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行政强制 3
第三条 适用范围 8
第四条 合法性原则 9
第五条 适当性原则 13
第六条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6
第七条 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 19
第八条 正当程序和权利救济 22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27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27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31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 39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41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 46
第十四条 设定行政强制应听取意见和说明必要性 51
第十五条 已设定行政强制的评价 54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5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7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57
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 61
第十八条 一般实施程序 66
第十九条 即时强制 71
第二十条 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 73
第二十一条 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75
第二节 查封、扣押 77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77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对象 79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实施程序 84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和检测费用的承担 88
第二十六条 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 91
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 95
第二十八条 查封、扣押的解除 97
第三节 冻结 100
第二十九条 冻结的实施主体与数额 100
第三十条 冻结的程序 103
第三十一条 冻结决定书的内容和交付期限 107
第三十二条 冻结的期限与延长 110
第三十三条 冻结的解除 112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11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5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115
第三十五条 催告程序 120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124
第三十七条 强制执行决定书 125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 128
第三十九条 中止执行 137
第四十条 终结执行 140
第四十一条 执行回转 141
第四十二条 执行和解 141
第四十三条 文明执法 142
第四十四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强制的拆除 144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49
第四十五条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149
第四十六条 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 156
第四十七条 划拨存款、汇款 162
第四十八条 委托拍卖 168
第四十九条 划拨存款、汇款的上缴 170
第三节 代履行 171
第五十条 代履行 171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的实施程序、费用 175
第五十二条 立即代履行 179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3
第五十三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83
第五十四条 催告与执行管辖 192
第五十五条 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 198
第五十六条 申请的受理 201
第五十七条 申请的书面审查 205
第五十八条 申请的违法审查 210
第五十九条 申请法院立即执行 215
第六十条 执行费用 216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20
第六十一条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 220
第六十二条 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责任 226
第六十三条 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和据为己有的法律责任 229
第六十四条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责任 231
第六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法冻结、划拨的法律责任 232
第六十六条 款项未划入规定账户的法律责任 236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违法执行的法律责任 238
第六十八条 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239
第七章 附则 254
第六十九条 期限的计算 254
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主体资格 256
第七十一条 生效日期 257
附录 25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8.27修正) 25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 26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修正) 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 2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 3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 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2010.4.29修正) 3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4.29) 3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16) 3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6.16) 3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1995.9.18) 344
后记 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