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消费者保护法之成立、构成及若干问题之提起 1
壹、序言—消费时代与消费者保护法 1
贰、我国消费者保护法之成立 4
参、消费者保护法之构成 5
一、广义消费者保护法之构成 6
二、本法构成上之若干疑点 9
(一)本法不足以涵盖全部消费者保护之法律规范 10
(二)本法各章节有难予融合之现象 11
(三)本法关於法律效力之规定似嫌偏颇 12
三、本法之具体构成内容及其问题之分析 13
(一)总则 13
(二)民事实体法规范—消费者权益 14
1.健康与安全保障 15
2.定型化契约条款 18
(1)定型化契约条款之概念界定不甚明确 19
(2)定型化契约条款规定解释上之疑义 19
(3)「条款不采用」之规定不甚明确 20
3.特种买卖 21
4.消费资讯之规范 23
(1)企业经营者广告责任之疑义 26
(2)信赖不实之广告而邮购之法律效力 28
(三)消费者保护团体 28
(四)行政法规范—行政监督 32
1.消费者保护行政组织 32
2.行政监督 35
(五)程序法规范—消费争议之处理 36
1.申诉与调解 37
2.消费诉讼 39
(六)惩罚性赔偿规定适当性之疑义 47
肆、结语 50
第二章 消费者保护法商品制造人责任规定之适用与解释 53
壹、序言—商品制造人责任在消费者保护法之地位及若干问题之提起 53
贰、本法关於商品制造人责任规定之适用范围 58
一、本法之规定属侵权行为责任性之规范 58
二、本法与民法上商品制造人责任规定(修正案)之关系 61
参、本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之分析 64
一、商品制造人责任之成立要件 65
(一)责任主体 66
1.设计、生产、制造或提供之业者 67
2.输入业者 70
3.经销业者 71
(二)归责原因—商品或服务具有危险 77
1.商品或服务 77
(1)商品 79
(2)服务 86
2.危险之存在 93
(三)损害 104
1.损害之类型 106
2.其他损害赔偿之请求 109
(四)因果关系之具备 111
二、商品制造人责任之效力 112
(一)损害赔偿责任 113
1.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113
2.中间损害赔偿责任 118
3.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123
(二)表示危险所致损害之赔偿责任 128
(三)回收或其他除去危害之义务 136
(四)责任之减免与举证责任之分配 141
1.责任之免除与减轻 142
(1)责任之免除 143
(2)责任之减轻 150
2.举证责任之分配 158
(1)危险存在之举证 158
(2)因果关系之举证 163
(3)企业经营者之反证及免责举证 166
(五)附论—过渡条款 168
肆、结语—本法之补完以及健全消费社会之期待 171
第三章 论消费者保护法服务业者之责任 177
壹、前言 177
贰、本法关於服务责任之规定 179
一、服务责任之归责理由 179
二、服务责任之类型 181
三、服务业者之连带责任 184
四、其他归属问题之探讨 187
参、服务业者责任之定位与解释本法之态度 188
一、消费社会法律体系之基理 190
二、本法适用於服务之适行性分析 193
(一)服务之概念与消费之关系 194
(二)服务业者责任之前提—服务具危险性 200
1.手段性之服务与结果性之服务 201
2.纯作为性之服务与复合性之服务 202
三、危险性存否之判断 204
(一)对服务提供人之危险性判断 207
(二)对服务经销业者之危险性判断 210
肆、兼论—律师服务责任之探讨 212
伍、结语 217
附录 关於服务提供人责任之欧体内阁理事会之指令提案 221
第四章 适用消保法论断医师之责任 229
壹、序言 229
贰、医师责任适用消保法之理论分析 231
一、商品、服务之消费与商品制造人责任 232
二、医疗行为与医疗责任 240
(一)医疗行为之概念及其性质 240
1.医疗行为具潜在之危险性 242
2.医疗行为多具实验性 243
3.医疗事故之不确定范围性 243
4.医疗行为为完全以自然科技为其内容与方法之行为 244
(二)医疗行为之发生 244
1.医疗契约之成立 245
2.医疗契约之性质 247
3.医疗行为之内容 250
(三)医疗责任之类型 254
三、医疗责任在消保法之适用 258
(一)消保法在商品或服务责任之适用 259
1.医疗业者之企业经营者的概念该当性 260
2.消保法第七条规范之性质 263
(二)消保法商品或服务责任并非结果责任 264
参、适用消保法具体论断医师之责任 268
一、消保法关於服务责任论断之规范 268
(一)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72
(二)科技专业水准 276
1.科技专业水准之概念及其内涵 276
(1)业界的惯行 277
(2)法令规范及业者的自主规格 278
(3)当时科技的到达点 279
(4)实行及取得可能性 280
2.是否符合科技专业水准之判断 281
二、医师责任之具体论断——以日本实例为讨论之中心 286
(一)早产儿网膜症事件及法院之判决 288
(二)医师责任之判断基准——医疗水准 290
(三)医师责任之具体判断 294
肆、结语—新归责原理、补偿主义之确立 298
第五章 消保法邮购及访问买卖法规范之分析 305
壹、前言 305
贰、邮购及访问买卖法规范之适用范围 309
一、买卖行为当事人该当性之论断 311
二、买卖行为之客体——商品 318
参、邮购及访问买卖之概念及其成立 323
一、邮购买卖之概念及其成立 324
二、访问买卖之概念及其构成 328
(一)未经邀约 329
(二)於消费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 332
肆、邮购及访问买卖之效力 336
一、出卖人之书面告知义务 337
(一)告知之内容 338
(二)告知之方法 340
(三)告知之时期 343
(四)告知之效力 345
(五)告知之举证责任 350
二、消费者之契约解除权 351
(一)解除权之性质及其类型 352
(二)解除权之发生 357
(三)解除权之行使 360
(四)解除契约之效力 364
1.解除契约之一般效力 365
2.解除契约之特别效力 366
(1)损害赔偿 367
(2)定金问题 369
(3)回复原状之费用 370
(4)买卖标的物之取回 373
(五)解除权之不存在及消灭 376
1.解除权之不存在 376
2.解除权之消灭 380
三、未经要约送到之商品的处理 383
伍、结语 386
附录一 德国访问交易法 390
附录二 日本访问贩卖等诸法律 395
第六章 论品质保证书之成立及其法律性质 429
壹、序言 429
贰、发行品质保证书之背景 431
参、品质保证书之成立 434
一、品质保证书系一种解决法律纠纷的预定 434
二、品质保证书属定型化契约的一个类型 435
三、品质保证书为非要式行为 436
四、品质保证纯属私法行为 438
肆、品质保证书之法律性质 440
一、从属性的保证约束说 440
二、损害赔偿契约说 442
伍、结语 443
索引 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