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稽征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纳税义务 3
第三章 稽征 4
第一节 缴纳通知书 4
第二节 送达 5
第三节 征收 6
第四节 缓缴 8
第五节 退税 9
第六节 调查 9
第四章 行政救济 11
第五章 强制执行 13
第六章 罚则 14
第七章 附则 17
税捐稽征法施行细则 19
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 23
所得税法 37
第一章 总则 3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7
第二节 名词定义 46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 48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59
第一节 登记 59
第二节 帐簿凭证与会计纪录 60
第三节 营利事业所得额 60
第四节 资产估价 68
第五节 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 75
第六节 未分配盈馀之课税 80
第四章 稽征程序 81
第一节 暂缴 81
第二节 结算申报 83
第三节 调查 88
第四节 扣缴 91
第五节 自缴 95
第六节 盈馀申报 98
第五章 奖惩 100
第六章 附则 110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113
第一章 总则 113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 117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123
第四章 稽征程序 133
第五章 奖惩 147
第六章 附则 149
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 151
所得基本税额条例 159
第一章 总则 159
第二章 营利事业基本税额之计算 161
第三章 个人基本税额之计算 163
第四章 罚则 166
第五章 附则 166
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施行细则 903
有价证券交易所得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查核办法 915
遗产及赠与税法 169
第一章 总则 169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 178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 182
第四章 稽征程序 185
第一节 申报与缴纳 185
第二节 行政救济 188
第三节 资料调查与通报 188
第五章 奖惩 190
第六章 附则 192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 193
第一章 总则 193
第二章 遗产税及赠与税之计算 194
第三章 申报及通知 198
第四章 估价 199
第五章 缴纳 204
第六章 罚则及附则 208
证券交易税条例 211
期货交易税条例 217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221
第一章 总则 221
第二章 减免范围 224
第三章 税率 228
第四章 税额计算 230
第一节 一般税额计算 230
第二节 特种税额计算 232
第五章 稽征 234
第一节 税籍登记 234
第二节 帐簿凭证 235
第三节 申报缴纳 236
第四节 稽查 239
第六章 罚则 240
第七章 附则 24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245
第一章 总则 245
第二章 减免范围 247
第三章 税额计算 250
第四章 稽征 255
第五章 罚则 259
第六章 附则 260
统一发票使用办法 261
第一章 总则 261
第二章 免用及免开范围 261
第三章 购买、使用及申报 263
第四章 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 272
第五章 附则 273
统一发票给奖办法 275
印花税法 281
第一章 总则 281
第二章 课征范围 281
第三章 税率或税额 283
第四章 纳税方法 284
第五章 印花税检查 287
第六章 罚则 287
第七章 附则 288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 289
土地税法 295
第一章 总则 29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95
第二节 名词定义 298
第二章 地价税 300
第三章 田赋 302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305
第五章 稽征程序 315
第六章 罚则 318
第七章 附则 320
土地税法施行细则 321
第一章 总则 321
第二章 地价税 322
第三章 田赋 327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337
第五章 附则 345
附件一 345
附件二 346
附件三 346
附件四 346
附件五 347
土地税减免规则 349
第一章 总则 349
第二章 减免标准 350
第三章 减免程序 358
第四章 检查考核 361
第五章 附则 363
平均地权条例 365
第一章 总则 365
第二章 规定地价 368
第三章 照僄征税 369
第四章 照价收买 3
第五章 涨价归公 375
第六章 土地使用 384
第七章 罚则 396
第八章 附则 397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 399
第一章 总则 399
第二章 规定地价 402
第三章 照价征税 405
第四章 照价收买 411
第五章 涨价归公 414
第六章 土地使用 420
第七章 附则 435
附件一 435
附件二 436
附件三 436
附件四 437
附件五 438
附件六 438
房屋税条例 439
契税条例 447
财政收支划分法 455
第一章 总纲 455
第二章 收入 456
第一节 税课收入 456
第二节 独占及专卖收入 460
第三节 工程受益费收入 461
第四节 罚款及赔偿收入 461
第五节 规费收入 461
第六节 信托管理收入 462
第七节 财产收入 462
第八节 营业盈馀捐献赠与及其他收入 462
第九节 补助及协助收入 463
第十节 赊借收入 463
第三章 支出 464
第四章 附则 466
附表一 收入分类表 466
附表二 支出分类表 471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479
第一章 总则 479
第二章 租税减免 480
第三章 开发基金之设置及运用 492
第四章 技术辅导 493
第五章 工业区之设置 494
第六章 创业投资 512
第六章之一 营业总部 513
第七章 附则 514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施行细则 515
第一章 总则 515
第二章 租税减免 516
第三章 工业区之设置 532
第三章之一 营运总部 552
第四章 附则 553
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555
第一章 总则 555
第二章 融资与保证 559
第三章 经营管理、市场与产品之开发 562
第四章 税捐之减免 564
第五章 公共采购或公共工程之配合发展 566
第六章 附则 567
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 569
第一章 总则 569
第二章 用地取得及开发 573
第三章 融资及租税优惠 580
第四章 申请及审核 584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 586
第六章 附则 589
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施行细则 591
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 615
第一章 总则 615
第二章 灾区社区重建 616
第一节 地籍与地权处理 616
第二节 都市地区之重建 620
第三节 非都市地区之重建 624
第四节 协助居民生活重建 626
第五节 文化资产之重建 631
第六节 重建用地配合措施 632
第七节 鼓励民间参与建设 637
第三章 租税与融资之配合措施 637
第一节 租税减免 637
第二节 融资优惠 639
第四章 行政程序之执行与简化 642
第一节 地政、营建与经济业务简化程序 642
第二节 水土保持与环境影响评估简化程序 643
第三节 征用民间财产及水权程序 645
第五章 重建经费筹措 646
第六章 附则 648
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 651
第一章 总则 651
第二章 用地取得与开发 653
第三章 融资与税捐优惠 659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662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664
第六章 附则 666
国际金融业务条例 667
农业发展条例 675
第一章 总则 675
第二章 农地利用与管理 678
第三章 农业生产 685
第四章 农产运销、价格及贸易 691
第五章 农民福利及农村建设 694
第六章 农业研究及推广 696
第七章 罚则 698
第八章 附则 699
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 701
都市计画法 709
第一章 总则 709
第二章 都市计画之拟定、变更、发布及实施 710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719
第四章公共设施用地 721
第五章 新市区之建设 725
第六章 旧市区之更新 727
第七章 组织及经费 730
第八章 罚则 731
第九章 附则 732
都市更新条例 735
第一章 总则 735
第二章 更新地区之划定 736
第三章 都市更新事业之实施 738
第四章 权利变换 746
第五章 奖助 752
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 756
第七章 罚则 758
第八章 附则 758
都市更新条例施行细则 759
新市镇开发条例 771
第一章 总则 771
第二章 新市镇区位之选定及计画之拟定 771
第三章 土地取得与处理 772
第四章 建设与管制 775
第五章 人口与产业之引进 778
第六章 组织与经费 780
第七章 附则 782
企业并购法 783
第一章 总则 783
第二章 合并、收购及分割 791
第一节 合并 791
第二节 收购 795
第三节 分割 798
第三章 租税措施 801
第四章 金融措施 806
第五章 公司重整之组织再造 807
第六章 附则 807
金融机构合并法(相关条文) 809
金融控股公司法(相关条文) 815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相关条文) 817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相关条文) 821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相关条文) 825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相关条文) 827
邮政法(相关条文) 829
邮政储金汇兑法(相关条文) 831
简易人寿保险法(相关条文) 833
存款保险条例(相关条文) 835
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相关条文) 839
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相关条文) 843
医疗法(相关条文) 845
文化资产保存法(相关条文) 847
民法亲属继承篇 849
第四编 亲属 849
第一章 通则 849
第二章 婚姻 850
第一节 婚约 850
第二节 结婚 852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855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856
第五节 离婚 864
第三章 父母子女 867
第四章 监护 874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874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877
第五章 扶养 878
第六章 家 881
第七章 亲属会议 882
第五编 继承 883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883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885
第一节 效力 885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886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888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890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892
第三章 遗嘱 894
第一节 通则 894
第二节 方式 894
第三节 效力 897
第四节 执行 898
第五节 撤回 900
第六节 特留分 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