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蒙古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特征和法院、检察院的机构体系 7
第一节 蒙古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立法 7
第二节 法院的机构体系 9
第三节 检察机构体系 13
第二章 主管和管辖 15
第一节 主管和管辖的概念 15
第二节 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 15
第三节 由住房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的主管 16
第四节 由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的主管 18
第五节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争议的主管 18
第六节 有关保护发明者和合理化建议者的权利而发生的争议的主管 19
第七节 有关农牧业合作社(农牧社)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的主管 20
第三章 案件参加人 22
第一节 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2
第二节 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 24
第三节 若干个原告人或被告人参加共同诉讼 25
第四节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27
第五节 诉讼的权利承继 29
第六节 检察长参加诉讼 30
第七节 为保护他人权利的国家管理机关、国家机构、合作社组织、社会组织以及个别公民参加诉讼 32
第四章 诉讼代理 35
第一节 诉讼代理的概念 35
第二节 诉讼代理的种类 36
第五章 诉讼证据 38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证据和证明的概念 38
第二节 证据的分类 40
第六章 第一审法院的程序 46
第一节 诉 46
第二节 起诉的程序 49
第三节 诉讼理由和标的的变更 52
第四节 反诉 53
第七章 法院审理 54
第一节 法院审理的意义和程序 54
第二节 法庭审理的准备阶段 55
第三节 案件情况的调查 59
第四节 法庭辩论 61
第五节 作出判决和宣布判决 63
第六节 程序的中止 64
第七节 案件延期审理 65
第八章 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67
第一节 判决的概念和作出判决的程序 67
第二节 法院判决的内容 67
第三节 补充判决 69
第四节 判决的缓期执行和分期执行和判决执行方式和程序的变更 70
第五节 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70
第六节 法院判决立即执行 71
第七节 裁定的概念和作出裁定的程序 72
第八节 决定诉讼不予审理和终止案件程序 75
第九章 特别程序 77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概念 77
第二节 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78
第三节 认定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 79
第四节 认定公民因患精神病或痴呆症而无行为能力 81
第五节 恢复对已失去的不记名凭证的权利 83
第六节 确认户口簿登记错误 85
第十章 对国家机关行为的申诉程序 86
第一节 对有关选民名单中错误方面的申诉 86
第二节 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申诉 87
第三节 对公证机关行为的申诉 89
第十一章 上诉程序 90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上诉的概念和这种制度的意义 90
第二节 上诉权和抗诉权 91
第三节 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程序 92
第四节 对上诉或抗诉的审理 94
第五节 第二审法院的权限和撤销判决的理由 97
第六节 第二审法院的裁定 99
第十二章 根据新发现的情节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再审 101
第一节 根据新发现的情节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进行再审的实质和意义 101
第二节 根据新发现情节提起案件和审理案件的程序 102
第十三章 依照监督程序对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再审 105
第一节 依照监督程序对判决、裁定和决定进行再审的制度的实质和意义 105
第二节 有权依照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公职人员和负责审理这种抗诉案件的机关 106
第三节 此种抗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107
第十四章 执行程序 110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参加人 110
第二节 执行书的内容 113
第三节 执行文书提交执行的期限 113
第四节 法院判决执行的一般规则 115
第五节 对公民的决定和判决的执行 117
第六节 对国家机构、合作社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判决的执行 123
第七节 追索的钱款的分配 124
第八节 对司法执行员行为的申诉 126
第九节 判决执行的回转 127
参考文献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