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1
第一编 法官的职责第一章 弥合法律与社会的差距 15
一、法律与社会 15
二、立法及其解释的变化 16
三、社会变化影响法律的合宪性 20
四、普通法的变化 21
五、变化与稳定 22
第二章 保卫宪法与民主 30
一、为民主而奋斗 30
二、什么是民主 33
三、权力分立 44
四、民主与法治 56
五、基本原则 60
六、司法独立 76
七、人权 80
八、批评与回应 86
第二编 实现司法职责的手段第三章 实现司法职责的前提条件 97
一、司法公正与客观 97
二、社会合意 102
三、公众信任 104
第四章 手段的含义 108
一、手段的正当性 108
二、法律运作理论 109
三、司法哲学 111
第五章 解释 116
一、解释的实质 116
二、目的解释 118
三、宪法的目的解释 120
四、法律的目的解释 127
五、目的解释与司法裁量 135
六、目的解释与意图论(或主观目的) 136
七、目的解释与旧文本主义 137
八、目的解释与新文本主义 140
第六章 普通法的发展 143
一、作为法官法的普通法 143
二、司法造法 145
三、推翻先例 146
第七章 “平衡”与“权衡” 151
一、“平衡”与“权衡”的核心地位 151
二、平衡与归类 153
三、平衡的性质 154
四、平衡的类型 156
五、平衡的优点 158
六、平衡的批评与回应 159
七、平衡的范围 160
第八章 不可诉或“政治问题” 162
一、可诉性的作用与界限 162
二、可诉性的类型 164
三、可诉性与公众信任 171
第九章 诉讼资格 174
一、诉讼资格与裁判 174
二、诉讼资格与实质民主 178
第十章 比较法 181
一、比较法的意义 181
二、比较法的影响 182
三、比较法与法律解释 183
四、比较法与宪法解释 184
五、比较法在实践中的运用 186
第十一章 判决 188
一、做出判决与实现司法职责 188
二、作为审判庭成员的法官 191
第三编 法院与其他国家部门的关系第十二章 部门之间的张力 197
一、持续的张力 197
二、张力天成而且可取 198
三、针对国家的看法 199
四、作为受托人的公职人员 201
五、个人对国家的义务 203
第十三章 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207
一、立法机关的独特性 207
二、立法的司法审查 210
三、立法机关非立法性决定的司法审查 211
四、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对话 216
第十四章 司法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关系 220
一、审查的范围 220
二、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 225
三、行政合理性 226
四、比例性 232
第四编 法官在民主国家职责的评估第十五章 能动主义与自我克制 239
一、术语的界定 239
二、若干定义及批评 242
三、能动主义和自我克制的定义 246
四、能动主义或自我克制的可取性 252
第十六章 司法职责与恐怖活动问题 256
一、恐怖活动与民主 256
二、战争中法律并不沉默 260
三、国家安全与人权的平衡 264
四、司法审查的范围 270
第十七章 法官的职责:理论、实践与未来 277
一、理论 277
二、现实 280
三、未来 281
索引 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