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
第二章 管辖 33
第一节 级别管辖 34
第二节 地域管辖 39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61
第三章 审判组织 66
第四章 回避 72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79
第一节 当事人 79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103
第六章 证据 115
第七章 期间、送达 143
第一节 期间 143
第二节 送达 146
第八章 调解 157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77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2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226
第二编 审判程序 233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233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234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250
第三节 开庭审理 261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289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296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304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312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33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37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344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48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356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63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368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386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393
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401
第三编 执行程序 413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413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432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441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459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464
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 464
第二十五章 管辖 474
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 480
第二十七章 财产保全 487
第二十八章 仲裁 493
第二十九章 司法协助 500