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劳动基准法 增订3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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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张清沧著
  • 出 版 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2004
  • ISBN:9571136662
  • 页数:402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节 本章条文 1

第二节 解说 3

一、立法的宗旨原则 3

二、用辞定义 4

三、适用范围 8

四、主管机关 9

五、禁止强迫劳动 9

六、禁止不法介入 10

七、建立劳工名卡 10

八、劳工安全及福利事项 10

第三节 裁判例 11

一、劳动基准法为劳资关系之基本法 11

二、违反劳动基准法之强制规定应属无效 12

三、劳务需酬有自行衡量之权利,非强制劳动罪 13

四、委任经理之有效存在并不以登记为其要件 14

五、终止委任契约仍应给年终绩效奖金 16

六、经理人之解任须有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 17

七、委任不同于雇佣关系 18

八、留职停薪期间是否计入年资 19

九、劳动契约之劳工具有的特征 20

十、委任经理人未依公司法聘用乃行政罚问题 21

十一、关系企业属于不同独立法人 22

十二、伤假期间陆续调高保费,证明雇佣关系存在 23

十三、适用劳动基准法前之年资无劳动基准法之适用 24

十四、非劳动基准法适用对象不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规定 25

十五、农会碾米厂适用劳动基准法 26

十六、劳动基准法实施前的退休 26

十七、劳动基准法实施前不适用劳动基准法 27

第二章 劳动契约 29

第一节 本章条文 29

第二节 解说 32

一、劳动契约之意义 32

二、劳动契约之类别 32

三、劳动契约与其他契约 33

四、年资并计 34

五、试用期间 35

六、终止契约 35

七、预告期间 36

八、资遣费发给 36

九、改组或转让时 37

十、相关事项 37

第三节 裁判例 41

一、劳动条件为不利益变更时,须具备高度必要性 41

二、劳动契约不以有雇佣契约为限 42

三、工作效率差被降职,不违诚信原则 43

四、贪图工作轻松与徇私舞弊不符 44

五、「我不干了」并非真意 45

六、雇主违反劳动法令劳工得终止契约 46

七、工作态度消极、怠惰、敷衍亦属不能胜任工作 47

八、终止劳动契约违反约定为违法 48

九、医院之鉴定报告是否采诏 48

十、殴击辱骂长官记大过二次免职 49

十一、依法终止契约毋须对方承诺 50

十二、部分业务的紧缩,未必可资遣劳工 51

十三、下班时间对同事暴行,解雇有效 52

十四、利用上班做私人外包工作,解雇有效 53

十五、终止契约除斥期间之起算 53

十六、调解期间终止契约无效 55

十七、雇主调降薪资,劳工终止契约有效 56

十八、公司解散日退休人员应分给福利金 57

十九、无旷工之事实,终止契约无效 58

二十、雇用人受领劳务迟延,劳工可请求报酬 59

二十一、劳资争议期间自愿受资遣自属合法 60

二十二、工作内容之约定不同于工作场所约定 61

二十三、经理仍受指挥命令属劳动契约 61

二十四、企业经营所必要调动人员难诏违反劳动契约 62

二十五、请求给付资遣费必须依法有据 63

二十六、调动劳工是否给付资遣费 64

二十七、所谓重大侮辱须贬损人格达相当重大程度 65

二十八、资遣费之计算方法 66

二十九、劳工不同意按月支领资遣费 67

三十、劳工可否在外兼职 68

三十一、在外兼职,解雇有效 68

三十二、试用劳工杀人,雇主连带赔偿 69

三十三、已逾除斥期间,劳工不得请求资遣费 70

三十四、胁迫要求给付资遣费违法 71

三十五、管理费抵资遣费属民事问题 72

三十六、解雇劳工应符合相当性原则 73

三十七、有指挥监督及从属关系为劳动契约 74

三十八、有继续性及从属性为劳动契约 75

三十九、违反竞业禁止违约金应符公平原则 76

四十、违反竞业禁止,赔偿一年所得 78

四十一、民营化后可以调整薪资结构 78

四十二、罢工行为仅得停止劳务之提供 80

四十三、违约金应斟酌一般客观事实等酌定 80

四十四、损害赔偿须与损害之发生有相当因果关系 81

四十五、权利并无滥用自不负赔偿责任 82

四十六、订约前之研商无拘束力 83

四十七、民事责任之「准用」不适用于刑事责任 84

四十八、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 85

四十九、确认法律关系之诉,以确诏现在的法律关系为限 86

五十、行政命令并未具有法律之效力 86

五十一、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无必然关系 88

五十二、协调会无拘束力 89

五十三、虽经不起诉处分,仍得解雇 90

五十四、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无拘束民事诉讼效力 90

五十五、诉愿决定书与民事裁判 91

五十六、投保劳工保险不一定即为雇用人 93

五十七、承揽著重劳务完成及工作具独立性 93

五十八、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诏定 94

五十九、调职必须衡量劳资双方利益 95

六十、雇主行使解雇权应依社会通念 96

六十一、提出不同意见难谓不能胜任工作 97

六十二、不能胜任工作解雇有效 97

六十三、解雇之最后手段性 98

第三章 工资 101

第一节 本章条文 101

第二节 解说 103

一、工资议定与基本工资 103

二、工资给付 104

三、置备劳工工资清册 105

四、同工同酬 105

五、不得预扣 105

六、加班工资 105

七、积欠工资 106

八、奖金与红利 107

九、相关事项 107

第三节 裁判例 111

一、夜班津贴应列入平均工资计算退休金 111

二、请求续发伙食津贴,劳工败诉 113

三、恩给性给付非工资 114

四、司法机关依立法目的及文义公平裁判 114

五、工资?非工资?(一) 115

六、工资?非工资?(二) 116

七、报酬方式虽多端,仍不失为劳动报酬 117

八、自愿放弃休假而出勤的加班,是奖励或恩给 118

九、责任未定不得预扣工资 119

十、应否发给未休假工资,应视原因而定 120

十一、纯属偶发之奖励、恩惠性给与不列入平均工资 122

十二、工资给付为履行劳动契约之基本事项 123

十三、工资须为经常性给与 124

十四、年终奖金应依雇用契约所约定发给 124

十五、标准工资非基本工资 125

十六、法院不受行政机关法律见解之拘束 126

十七、再审之诉应于三十日之不变期间提起 127

十八、再审理由必须于诉状中表明 129

十九、告错主体,判决败诉 130

二十、投保薪资以多报少非伪造文书 131

二十一、一般性解释没有绝对拘束力 131

二十二、对于第二审判决上诉之要件 133

二十三、声请再审应表明再审理由 134

二十四、雇主迟延给付报酬应负迟延责任 134

二十五、禁止预扣工资并非限制扣罚工资 135

二十六、工作表现差自可减薪 136

二十七、调职减薪不一定违法 137

二十八、工资是否适用民法126条短期时效 137

二十九、奖金与红利两者可兼有 138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141

第一节 本章条文 141

第二节 解说 144

一、正常工作时间 144

二、变形工作时间 144

三、延长工作时间(加班) 145

四、休息、例假、休假 146

五、特别休假 147

六、请假 148

七、轮班更换 151

八、工作时间计算 151

九、加班之同意 152

十、加班之限制与禁止 152

十一、特定工作者之例外 152

十二、相关事项 152

第三节 裁判例 156

一、厨师的上班时间 156

二、工作满一定之期间即享有特定日数休假 157

三、大法官释字494号未解释工时计算 158

四、待命时间视同工作时间 159

五、监视性、断续性工作之工资计算 160

六、消防人员备勤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161

七、同一日分段加班仍应合并计算加班工时 162

八、代人签到科刑处分 162

九、工作时间应按各行各业之性质认定 163

十、有正当理由事后请假并无不可 165

十一、罢工后公司不予追究之内涵 165

十二、刑事判决于民事裁判不受拘束 166

第五章 童工、女工 169

第一节 本章条文 169

第二节 解说 170

一、童工之定义 170

二、童工雇用之限制 171

三、童工之保护 171

四、女工之定义 172

五、女工之保护 172

六、相关事项 176

第三节 裁判例 177

一、半数劳工系指全体半数以上 177

二、行政命令超出法律授权范围应排斥不用 178

三、槟榔摊适用劳动基准法 179

第六章 退休 181

第一节 本章条文 181

第二节 解说 183

一、退休的条件与种类 183

二、退休年资计算 183

三、退休金给与标准 184

四、退休准备金 185

五、分期给付 186

六、从优适用 186

七、给付期限 186

八、请求时效 186

九、相关事项 186

第三节 裁判例 190

一、已发给退休金又以不当得利诉请返还 190

二、劳保养老给付与劳动基准法退休 191

三、退休金未发,再雇用后解雇 192

四、红利不能代替退休金 193

五、退休办法修正承诺保留之基数应遵守 194

六、工厂退休规则与劳动基准法强制退休规定不同 194

七、劳保填报退休不一定视为劳动基准法之退休 195

八、驻外津贴是否并计工资计算退休金 196

九、经常性给与应并计工资计算退休金 197

十、领取结婚退职金,年资重新起算 198

十一、劳工退休准备金所有权属中央信托局 199

十二、自请退休不以书面为必要 200

十三、扣缴凭单薪资袋识别证可证明服务年资 201

十四、退休金提拨与退休金内涵无关 202

十五、退休金不得抵销未收款 202

十六、承认给退休金的别家年资,不适于资遣费 204

十七、退休及劳保年资争议 204

十八、省营事业工厂工人退休金给付基数内涵 206

十九、75年8月以前服兵役,年资并计退休年资 207

二十、船舶出租期间年资照算 209

二十一、不因签注意见即构成侵权行为 209

二十二、和解与调解均有使抛弃之权利消灭之效力 210

二十三、适用法规错误不包括认定事实错误 211

二十四、刑事谕知无罪,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驳回 212

二十五、民事裁判不当然拘束刑事裁判 212

二十六、和解不得以错误为理由撤销 213

二十七、选择按旧制领取退休金有效 215

二十八、雇主是否强制退休是权利非义务 216

二十九、退休金为工资延期后付之性质 216

三十、适用劳基法前后退休金之计算 217

三十一、退休金可以扣押 218

第四节 劳工退休金条例解说 219

一、适用对象 219

二、新旧制选择 220

三、年资保留 221

四、资遣费 221

五、退休金提拨 222

六、退休金之领取及计算方式 222

七、退休基金 223

八、年金保险 224

九、监督 225

十、罚则 225

十一、施行日期 226

十二、大法官解释 227

十三、可能发生情况 227

十四、相关事项 227

十五、两制比较 229

十六、应注意事项 231

第七章 职业灾害补偿 247

第一节 本章条文 247

第二节 解说 249

一、职业灾害的定义 249

二、补偿的种类与标准 253

三、补偿、赔偿之抵充 255

四、承揽之连带责任 256

五、相关事项 257

第三节 裁判例 259

一、事业单位与承揽人连带负职灾补偿责任 259

二、医疗期间不能工作系指原工作 260

三、医疗费用补偿不同于工资补偿 261

四、职业灾害医疗期间不得资遣劳工 262

五、非适用劳动基准法行业之职灾连带补偿责任 263

六、职业灾害补偿金之外 264

七、长期弯腰搬重物致病属职业灾害 265

八、职业灾害之构成要件 266

九、职业灾害医疗期间不得终止契约 267

十、职业灾害补偿是否过失相抵,法院不同判决 268

十一、职业灾害不适用过失相抵 270

十二、职业灾害必须业务与伤害有因果关系 271

十三、摔下床铺致死为职业灾害 272

十四、私人行为不得请求职业灾害补偿 273

十五、职业灾害补偿于劳工有过失时,是否过失相抵 274

十六、损害之发生及有责任原因两者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276

十七、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76

十八、刑事诉讼程序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之条件 278

十九、对于行政命令法官仍得表示适当之不同见解 279

二十、对于第二审判决上诉须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 280

二十一、职业灾害补偿与民法损害赔偿目的不同 281

二十二、追撞前车受伤属职业灾害 282

二十三、病理纪录单未必采信 283

二十四、劳保诏定普通疾病法院判决职业灾害 284

二十五、法律上见解歧异非适用法规错误 285

第八章 技术生 287

第一节 本章条文 287

第二节 解说 288

一、技术生之要件 288

二、限制条件 288

三、签约规定 289

四、期满留用 289

五、权益保障 289

六、相关事项 290

第九章 工作规则 291

第一节 本章条文 291

第二节 解说 292

一、工作规则的意义 292

二、工作规则的订定 292

三、工作规则的内容 293

四、工作规则的核备与效力 295

五、相关事项 295

第三节 裁判例 295

一、厂规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无效 295

二、公司规章员工有遵守义务 296

三、法律并未规定业绩办法须主管机关核备 297

四、工作规则变更是否需经劳工同意 298

五、工作规则未报备仍属有效 299

六、依核备之工作规则发退休金,未必合法 300

七、适用法规显有错误系指判决违背法规 301

八、无劳动基准法之适用,仍适用管理规则 302

九、工作规则为雇佣契约内容之一部分 302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305

第一节 本章条文 305

第二节 解说 306

一、监督与检查的目的 306

二、组织与职掌 306

三、检查员执行职务 307

四、劳工申诉 307

第三节 裁判例 308

一、符合规定意旨不罚 308

二、未经劳工检查机构检查不一定违法 309

第十一章 罚则 311

第一节 本章条文 311

第二节 解说 312

一、刑事罚与行政罚 313

二、两罚主义 315

三、处罚的执行 315

四、相关事项 316

第三节 裁判例 316

一、劳动基准法未规定发给资遣费期限 316

二、未发资遣费处罚金 316

三、违反应给资遣费规定处罚金 318

四、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诏定 319

五、未向雇主终止契约表示自无资遣费 320

六、经理人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 320

七、退休金计算标准之争议属民事问题 321

八、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322

九、恶性尚非重大且坦承犯行从轻量刑 323

十、改组或转让留用劳工由新雇主承受 324

十一、法人之代表人须因执行业务违法始受罚 325

十二、刑事谕知无罪,民事应予驳回 325

十三、无故辞退劳工拒不给资遣费无刑事责任 326

十四、宣布歇业未给资遣费处罚金 327

十五、案件曾经判决确定应为免诉之判决 328

十六、雇主处分劳工降薪并无违法 329

十七、无证据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实 330

十八、民事纠纷应依循民事途径救济 331

十九、诽谤罪须足以损害特定人之社会评价 332

二十、犯单纯一罪不生想像竞合犯之情形 333

二十一、和解之事实无解于犯罪之成立 334

二十二、试用未达三个月解雇无资遣费 335

二十三、累犯加重其刑 336

二十四、牵连犯应从一重论处 336

二十五、须为他人处理事务始构成背信罪 337

二十六、刑法修订后适用有利于被告之法律 338

二十七、不得以未改善提拨退休准备金而处罚 339

二十八、行政罚应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340

二十九、责任未定不得扣发工资 341

三十、劳资争议调解期间不得解雇劳工 342

三十一、预备未出勤并不等于休假 343

第十二章 附则 345

第一节 本章条文 345

第二节 解说 346

一、劳资会议 346

二、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 348

三、特定工作者 350

四、年资起算及资遣费、退休金分段计算 351

五、施行细则之拟定 352

六、施行日期 352

七、相关事项 353

第三节 裁判例 356

一、公务员选择依劳动基准法退休前后年资之计算 356

二、清洁队技工非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 358

三、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之法令适用 359

附录 361

一、劳动基准法主要增修订内容 363

二、劳动基准法修正沿革 365

三、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主要增修订内容 389

四、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修正沿革 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