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的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 1
第一节 民法的外部体系 1
一、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 2
二、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 11
三、两种民法体系构造体现了不同的体系化思维模式 18
第二节 民法的内部体系:民法基本原则 22
一、平等原则 22
二、私法自治原则 29
三、诚实信用原则 41
四、公序良俗原则 44
五、信赖保护原则:以卡纳里斯的信赖责任理论为考察重点 47
第二章 民事能力的若干疑难问题 51
第一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与终点 51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 51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点 59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69
一、学说与制度史考察 70
二、我国民法学上的论争 78
三、以“过错能力”取代“民事责任能力” 81
四、过错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91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95
一、法人目的范围与法人民事能力的关系 95
二、设立中法人 109
三、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 119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128
第一节 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法律行为 128
一、问题概说 128
二、国外的学说与判例 129
三、对我国现行法相关规定的评价 135
第二节 形式瑕疵的法律行为的效果 136
一、从形式强制主义到形式自由主义 136
二、法律行为法定形式的立法目的 138
三、欠缺法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的效果 139
四、欠缺法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的补正 148
五、欠缺约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的效果 150
六、我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形式瑕疵制度 153
第三节 关于恶意串通法律行为 161
一、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概念的立法—学说史考察 161
二、我国司法实践对恶意串通法律行为的理解 163
三、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概念的立法取舍 171
第四节 意思表示瑕疵的若干问题 174
一、意思表示错误 174
二、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 192
三、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 203
第五节 法律行为基础障碍 213
一、法律行为基础障碍理论的缘起与发展 213
二、法律行为基础障碍的立法化 215
三、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在我国民法中的制度空间 217
四、我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基础障碍的立法构想 220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 222
第一节 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原因行为的关系 222
一、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考察 222
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与学说的立场 225
三、本书的观点 226
第二节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228
一、比较法考察 228
二、我国民法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234
第三节 容忍代理与默示授权 246
一、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容忍代理 246
二、关于《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的学说争议 248
三、我国的司法实务见解 250
四、本书的观点 254
第四节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258
一、比较法考察 258
二、我国的民事立法与学说 262
三、我国的司法实务见解 263
四、本书的观点 264
第五节 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 265
一、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类型 266
二、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效果的判定基准 268
三、各种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分析 273
第五章 民事权利的救济 278
第一节 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的二元结构 278
一、权利复原请求权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278
二、权利复原请求权的类型构造 282
三、我国民法典中权利复原请求权的立法体例选择 287
第二节 关于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思考 288
一、对“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的检讨 288
二、现行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能解决问题吗? 293
三、作为归责原则的无过错损失分担原则 297
第六章 民法上的时效 302
第一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02
一、比较法考察 302
二、我国的立法、司法解释与学说 304
三、本书的观点 306
第二节 取得时效的立法问题 311
一、取得时效的立法取舍 311
二、取得时效构成要件的历史—比较法考察 312
三、我国民法典中取得时效构成要件的设计 320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取得时效规则的评价 322
参考文献 324
后记 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