第四十三条 【不属于新证据后果及除外】 47
案例36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 47
第四十四条 【再审中的新证据】 48
案例37 一、二审中因取证困难未能提交而在再审中提交的证据可认定为新的证据 48
第四十五条 【对新证据的反证】 49
案例38 对新的证据,应加以质证 49
第四十六条 【对新的证据提出的相关后果】 50
案例39 因当事人延期举证而被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50
四、质证 51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经质证】 51
案例40 经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2
第四十八条 【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53
案例41 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也必须经过质证,但不能以公开形式进行 53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要求】 55
案例42 出示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出示复印件 55
第五十条 【质证的内容】 56
第五十一条 【质证顺序】 56
案例43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调取的证据是作为申请人一方的证据 57
第五十二条 【分别质证】 58
第五十三条 【证人的资格】 58
案例44 待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58
第五十四条 【证人作证的申请及费用】 59
案例45 举证期限届满后的证人证言不被认定 59
第五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义务】 60
案例46 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证人证言不被法院认定 60
第五十六条 【证人不能出庭的理由】 62
案例47 因安全考虑未能出庭的证人属于“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情形 62
第五十七条 【证人作证的内容与方式】 63
案例48 不是对其亲眼所见事实的陈述的证人证言不能被认定 63
第五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规则】 64
案例49 证人旁听法庭审理不影响证人的资格,仅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 64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的出庭义务】 65
案例50 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实质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不安排鉴定人员接受当事人质询 65
第六十条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方式】 66
第六十一条 【专家辅助人】 67
案例51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67
第六十二条 【质证笔录】 68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68
第六十三条 【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68
案例52 没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68
第六十四条 【法官独立审查证据原则】 69
案例53 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明显低于对方当事人提交的原始书证的证明力 70
第六十五条 【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71
案例54 内容真实、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才能被认定 71
第六十六条 【综合判断证据】 72
案例55 审判人员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相互印证、相互关联 72
第六十七条 【调解与和解中自认的效力】 73
案例56 为和解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73
第六十八条 【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74
案例57 录音光碟的取得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其证明效力应予认定 74
第六十九条 【补强证据规则】 75
案例58 没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6
第七十条 【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77
案例59 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具有证明力 77
第七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78
案例60 对于鉴定结论,当事人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78
第七十二条 【本证和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79
第七十三条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79
案例61 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力更大 79
第七十四条 【事实自认与反悔的效力】 80
案例62 答辩状中认可的事实构成自认行为 80
第七十五条 【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 81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82
案例63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82
第七十七条 【最佳证据规则】 83
案例64 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或间接证据 83
第七十八条 【证人证言的认定】 84
案例65 综合考虑证人的身份、智力、知识情况,以及其曾参与合同签订的事实,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子以确认 85
第七十九条 【心证在裁判文书中的公开】 85
六、其他 86
第八十条 【保护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 86
第八十一条 【简易程序特别规定】 86
案例66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86
第八十二条 【司法解释冲突的效力确定】 87
案例67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不能被适用 87
第八十三条 【时间效力】 88
案例68 本规定施行前受理立案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88
附录 90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2001年12月30日) 9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 (2001年12月2日) 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07年10月28日) 1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 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8年7月6日) 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9月10日) 124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5日) 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2002年11月15日) 1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11日) 1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1987年6月15日) 1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1995年3月6日) 1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原驻苏联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的复函 (1992年9月22日)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