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欧盟机构 1
1.1 欧洲议会 1
1.2 欧共体委员会 4
1.3 欧盟理事会 5
1.4 各机构的立法权 5
1.5 欧洲法院 6
2 共同体立法 7
2.1 欧共体条约——新的法律秩序 7
2.2 条例 8
2.3 指令 9
2.4 决定、意见和建议 10
2.5 欧共体条约第249条(前第189条)是不全面的 11
2.6 法律形式的分类不是绝对的 11
2.7 欧共体条约第253条(前第190条)——阐明理由的责任 12
3 共同体法的执行——欧共体条约第226条(前第169条) 13
3.1 委员会的裁量 13
3.2 合理的意见 14
3.3 应当给予成员国合理的时间以观察或遵守合理的共同体意见 15
3.4 期限 15
3.5 抵制 16
3.6 共同体条约第243条(前第186条)——中间方法 17
3.7 共同体条约第227条(前第170条)——成员国对另一成员国提起的诉讼 18
4 共同体法的执行——共同体条约第230条和第232条(前第173条和第175条) 19
4.1 共同体条约第230条(前第173条)——什么是可审查的行为? 19
4.2 谁可以提起司法审查诉讼程序——具有特别权利的申请人 21
4.3 不享有特殊权利的申请人——自然人和法人——可进行司法审查的行为 22
4.4 个人关联 24
4.5 直接关联 26
4.6 反倾销案件 27
4.7 审查的依据 30
4.8 共同体条约第232条(前第175条)——针对不作为的诉讼 32
4.9 共同体条约第230条和第234条(前第173条和第177条)之间的关系 32
5 共同体法通过国内法院的间接实施 34
5.1 预审裁决程序——目的 34
5.2 预审裁决程序的范围 35
5.3 什么法院或裁判庭可以提出预审要求? 37
5.4 提交的义务——“不再有司法救济途径的法院”是什么含义? 38
5.5 什么时候必须提出预审? 39
5.6 英国法院的方法 40
5.7 程序性问题 42
5.8 拒绝作出预审裁决 42
5.9 预审裁决的效力 44
5.10 等待预审裁决的中间救济 44
6 共同体法的最高效力 46
6.1 由欧洲法院发展出来的共同体法的最高效力 46
6.2 与国内法的冲突 47
6.3 国内法院必须解释国内法以赋予共同体法全面的效力 50
7 共同体法的直接效力 53
7.1 条约规定的直接效力 53
7.2 条约条款的平面直接效力 54
7.3 国内法院应当将与共同体法的直接效力相冲突的规定搁置一边 55
7.4 欧共体二次立法的直接效力 56
7.5 指令的直接效力 57
7.6 构成成员国或成员国形式的要件? 60
8 共同体法效力的延伸——解释的义务和成员国责任 62
8.1 解释的义务 62
8.2 英国法院对解释义务的反应 64
8.3 未履行义务的国家责任 66
9 共同体法的基本原则 70
9.1 从成员国宪法传统中总结出来的基本原则 70
9.2 从国际条约中总结出来的基本原则 71
9.3 基本权利 72
9.4 比例性原则 74
9.5 衡平原则 75
9.6 法律的稳定性原则 76
9.7 程序性权利 79
9.8 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80
10 关税同盟的产生和歧视性内部税收 83
10.1 关税同盟的产生和禁止成员国相互间征收进出口关税或类似关税效果的税收(共同体条约第25条(前第12条)) 83
10.2 “具有类似关税效果”的含义 85
10.3 对服务征收的税收 86
10.4 为健康检查而征收的税收 87
10.5 对于进口货物和国内货物征收的征税应同等地进行 88
10.6 专门针对国内生产的货物所征收的税 88
10.7 专门优惠国内生产的货物所征收的税 89
10.8 共同体条约第90条(前第95条)——对歧视性内部税收的禁止 89
10.9 共同体条约第90条第(2)款(前第95条第(2)款)——间接保护国内产品的税收 92
11 货物的自由流动——共同体条约第28条和前第29条(前第30条和第34条)——禁止对进出口货物的数量限制以及类似数量限制的一切方法 94
11.1 “货物”的含义 94
11.2 禁止数量限制 95
11.3 具有类似数量限制效果的其他方法:Dassonville规则 96
11.4 具有类似数量限制效果的方法的例证 97
11.5 共同体条约第28条(前第30条)不受数量限制的因素 100
11.6 销售安排 101
11.7 周末贸易案件 101
11.8 Keck案——Dassonville规则广泛适用的例外 102
11.9 共同体条约第28条(前第30条)针对成员国以及成员国所采取的措施 104
11.10 共同体条约第29条(前第34条) 106
12 货物的自由流通——理性规则和共同体条约第30条(前第36条) 107
12.1 Cassis de Dijon案——理性规则 107
12.2 法定要求 108
12.3 自Cassis案后法定要求的延伸 110
12.4 理性规则下的方法应当是比例性的 113
12.5 理性规则仅适用于明显可采用的方法 113
12.6 共同体条约第30条(前第36条) 114
12.7 共同体条约第30条(前第36条)不能用于判断商业利益 118
12.8 方法不能成为任意歧视或对成员国间贸易的隐性限制的手段 118
12.9 如果达到相同目的的、相互协调的一些其他指令没有过时的话,则不能诉诸于共同法条约第30条(前第36条) 119
13 劳动者的自由迁移:共同体条约第39条(前第48条) 120
13.1 谁是劳动者? 120
13.2 共同体条约第39条(前第48条)的直接效力 122
13.3 进入成员国寻找工作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指令第68/360号 124
13.4 欧洲经济共同体第1612/68号条例——就业权利与平等待遇 126
13.5 劳动者家庭的权利——欧洲经济共同体第1612/58号条例延伸了共同体条约第39条(前第48条)的范围(包括劳动者家庭的范围) 130
13.6 共同体条约第39条(前第48条)不适用于所有的国内法令 133
13.7 对共同体条约第39条的(前第48条)的减损——对劳动者自由迁移的限制——欧洲经济共同体指令第64/221号 134
13.8 公共政策 136
13.9 公共安全 137
13.10 公共健康 138
13.11 共同体条约第39条第(4)款(前第48条第(4)款)——公共服务领域里的就业 138
13.12 程序性保护——欧洲经济共同体指令第64/221号 139
14 建立业务的自由(共同体条约第43-48条(前第52-58条));提供和接受服务的自由(共同体条约第49-55条(前第59-66条)) 140
14.1 建立业务的含义 140
14.2 服务的含义 142
14.3 共同体条约第43条和第49条(前第52条和前第59条)对成员国以及其构成单位和职业机构有约束力 142
14.4 共同体条约第43条和第49条(前第52条和前第59条)的直接效力 143
14.5 共同体条约第43条和第49条(前第52条和前第59条)与禁止歧视 144
14.6 同等条件 144
14.7 与建立业务和服务有关的理性规则的发展 148
14.8 对建立业务自由和服务自由的限制 152
14.9 接受服务的自由 153
14.10 接受教育培训和职业培训的权利 154
15 性别歧视 155
15.1 共同体条约第141条(前第119条)——同工同酬 155
15.2 共同体条约第141条(前第119条)的范围——同等报酬 155
15.3 同等工作 159
15.4 歧视 161
15.5 共同体条约第141条(前第119条)不适用于临时工作 162
15.6 欧洲经济共同体指令第76/207号——就业中的同等待遇 163
15.7 与变性有关的歧视 166
15.8 与性取向相关的歧视 167
15.9 欧洲经济共同体指令第76/207号不具有横向的直接效力 168
15.10 对同等待遇原则的减损——第2条第(2)款和第(3)款 168
15.11 积极歧视——第2条第(4)款 170
15.12 在同等待遇指令下对怀孕妇女的保护 171
15.13 违反同等待遇原则的赔偿——第6条 172
索引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