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适用典型疑难问题新释新解 精编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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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郭立新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0
  • ISBN:9787510202155
  • 页数:931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从司法机关认定中存在争议的一些疑难问题出发,以现行的刑事立法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依据,理论联系实践,对刑法分则适用中难点、疑点集中的罪名进行了精辟剖析。全书说理清晰、透彻,体例、分类科学,具有很强的借鉴性和实务参考价值。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3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 3

一、如何理解“不特定” 3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4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5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止犯的问题 6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9

(一)“恐怖活动组织”的界定 9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间关系的理解 11

四、劫持航空器罪 12

(一)劫持航空器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12

(二)劫持何种状态下的航空器才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13

(三)劫持航空器罪的罪数问题 15

五、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的几个问题 16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 16

(二)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的罪数问题 17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 23

一、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23

(一)“配备公务用枪”的界定 23

(二)“配置枪支”的界定 23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 24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24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罪过形式的认定 24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26

四、交通肇事罪 28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 28

(二)交通肇事以后逃逸,因各种原因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 32

(三)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认定 34

(四)偷开机动车辆而肇事的具体处理 37

(五)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38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39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是否局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39

(二)管理者与一般人员行为的区分 40

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40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围的界定 40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41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42

(一)“违反安全管理法规”的界定 43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的认定 43

八、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罪过形式的认定 44

九、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44

十、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45

(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45

(二)“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范围的界定 46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 46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3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3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53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53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56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57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60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63

(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内涵 63

(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界定 65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观方面的司法适用 68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主观罪过的认定 70

第二节 走私罪 79

一、走私罪主观罪过的认定 79

二、间接走私行为的定性 80

三、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的定性 82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86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86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界定 86

(二)“骗取公司登记”的界定 88

(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界定 88

(四)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界限 90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91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新增的内容 91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92

三、虚假破产罪 92

(一)虚假破产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93

(二)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的界限 93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94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 94

(二)“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认定 96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 98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的认定 98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 101

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02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102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103

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03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的认定 103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105

(三)“非法利益”的界定 106

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07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107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体的认定 109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观方面是否要求犯罪目的 110

(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成立本罪的共犯 110

(五)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竞合 111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14

一、伪造货币罪 114

(一)“伪造货币”的界定 114

(二)伪造货币罪应否作为目的犯 115

(三)伪造货币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117

(四)伪造货币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118

(五)伪造货币罪的罪数问题 119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20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120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122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123

(四)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罪数问题 123

(五)运输假币罪与走私假币罪,出售假币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24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125

(一)金融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行为的定性 125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罪数问题 125

(三)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26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127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127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130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131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罪数问题 132

(五)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诈骗罪的界限 133

五、变造货币罪 133

(一)变造货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134

(二)变造货币行为与两种特殊行为的区分 135

(三)变造货币罪的罪数问题 136

(四)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的界限 137

六、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37

(一)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138

(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140

(三)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罪数问题 140

(四)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141

七、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42

(一)关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名问题 142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主体的认定 143

(三)“欺骗手段”的界定 143

(四)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高利转贷罪的界限 143

(五)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144

八、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45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145

(二)针对不同金融票证的四种伪造、变造情形的理解 147

(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152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153

(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数问题 154

(六)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155

九、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56

(一)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156

(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象的认定 158

(三)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59

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61

(一)“内幕信息”的界定 161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162

(三)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界定 162

(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的认定 163

十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164

十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168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主体的认定 168

(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169

(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犯罪对象的认定 169

十三、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立法背景及其主体的认定 170

十四、违法发放贷款罪 171

(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171

(二)“关系人”的内涵 172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173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173

十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174

十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76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176

(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176

(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177

(四)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177

十七、洗钱罪 178

(一)洗钱罪的内涵 178

(二)洗钱罪行为方式和“明知”的认定 179

(三)不作为能否构成洗钱罪 180

(四)接受赠与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能否构成洗钱罪 181

(五)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竞合的处理 181

(六)洗钱罪的罪数问题 182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89

一、集资诈骗罪 189

(一)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非法集资行为的区别 189

(二)集资诈骗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89

二、信用卡诈骗罪 190

(一)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190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认定 191

(三)持有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体与持有信用卡使用进行诈骗的主体是否相同 192

(四)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193

(五)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否都按盗窃罪处理 195

(六)信用卡诈骗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195

(七)拾得或盗得信用卡在本单位消费行为的认定 196

(八)拾得他人信用卡拒不归还行为的认定 196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200

一、逃税罪(原偷税罪)的修改与适用 200

二、抗税罪 202

(一)“暴力威胁方法”的界定 202

(二)单位能否成为抗税罪的主体 203

(三)抗税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204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6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206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共犯问题 208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罪数问题 209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210

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11

(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211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214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数问题 215

五、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16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216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218

(三)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界限 219

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220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220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222

(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223

(四)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224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230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230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230

(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否必须以获利为目的 232

(三)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装潢行为的认定 233

(四)生产伪劣产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行为的认定 233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34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234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238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数问题 239

(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239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240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241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241

(三)“重大损失”的界定 242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243

(五)盗窃技术成果行为的定性 243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46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46

(一)间接故意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46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246

(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247

二、合同诈骗罪 248

(一)合同诈骗罪中“其他方法”的界定 248

(二)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249

(三)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250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256

四、非法经营罪 258

(一)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258

(二)非法经营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262

(三)非法经营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263

五、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263

(一)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264

(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267

(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268

(四)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 269

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70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270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271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犯问题 272

(四)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 273

(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274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83

第一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283

一、强奸罪 283

(一)强奸罪客观方面“其他手段”的界定 283

(二)强奸罪主体认定中的两个问题 287

(三)关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理解 290

(四)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认定 293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298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298

(二)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否有特定犯罪动机的问题 299

(三)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妇女)罪未遂的界限 300

第二节 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 302

一、非法拘禁罪 302

(一)非法拘禁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302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致人重伤、死亡”和“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界定 307

(三)《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债务”的界定 308

(四)非法拘禁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309

(五)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311

(六)《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刑罚适用及管辖 311

(七)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312

(八)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的理解 312

(九)非法拘禁罪的罪数问题 313

二、绑架罪 313

(一)关于绑架罪的罪名问题 313

(二)绑架罪的含义 315

(三)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317

(四)绑架罪的罪数问题 319

(五)绑架罪的共犯问题 320

(六)绑架杀害人质的犯罪主体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间的关系 321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324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以违背妇女、儿童意志为前提 324

(二)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行为的定性 325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未遂问题 326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328

(一)关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立法的虚置性问题 328

(二)关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的理解 329

(三)关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的理解 330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数问题 331

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333

(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333

(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问题 334

第三节 侵犯名誉的犯罪 337

一、诽谤死者行为的认定 337

二、侮辱、诽谤行为是否必须公然实施 338

第四节 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 340

一、诬告陷害罪 340

(一)“告发”的界定 340

(二)诬告陷害罪的罪数问题 342

二、刑讯逼供罪 343

(一)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目的 343

(二)刑讯逼供罪中的肉刑和变相肉刑 344

(三)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界定 344

(四)刑讯逼供与诱供、骗供等错误讯问方法的区别 346

三、暴力取证罪 347

(一)暴力取证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347

(二)暴力取证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350

四、虐待被监管人罪 351

(一)虐待被监管人罪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认定 351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352

(三)虐待被监管人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352

(四)虐待被监管人罪中“致人伤残、死亡”的界定 353

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353

六、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356

(一)“暴力”的界定 356

(二)“胁迫”的界定 357

(三)“组织”行为的界定 357

(四)组织未成年人乞讨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界限 358

(五)组织未成年人乞讨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限 358

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363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363

一、抢劫罪 363

(一)对“入户抢劫”的理解 363

(二)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理解 367

(三)对“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解 369

(四)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理解 370

(五)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理解 371

(六)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理解 372

(七)对“持枪抢劫”的理解 372

(八)对“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理解 373

(九)对“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 373

二、抢夺罪 376

(一)抢夺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376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相区别的特殊情形 378

三、敲诈勒索罪 379

(一)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必须基于被害人的精神恐惧 379

(二)敲诈勒索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380

(三)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382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389

一、盗窃罪 389

(一)无形物与盗窃对象 389

(二)盗窃罪盗窃数额的认定 391

(三)盗窃过程中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定性 395

二、诈骗罪 397

(一)诈骗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397

(二)诈骗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399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408

一、侵占罪 408

(一)侵占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408

(二)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412

(三)侵占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414

二、职务侵占罪 415

(一)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 415

(二)职务侵占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418

(三)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问题 419

三、挪用资金罪 421

(一)私营企业业主挪用私营企业资金行为的定性 421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的界定 423

(三)承包、租赁企业中挪用资金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425

(四)挪用资金数额、挪用时间的计算问题 426

(五)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界定 426

四、挪用特定款物罪 427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主体的认定 428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429

(三)挪用特定款物给外单位使用行为的定性 430

第四节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433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433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433

(二)“毁坏”的界定 436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437

(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规定是否多余 437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438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443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443

一、妨害公务罪 443

(一)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443

(二)“依法执行职务”的界定 445

(三)对执行职务时间的理解 447

(四)妨害公务罪的罪数问题 449

(五)妨害公务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449

(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行为的认定 450

(七)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完善建议 452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452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界定 452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罪数问题 454

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455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57

(一)无形伪造行为的认定 457

(二)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认定 458

(三)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认定 458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59

(一)抢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认定 459

(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460

六、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461

(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主体的认定 461

(二)构成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否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 462

(三)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罪数问题 462

(四)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462

七、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463

(一)“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界定 463

(二)拍照手机是否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464

(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罪数问题 465

八、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66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体的认定 466

(二)过失能否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67

(三)境外人员非法侵入我国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认定 468

(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469

九、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69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469

(二)关于“良性病毒”的问题 471

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 472

十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474

十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法背景及认定 475

十三、聚众斗殴罪 476

(一)“聚众”的界定 476

(二)聚众斗殴罪实行着手的认定 477

(三)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理解 478

十四、寻衅滋事罪 480

(一)寻衅滋事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480

(二)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认定 481

十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84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界定 484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客观方面的认定疑难 485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疑难 486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刑事犯罪集团的区别 488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活动组织的区别 488

(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数问题 489

十六、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489

(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界定 489

(二)“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的界定 490

(三)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491

(四)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491

(五)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492

(六)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492

十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92

(一)包庇、纵容行为的界定 492

(二)司法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认定 493

(三)行为人事先不知其性质而予以包庇、纵容,了解其性质后仍予以包庇、纵容行为的认定 493

(四)知情不举行为的认定 493

(五)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数问题 494

(六)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494

十八、传授犯罪方法罪 494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494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495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罪数问题 496

(四)传授犯罪方法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497

十九、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498

(一)《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是否应独立成罪 498

(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498

(三)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否要求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 499

(四)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罪数问题 500

二十、盗窃、侮辱尸体罪 500

(一)“尸体”的界定 500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501

二十一、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501

(一)关于赌博罪的客体问题 501

(二)“聚众赌博”的界定 502

(三)赌博诈骗的认定 502

(四)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503

(五)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 504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510

一、伪证罪 510

(一)伪证罪主体的认定 510

(二)“虚假”的界定 512

(三)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514

(四)伪证罪与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514

(五)伪证罪的罪数问题 515

(六)伪证罪的共犯问题 515

(七)伪证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516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517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517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罪数问题 517

(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518

(四)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设置的合理性问题 518

三、妨害作证罪 520

(一)妨害作证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520

(二)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521

(三)妨害作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 522

四、打击报复证人罪 522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522

(二)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是否有时间限制 523

五、窝藏、包庇罪 525

(一)“窝藏、包庇”的界定 525

(二)窝藏、包庇罪主体的认定 526

(三)关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的理解 527

(四)窝藏、包庇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527

六、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主体的认定 528

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29

(一)“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界定 530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 533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534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体的认定 535

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35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536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536

九、破坏监管秩序罪 537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主体的认定 537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538

(三)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共犯问题 539

十、脱逃罪 540

(一)无罪者能否成为脱逃罪主体 540

(二)脱逃罪犯罪目的的理解 541

(三)脱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543

(四)脱逃罪共同正犯既遂、未遂的认定 544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549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49

(一)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定性 549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罪数问题 550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551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 552

(一)关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理解 552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554

(三)骗取出境证件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554

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55

(一)“运送”的界定 555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556

(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罪数问题 557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559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559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界定 559

(二)“盗掘”的界定 560

(三)间接故意能否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560

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561

(一)“抢夺、窃取”的界定 561

(二)抢劫国有档案行为的定性 563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565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65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565

(二)单位成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体的条件 566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数问题 566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567

(一)“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界定 567

(二)“扩散”的界定 567

(三)“后果严重”的界定 568

(四)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主体的认定 569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570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570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罪数问题 571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转化犯问题 572

五、医疗事故罪 574

(一)医疗事故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574

(二)医疗事故罪主体的认定 576

(三)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577

六、非法行医罪 579

(一)“行医”的界定 579

(二)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581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584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584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584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584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585

(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585

(五)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共犯问题 587

(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588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589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既遂形态的认定 589

(二)将非法进境的固体废物转手卖给他人行为的认定 590

(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的界限 590

(四)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共犯问题 591

(五)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罪数问题 591

(六)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加重构成的认定 592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592

(一)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主体的认定 592

(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593

(三)国家工作人员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人或单位提供帮助行为的认定 594

(四)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594

(五)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共犯问题 595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96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596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数问题 597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599

(一)主观上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599

(二)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 599

(三)非法捕杀、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认定 599

(四)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他人伤亡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认定 600

(五)非法同时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一般野生动物行为的认定 601

(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 601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602

七、非法狩猎罪 603

(一)非法狩猎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603

(二)非法狩猎罪的罪数问题 604

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605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605

(二)特殊主体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定性 607

(三)关于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是否存在共犯的问题 607

(四)对阻止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认定 608

九、非法采矿罪 608

(一)非法采矿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608

(二)非法采矿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609

(三)进行非法采矿造成占用大量耕地行为的认定 610

十、破坏性采矿罪的认定 610

十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611

(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611

(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612

(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罪数问题 613

十二、盗伐林木罪 615

(一)盗伐林木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615

(二)盗伐农村农民房前、屋后零星林木行为的认定 615

(三)盗伐林木罪中所盗伐林木是否必须是他人(其他国家单位、集体组织和个人)经营管理的林木 615

(四)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616

(五)故意毁坏苗木或林木行为的认定 617

(六)盗伐林木罪的罪数问题 618

(七)盗伐林木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619

(八)盗伐林木罪的共犯问题 619

十三、滥伐林木罪 620

(一)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620

(二)进行营利性生产而毁坏林木行为的定性 622

(三)为扩大耕地面积、开采矿物质等而放火烧毁林木行为的定性 622

(四)先伪造、变造采伐许可证而后从事滥伐行为的认定 623

十四、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624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624

(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624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632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632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632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关行为的认定 634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639

(四)代为销售毒品与代为销赃行为的区分 640

(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罪数问题 641

(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问题 642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643

(一)“持有”的界定 643

(二)吸食、注射毒品者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定性 644

(三)“多次持有毒品,但每次数额均未达到定罪数量”,能否累计计算 646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关系 647

(五)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毒品罪的界限 647

(六)因误盗而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 647

(七)为医用而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 648

(八)非法持有假毒品行为的定性 648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649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犯罪对象的限制 649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649

(三)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但不知从事何种毒品犯罪,对其进行包庇行为的认定 649

四、走私制毒物品罪 650

(一)走私制毒物品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650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650

(三)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罪数问题 651

(四)关于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完善建议 651

五、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651

(一)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界定 651

(二)关于《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适用的理解 652

(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652

(四)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653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653

(一)家庭集体参与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定性 653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在主观认定上是否以制造毒品或营利为目的 653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与制造毒品的预备行为的区分 654

(四)“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界定 654

(五)既种罂粟,又种大麻,二者种植数量相加才达到法定数量标准行为的认定 655

(六)既种植毒品原植物又制造毒品行为的认定 655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的关系 655

七、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657

(一)“携带”行为的界定 657

(二)既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又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认定 658

(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658

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658

(一)自己吸食毒品客观上产生的不良影响致使他人吸毒行为的认定 658

(二)过失造成他人吸毒行为的认定 659

(三)造成被引诱、教唆、欺骗人吸食毒品后重伤或死亡行为的认定 659

(四)犯罪对象为已有吸食、注射毒品习惯的人,如何认定 660

(五)用鸦片等毒品治病行为的认定 660

(六)将罂粟壳掺入食品以招揽顾客行为的定性 660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661

(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否属于教唆犯 661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罪数问题 661

九、强迫他人吸毒罪 662

(一)“强迫”的界定 662

(二)强迫他人吸毒罪主观方面故意的认定 662

(三)强迫他人吸毒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663

(四)强迫他人吸毒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663

(五)强迫他人吸毒罪的罪数问题 664

十、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665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主体的认定 665

(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665

(三)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666

(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666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669

一、组织卖淫罪 669

(一)“他人”的界定 669

(二)“组织”行为的界定 670

(三)组织卖淫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672

(四)组织卖淫罪与一般集团犯罪的界限 673

(五)组织卖淫罪的罪数问题 673

二、强迫卖淫罪 674

(一)“强迫”的界定 674

(二)“卖淫”的界定 675

(三)强迫卖淫罪主体的认定 676

(四)强迫卖淫罪的罪数问题 677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 677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677

(二)“协助”行为的界定 678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679

四、引诱幼女卖淫罪 681

(一)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是否以明知对方是幼女为要件 681

(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罪数问题 682

(三)引诱幼女卖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682

五、传播性病罪 683

(一)传播性病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683

(二)传播性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684

(三)传播性病罪是否为对向犯 685

(四)传播性病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686

(五)传播性病罪的罪数问题 686

(六)传播性病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688

六、嫖宿幼女罪 688

(一)“嫖宿”的界定 688

(二)嫖宿幼女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689

(三)引诱幼女卖淫后加以嫖宿行为的认定 690

(四)嫖宿被强迫卖淫幼女行为的认定 690

(五)嫖宿幼女罪与以幼女为对象的强奸罪的界限 691

(六)嫖宿幼女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691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693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693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693

(二)文艺作品既有淫秽性描写又具科学与艺术价值时的认定 693

(三)行为人与一般人对物品性质认识不一致时的认定 694

(四)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694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695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他人尚未出版淫秽书刊即被查封的认定 695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主体的认定 695

(三)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否以购买书号的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为必要条件 696

(四)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危害结果的认定 696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696

(一)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名问题 696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697

(三)通过传播淫秽物品进行淫乱活动行为的认定 697

(四)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数问题 697

(五)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共犯问题 699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700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主体的认定 700

(二)成立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对被组织者的要求 700

(三)只展示淫秽音像制品本身未展示其内容行为的认定 701

(四)先制作、复制淫秽音像制品后组织播放行为的认定 701

(五)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过程中向参与人收取基本成本费行为的认定 701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 702

(一)是否必须组织“他人”才能进行淫秽表演 702

(二)参加淫秽表演行为的认定 702

(三)为吸引嫖客而组织淫秽表演行为的认定 702

第六章 贪污贿赂罪 709

第一节 贪污罪 709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709

(一)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 710

(二)贪污罪主体的范围 714

二、贪污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722

(一)“公共财物”的界定 723

(二)贪污罪几种特殊对象的认定 723

三、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 728

(一)利用“主管”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 728

(二)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 728

(三)利用“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 729

(四)利用“经营”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 729

四、贪污罪的共犯问题 730

五、贪污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734

(一)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犯罪数额的认定 734

(二)贪污罪不同犯罪对象数额的认定 738

(三)贪污罪犯罪数额起点的认定 744

(四)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贪污数额的认定 745

(五)贪污行为中“为公垫支”数额的认定 750

六、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情节较重”、“情节较轻”的理解和适用 751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756

一、挪用公款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认定 756

(一)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否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756

(二)“公款”范围和形式的界定 758

(三)公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763

二、挪用公款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767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界定 767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否有犯罪数额起点的限制 771

(三)“营利活动”的界定 771

(四)“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界定 772

(五)挪用公款具体用途的认定 773

三、“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认定 774

(一)“不退还”的界定 774

(二)数额巨大不退还是指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后尚有部分不退还,还是指挪用公款后在一审宣判前尚有数额巨大的公款不能退还 775

四、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 775

(一)多次挪用公款的种类 776

(二)多次挪用公款数额认定的分歧 776

(三)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 777

五、担保行为中的挪用公款问题 779

六、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问题 780

(一)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条件 780

(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挪用人与使用人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认识不一致时共犯的认定 781

(三)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是否仅限于挪用人和使用人 781

七、挪用公款罪的罪数问题 782

(一)一次或多次挪用公款作为一罪认定的情况 782

(二)挪用公款罪的牵连犯问题 783

八、挪用公款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784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784

(二)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785

(三)挪用公款罪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界限 786

第三节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行贿罪 793

一、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793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 793

(二)“索取”贿赂是否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利 799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和认定 800

(四)受贿罪中贿赂内容的界定 801

(五)受贿案件查办中常见行为的定性处理 803

(六)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理解和适用 811

(七)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适用 816

(八)受贿罪的牵连犯问题 818

二、行贿罪 818

(一)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818

(二)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适用 820

第四节 单位贿赂罪 828

一、单位受贿罪 828

(一)单位受贿罪主体的认定 828

(二)单位受贿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834

(三)单位受贿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836

二、单位行贿罪 839

(一)单位行贿罪主体的认定 839

(二)单位行贿罪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841

三、单位贿赂共同犯罪的认定 843

(一)单位受贿罪的共犯问题 843

(二)单位行贿罪的共犯问题 844

第五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847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847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与适用 847

(二)国家工作人员财产范围的认定 849

(三)“差额部分”数额的计算 851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生效后查明财产来源的,如何处理 852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 853

(一)具有申报境外存款之特定义务人员的认定 853

(二)“隐瞒不报”行为的界定 854

(三)隐瞒境外存款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限 855

第六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856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856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的认定 856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857

(三)“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行为的界定 859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与一般违纪行为的区分 860

(五)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860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862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的认定 862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862

第七章 渎职罪 871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 871

一、滥用职权罪主体的认定 871

二、滥用职权罪可否由不作为构成 872

三、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的认定 874

四、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881

五、滥用职权罪的共犯问题 881

六、关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 883

第二节 玩忽职守罪 885

一、玩忽职守罪主观罪过的认定 885

二、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887

三、玩忽职守罪与官僚主义、工作失误的区分 888

第三节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890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890

二、关于《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 891

三、关于《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在法定刑设置上的缺陷 891

四、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892

第四节 司法人员的渎职犯罪 894

一、徇私枉法罪 894

(一)徇私枉法罪主体的认定 894

(二)徇私枉法罪中“徇私”的界定 896

(三)关于徇私枉法罪中“无罪”和“有罪”的理解 899

(四)因受贿而徇私枉法行为的认定 901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904

(一)正确处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904

(二)枉法调解行为的认定 904

(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905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906

(一)“在押人员”的理解和认定 906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907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问题 907

(四)私放在押人员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908

(五)私放在押人员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909

(六)司法工作人员与在押人员勾结,私放在押人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909

四、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910

(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910

(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912

(三)有权决定机关明知下级报请的材料系假,仍予以减刑、假释,但事前并无主观联系,是否成立共犯 913

第五节 行政人员的渎职犯罪 914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914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体的认定 914

(二)为单位谋取私利是否属于“徇私” 916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916

(四)“刑事案件”的界定 917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917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917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918

(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逃税人相勾结行为的认定 918

三、放纵走私罪 920

(一)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并与走私罪犯事前通谋行为的认定 920

(二)海关工作人员办案中发现走私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行为的认定 921

四、卫生检疫部门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922

五、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922

(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主体的认定 922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923

(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923

六、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923

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924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的认定 924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逃避处罚”的界定 924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既遂形态的认定 925

(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提供便利”与窝藏罪中“窝藏行为”的区分 925

(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925

(六)向制售伪劣商品、走私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行为的认定 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