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2
第二条 【行政许可的含义】 2
第三条 【适用范围】 4
第四条 【合法原则】 4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
第六条 【便民原则】 5
第七条 【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5
第八条 【信赖保护原则】 5
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转让】 6
第十条 【行政许可监督】 8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 8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8
第十三条 【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0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10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11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规定权】 12
第十七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3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事项】 13
第十九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13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14
第二十一条 【地方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许可】 14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15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15
第二十四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15
第二十五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16
第二十六条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17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 17
第二十八条 【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17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 18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公示义务】 19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义务】 19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19
第三十三条 【鼓励推行电子政务实施行政许可】 20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 【审查行政许可材料】 21
第三十五条 【多层级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 21
第三十六条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 21
第三十七条 【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2
第三十八条 【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和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和救济途径】 22
第三十九条 【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23
第四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应公开】 23
第四十一条 【行政许可效力范围】 24
第三节 期限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 24
第四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的初审期限】 25
第四十四条 【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送达期限】 25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期限中的除外事项】 26
第四节 听证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26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26
第四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 27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第四十九条 【变更行政许可的程序】 28
第五十条 【延续行政许可的程序】 28
第六节 特别规定第五十一条 【本节和本章其他规定的适用规则】 28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 29
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实施行政许可】 29
第五十四条 【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30
第五十五条 【检验、检测、检疫】 30
第五十六条 【当场予以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31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31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第五十八条 【收费原则和经费保障】 31
第五十九条 【收费规则以及对收费所得款项的处理】 32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条 【行政许可层级监督】 32
第六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32
第六十二条 【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 33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的纪律】 33
第六十四条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辖、有关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相互协作】 34
第六十五条 【个人、组织对被许可人的活动实施监督】 34
第六十六条 【对开发利用有限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被许可人的监督】 34
第六十七条 【对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被许可人的监督】 35
第六十八条 【对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的监督】 35
第六十九条 【行政许可的撤销】 36
第七十条 【行政许可的注销】 37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37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38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法律责任】 38
第七十四条 【越权或滥用职权许可的法律责任】 39
第七十五条 【违法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费用的法律责任】 39
第七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国家赔偿责任】 39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 40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40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40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 40
第八十一条 【未取得许可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 41
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二条 【行政许可期限的计算】 41
第八十三条 【施行日期以及对现行行政许可进行清理的规定】 41
实用核心法规及文件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2003年9月28日) 4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6月23日) 45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年6月23日) 46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年6月25日) 47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年8月2日) 48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撤回行政许可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24日)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2月14日) 50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9月17日) 52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11月22日) 59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 64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4月21日) 74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6月8日) 78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7月6日)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 95
实用附录一、税务行政许可流程 107
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流程 109
三、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110
四、新闻出版总署行政许可流程图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